计量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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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传递
的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计量点设置、
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和贸易结算计量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计量中心是计量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计量数据
的采集、出具、分析及确认等全过程管理。
综合计划处、生产调度处依据确认的计量数据开展数据
统计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计量点的数据采集和填
报,并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完好负责,计量器具出现问题要及时报计量中心进行处理。
第三章计量数据管理原则
计量交接数据原则以供方计量为准。如果供方没有合适
的计量方法,则以收方计量或双方协议的计量方式为准。
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贸易交接、关联交易计量应同时采取两种以上计量方式,
以计量交接协议进行交接;两种方式计量后相互比对,超出计量允许误差范围时要及时调查原因。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采用法定计
量单位。
第四章计量点设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或增加计量
点的设置方案,经计量中心审核后报批并组织实施。
计量中心负责组织确定计量点的交接方式及计量器具
的选型方案。
贸易计量交接用计量仪表原则上不安装副线,若必须
安装应采取措施防止副线泄漏。
计量仪表的副线、支线由计量中心负责组织施加铅封,
严禁使用部门随意开启。
第五章计量数据处理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是在计量交接过程中对实际检测结
果或对所有产生现象的实际记载,不允许事后补记。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确实无法避免时,应
在有误的记录内容上划“双横线”,在附近或备注栏填写正确的内容,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字或盖章,修改情况符合质量认证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修改时需经第二人确认。
各部门负责计量的管理人员必须对计量数据进行认真
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未经计量中心确认的数据不能作为统计和核销的依
据。
第六章异常数据处理
发生计量数据争议时,由计量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复核记录和处理结论及时存档。
物料计量流量计因故障停用或送检时,按故障表前一
天测量值的平均结果计算,或参考当月生产状况及以往的收付量进行确认计量。
生产装置因工艺变化导致计量数据产生偏差时,应在
备注栏内注明。
用于贸易交接及关联交易的计量仪表出现故障时,
亦可依照供需双方有效的计量交接协议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接方式进行数据确认。
第七章计量数据报表
各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分管范围内经计量确认的计量
数据。
计量中心依据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由计量器具获
得的计量数据编制月报表,并对计量数据进行分析。
综合计划处、生产调度处根据计量中心核实确认的
计量数据进行物料平衡和统计工作。
第八章附则
计量中心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计量数据的真实情况进
行考核。
本办法由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