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列支也会有涉税风险的存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
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有很多做法都不正确,属于不经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自己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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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
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我们知道,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科研开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的税务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发费用定义不清:研发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未列入费用支出的摊销。
具体费用的界定范围和标准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时界定不准确,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2.研发费用证明不充分: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研发项目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假申报,从而导致纳税人被追缴税款和罚款。
4.税务部门复核风险:税务部门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进行复核时,可能会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查。
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申报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相应的税务责任。
为了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研发费用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和标准,并及时记录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沟通与协调:企业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及时沟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问题,并确保申报的合规性。
4.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包括定义不清、证明不充分、过度申报和税务部门复核等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沟通与协调以及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等措施,有效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一、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扣除类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三资产类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收优惠类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五其他类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二、增值税一销项类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二进项类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三其他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三、消费税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四、营业税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六、印花税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七、个人所得税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会计核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对于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容易产生一些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会计核算中容易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收入确认方面的税务风险1、延迟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或者其他目的,可能会延迟确认收入。
例如,在货物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但相关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下,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导致少申报纳税。
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2、提前确认收入与延迟确认收入相反,有些企业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
比如,在销售合同尚未完全履行、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就过早地确认收入。
这同样会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3、收入确认金额不准确在确认收入时,没有正确计算收入金额,如未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等因素,或者将不属于收入的款项计入收入,都会导致税务申报的错误。
二、成本费用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成本核算方法不正确企业在选择成本核算方法时,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选择,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果随意变更成本核算方法,可能导致成本计算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2、费用列支不规范有些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如个人消费支出、罚款、滞纳金等。
或者将应当资本化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研发费用等,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引发税务风险。
3、虚增成本费用为了减少纳税,一些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
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三、资产核算方面的税务风险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或者未对固定资产的残值进行合理估计,都会导致折旧计提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 税前扣除部分172个)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税前扣除部分172个)一、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1.查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查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查核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查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查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查核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8.查核企业是否利用往来账户科目延迟实现或不实现所得应税收入。
9.查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
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10.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11.查核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2.查核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3.查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4.查核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6.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会计处理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营改增后餐费涉税实务4句话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3.以下分析仅是实务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在个别争议;仅供参考第一句话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第二句话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第三句话所有餐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1.营改增后;不管计入哪个科目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句话;餐费就不让抵扣进项例某百货公司与快餐公司签订供餐合同;该百货公司所属员工和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就餐费与快餐公司统一结算;其中该百货公司员工按规定计入福利费增值税不能抵扣;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实行收支二第线核算;该百货公司支出后;分别向各专柜开具普通发票按实收回;作为收入并按6%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向供应商厂方收回的餐费;该百货公司已经纳税;其对应的向快餐公司支付的餐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向快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发票..2.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差旅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例会议费中的餐费;不能“和稀泥”开在会议费中;应该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各地营改增执行口径明确需要会议费中的餐费要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例还要区分特殊情况;比如住宿酒店免费提供早餐费;住宿费中含“免费早餐”;所以是单独开住宿费发票;如果住宿时同时出现消费早餐、晚餐等;就需要住宿费和餐费单独开具发票或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3.因企业发生的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实务中餐费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一些实务中麻烦比如取得专票不认证会产生滞留票等..4.需要提醒的是;没有政策规定“餐费”不能开专票;只是实务中最好不开不拿..第四句话误餐补助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1真正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发票来报销;如财务人员去税务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当然也可以取得相关发票按照费用报销..2跟工资一起发的“误餐补助”;人人都有;每个月都有的;就不是“误餐补助”了;比如人人都有的“午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发票入账时;会计们要注意这些事儿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 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定期及不定期地在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最新2016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及依据最新2016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及依据1、出纳员上级:会计主管出纳平时主要是和“钱”打交道;需要熟悉银行存款、票据传递等相关制度;掌握财务软件的基本操作方法;在会计专业水平这方面要求较低..平时主要负责:现金收付;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准确性;完成现金收付工作;做好日记账、月结工作;填写相关的财务报表;对相关会计凭证进行汇总和管理;进行现金的提存与保管;保证账、钱相符..2、会计上级:会计主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务操作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务操作一、审核程序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属于财政部门审查性质要体现财政审查的要求;(2)审核实施与审核处理、审核报告三者紧密结合;(3)委托方式具有特殊性。
具体程序如下:1、审核委托(1)财政授权项目审核任务凡是政府投资或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统一由财政部门安排审核任务,指定一家编制或(审核)单位实施然后办理委托手续。
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主管单位,它代表政府行使财政财务监管的职能是投资性质所决定的。
(2) 授受业务委托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指定且具有审查资格的编制或(审核)单位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商定审核费用。
2、审核准备编制或(审核)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即进入审核准备阶段着手开展如下工作:(1)成立审核小组,提出审核人员名单,确定主审人员。
(2)调查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管理、财务收支及帐务处理等,摸清被审核单位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3)探测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财务相关联事项。
(4)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所需资料,(可以列出清单交建设单位)。
(5)分析情况,拟订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标、实施的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审核应掌握的重点问题,以及时间安排等。
(6)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方法。
3、审核实施实施方式通常是就地实施,也可以送达审核。
就地实施方式下需要做好的工作:(1)取得审核资料,主要是①综合性资料;②会计资料:账册、凭证报表;③书面情况介绍,可以结合听取口头介绍。
(2)踏勘工程项目竣工状况,了解完工工程实体、竣工验收的资产状态。
(3)综合性资料审查。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批准总投资概算、招投标方式、施工、监理、开工、竣工及工程验收、设施试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明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存在什么问题。
会计经验:票据贴现费用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票据贴现费用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一、引言 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内部审核的重点,也是外部诸如审计机构、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金融媒介的创新,诸如代理贴现、买方付息等票据贴现模式的出现,其又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财税方面的相关法规,通过分享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希望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专用收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 A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取得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与B商贸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商贸公司扣除贴现手续费30万元,余额1970万元支付给A公司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
之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A公司以此列支当年财务费用30万元。
这种情形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较为普遍,然而,税法对其列支却有着明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案例中若A公司仅以专用税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B公司取得的30万贴现手续费也需要确认为收入做纳税处理。
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30万元贴现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案例(二)买方付息模式商业承兑汇票代贴现案 C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旗下有D等若干全资子公司。
D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C公司做进一步加工处理。
C公司2016年列支了大额单笔贴现费用约50万元,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
资料显示,2016年11月,C公司(付款方)向其子公司D公司(持票方)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1500万元,开户行均为P银行支行。
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
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已经认识到, 在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监管的情况下, 自身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出来。
本文列举并分析了医药企业常见的六个税务风险点, 希望能够帮助医药企业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一、违反税收法规肆意扩大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医药生产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不少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一些医药企业没有深入研究现行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 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检查人员审核Q药企费用列支情况时发现, 该企业在研发费归集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行为:一、将2015年以前购买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 一次性从固定资产清理中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并于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加计扣除;二是将非研发人员的工资、通讯和差旅、食宿等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一并加计扣除。
稽查人员认为,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归集的研发费内容并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 企业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做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否则会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本文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扩大了加计扣除范围, 将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医药企业研发工艺复杂、设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促使其在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上更多参照科技、医药部门要求。
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在内容及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 税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扣除内容则更严苛。
医药企业对超过范围的研发费用应加大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二、用餐费列支会议费, 缺少实质凭据A省税务机关对某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例行检查, 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3%。
稽查人员发现, 药企员工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饮费, 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5%以上, 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合计不到18%。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一、税种计税风险1. 未能准确识别和区分各类税种,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2. 未能及时调整税种税率,导致计税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应用税收政策,导致计税不合理。
二、税额计算风险1. 未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2. 未能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处理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1. 未能及时申报纳税,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2. 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3.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1. 未能准确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2. 未能及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错失税收优惠。
3.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导致计税不准确。
五、涉税会计处理风险1. 未能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2. 未能及时调整涉税会计科目,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3. 未能准确核算涉税成本和费用,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六、税务审计风险1. 未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及时整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3. 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七、税务争议解决风险1.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时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充分准备税务争议证据,导致争议处理结果不利。
3. 未能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丧失维权机会。
八、税务法律责任风险1.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 未能及时履行税务法律义务,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等处罚。
3. 未能履行税务法律责任,导致企业信誉受损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九、税务信息披露风险1. 未能按规定披露涉税信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2. 披露的涉税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产生误解。
日常费用报销中的税务风险
1、办公用品中的税务风险办公用品不是万能的挡箭牌变相发薪酬、福利,套现给客户提成,不好入账的礼品、服装、烟酒茶等支出到超市购物,只要含文具,就可全额开办公用品发票。
税务要求√大额的办公费提供小票。
√认实质不认形式,按人头框算办公用品支出。
【案例】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3%,税额0.13万元,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收。
请问财务人员处理是否正确?税法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案例解析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9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应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办公用品内容清单或明细。
2、招待费怎么控制控制招待费的常见手段:定额制、事前审批制。
√前者会定下来不同等级的接待标准,后者要求每次吃喝前要获得领导审批同意。
√两者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遏制餐桌上的腐败。
√更严格的规定:报销时要求注明接待客人的信息以及陪同人员的信息,并提供照片为证。
业务招待费如何预防税务风险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可以备注一下当初的招待情况。
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如果被税务稽查的话,可能会被认为虚假消费。
税局发布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
税局发布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编2023年7月目录第一类营业收入风险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三、以餐费抵顶成本费用风险四、扣除佣金后不足额申报风险五、混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第二类发票风险一、应开具未开具发票风险二、兼营行为无正确开票风险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风险四、接受(涉嫌) 虚开发票风险第三类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一、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风险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误风险第四类成本费用风险一、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风险二、虚列员工工资费用风险三、成本费用列支股东个人费用风险第五类其他税费风险一、少缴消费税风险二、迟延或漏缴合同印花税风险三、少缴房产税风险四、少报股权转让收入风险结语附: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表第一类营业收入风险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典型案例:A公司为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
客人结账时向A公司索取发票,A公司跟客人说不开发票可以打9.5折,客人同意。
A公司当月实际取得开具发票收入金额6万元,未开发票收入金额30万元,但当月仅申报9万元收入,其中开票收入6万元,未开票收入3万元,少记不开票收入。
风险描述:1.没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少记不开票收入,未全额申报营业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1.消费者在支付餐饮费用款项时,应该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餐饮商家开具发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履行税务行政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餐饮企业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2.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如实申报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比例过低会在税务机关的风险监控范围之内,税务机关根据餐饮企业生产要素各项指标和申报收入进行分析识别,对少申报行为开展风险应对,切勿心存侥幸。
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典型案例:B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前经常通过现金结算餐费。
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
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第一篇: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会计日常工作中费用报销事务几乎占了工作的一大半,但因为其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导致许多会计人在重复的费用报销工作中麻痹大意,最终影响其工作质量。
可以说,费用报销工作如同一面镜子,可以照见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
签字流程与权签额度体现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发票审核与费用归属可折射税控风险意识;有无公款私用、贪污浪费等现象可以甄别高管的廉政程度;费用动向则能透视公司运作效能。
下面为大家解读费用报销的一些技巧。
一、重点关注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费用报销时应重点关注发票合规性、费用归集、签字手续、预算等事项。
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包括:①发票审核不严,导致假票、废票入账,少交所得税;②将薪酬类支出当作费用处理,如出差补贴,少交个税;③将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如将旅游费计入差旅费,少交所得税;④将赠送行为当做费用报销,如购礼品用于客户维护,少交增值税、个税、所得税。
为了降低涉税风险,费用报销需做到四统一,即会计分录、凭证摘要、审批单据、发票应保持一致。
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让会计做账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税务风险。
许多企业的费用报销瑕疵多多,有替票现象,也有套现现象,还有替薪现象,这给财务留下诸多隐患。
不管怎样,会计人员应秉持一点:费用报销,以发票记录为准,只认发票上的列示。
二、审批签字如何规范员工报销费用时,都需要哪些人签字呢?中等规模的企业签字流程一般为部门经理、财务部、财务总监、主管副总。
如果公司没有下发费用预算,一般还需总经理签字。
部门经理签字作用是证明业务属实,财务部签字目的是审核发票与金额、核定预算,财务总监签字是为了知晓资金流向,副总或总经理签字是审批同意资金支出。
各级领导进行费用报销权签时,等于是为公司资金的支出把关。
如何杜绝一些领导不作为、乱作为呢?不妨借鉴一下华为的做法。
华为高管余某因在费用报销审核中未认真履责,华为决定停止其费用报销权签权力三年,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和税务政策的风险。
税务风险点通常包括税收合规性、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务健全性和合理性、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等方面。
下面是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的汇总。
一、税收合规性:1.完整性风险:纳税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送完整的纳税申报信息,如漏报、错报、迟报或不报等。
2.准确性风险: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存在虚假、不准确、误导等情况。
3.审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包括日常审计、专项审计和跨税种审计等。
4.执法风险:企业可能因违反税法规定而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二、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1.优惠政策适用风险:企业可能因为未及时了解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不符合政策条件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优惠政策变化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税务健全性和合理性:1.合理避税风险:企业可能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减少纳税负担,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就会面临避税负面影响和风险。
2.利润调整风险:企业可能因为利润调整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从而面临罚款和税务风险。
四、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的合理性:1.内部控制不合理风险:企业可能因为内部控制不完善或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纳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出现问题。
2.信息系统风险:企业可能因为信息系统的错误或漏洞而导致纳税申报信息的错误或丢失,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3.征管信息逾期风险:企业可能因为未及时提供或更新征管信息而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五、跨国税务:1.对外支付税务合规性风险:企业在与境外企业发生贸易往来时,可能因为未能按照税务规定进行足额代扣代缴税款而面临纳税风险。
2.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税收风险:企业可能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税收问题而面临跨国税务风险。
以上仅为税务风险点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税务风险点,包括税收争议解决、税法修订的风险、税务爬坡式递进等。
涉税发票的政策适用及风险解读
•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 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
• 浙江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 大地发(2015)18号 • 要按统借统还政策适用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减少纳 税风险
• 四是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 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 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 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 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 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 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 票的行为。 • 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 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 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 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 问:企业偶然发生设计业务应到哪个税务局代开发票? 代开普票还是专票?代开发票时个税尴尬境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 153号) • 问:我们单位到外面买了些礼品送人,可以去国税局 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 • 又问:企业向外提供股务,出具服务合同还是咨询合 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14年5号第八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一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其借款的利率标准
费用报销中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精心整理费用报销中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第01讲费用报销中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一)目录第一部分未得到重视的重要工作第二部分费用内控建设与经典案例剖析第三部分与发票有关的陷阱第四部分各类费用在实务中的控制要点•第五部分怎么做好员工费用报销[]第一部分未得到重视的重要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的重要工作?•重点关注:发票合规性、涉税风险、签字手续、预算[]□费用报销是一面镜子?签字流程:内控水平权签额度:授权意识发票审核、费用归属:税控风险公款私用、贪污浪费:廉政程度费用动向:运作效能•[]□会计为难的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常见问题?•风险往往就在日常的分录中[]□别因发票与业务起矛盾?•[]□沟通:没有发票怎么办?案例:有些业务人员借款后,迟迟不拿发票报销。
一问,要么说是办活动了没发票,要么说给客户佣金了没发票。
如果财务强调必须要有发票,他会跳起来说,要发票业务就做不了。
•[]□潜在的税务风险点?•[]□高管的“发票腐败”?案例:中石油子公司一女老总被曝“发票腐败”,她本人说是被陷害的,谁相信这一解释呢?√发票猫腻:办公用品、食品、餐费、服务费、培训费、会议费。
√不单看发票,辅之:合同、小票、水单。
√女老总的尴尬对国企内控改进的启迪。
□副总的报销谁审批的?案例:中远集团副总徐敏杰报销老婆的美容美发费10万元被人举报,栽了,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疑问:徐总的费用报销单如何能通过审批呢,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签字了没有?√副总费用不需总会、总经理签字:内控太糟•√总会与总经理都签字:内控执行更糟[]第二部分费用内控建设与经典案例剖析□费用报销流程?•[]□报销费用需哪些人签批?•[]□高管报销费用怎么审批?案例:东方富海财务把每位高管的费用罗列出来,按高低排序,全员公示。
想想啊,哪位高管愿意自己每月都“荣登”榜首呢,于是能不报销就不报销了。
?√高管报销费用,只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只要不太出格,CEO、CFO都会签字•√高管的职务消费等于没了监控[]□怎么监控高管的职务消费?◆重点监控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厘清高管假借下属名义报销的费用◆最好公示高管费用报销,全员监督。
论《纳税会计》的专业定位与教学内容设置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1年第9卷第2期[收稿日期]2011-04-02[作者简介]卢剑灵(6),女,广东广州人,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硕士,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论纳税会计的专业定位与教学内容设置卢剑灵(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当前我国纳税会计课程的教授内容狭窄,与财务会计学内容重复严重,而应该教授的内容却凤毛麟角,因此,必须对纳税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置。
本文就纳税会计的专业定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纳税会计;专业定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44(2011)02-0044-04纳税会计作为财政、会计类学科的一门专业性课程,一直被纳入专业选修课的范围。
然而,从目前该课程开设的情况看,却普遍存在教授内容狭窄,与财务会计学内容重复严重的问题,而应该教授的内容却凤毛麟角,难以发挥该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
因此,必须对纳税会计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置,删除与财务会计学重复的内容,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大幅增加相关的教学内容,使纳税会计成为一门独具特色和在财政及会计专业课中无可替代的课程。
本文将就该课程的专业定位、教授内容和教学方法三个方面谈一些基本的看法。
一、纳税会计课的设置目标与专业定位纳税会计课程的设置目标,是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达到以下四个方面的教学效果:1.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相关经济事项规定的差异,能够正确处理相关的涉税事项(包括账面处理和非帐处理);2.熟悉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流程并能够正确申报;3.掌握纳税申报辅助账的设置,并能够熟练运用这些辅助账为涉税事项处理和纳税申报服务;4.把税收筹划的思想融入涉税事项处理之中,在正确纳税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法规避不利的税收处境,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财务基础。
由于纳税会计课所教授的知识与技能,是现行财政专业和会计(含审计,下同)专业开设的其他专业课所欠缺的,同时又是这些专业教学目标所要求的内容,对这两个专业来说,缺乏了纳税会计所涉及的知识和技能,学生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体系是不全面的,是难以解决本专业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
税务对国企涉税风险要求发言稿
税务对国企涉税风险要求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税务对国企涉税风险要求的一些看法吧。
我记得刚进入咱们国有企业参与税务相关工作的时候,就发现国企的税务事务真的非常复杂且不容有失。
当时我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对各种税收政策的梳理。
国企往往涉及多种业务,不同业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
就拿增值税来说,我们企业有提供货物销售的部门,也有提供服务的部门,货物销售对应的税率和服务可能就不一样。
我得细心地把每个业务板块对应的增值税征收政策搞清楚,稍有差错就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特别想说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事情。
我们国企有很多费用列支,但是哪些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哪些是有限制条件的,这都需要谨慎对待。
我记得有一次在做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我们有一项捐赠支出。
我当时想这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吧,但深入研究后才发现,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并且通过特定渠道捐赠的才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要是直接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列支,那可就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了。
我的体会是在处理这种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依据税务部门的文件,不能凭感觉或者以往的模糊经验做事。
对于国企来说,关联交易也是一个容易引发涉税风险的点。
咱们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者子公司之间可能会有物资、技术等方面的往来。
对了还想提一下,在一次内部关联交易的税务审查中,发现两个部门交接资产时,定价不太合理。
虽然不是恶意为之,但这在税务方面就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的定价转移利润的行为。
所以在关联交易中,我们要确保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并且有完善的文档记录便于税务部门检查。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国企往往是重点监管对象,他们对我们在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的要求很高。
像一旦纳税申报逾期,哪怕是因为程序繁琐等客观原因,也可能面临滞纳金或者罚款。
这也提醒我们必须要有非常完善的税务申报管理流程。
面对这些涉税风险,我的建议是咱们国企要建立起更为健全的内部税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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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哪些费用不列支也会有涉税风险的存在
某年7月,我应聘进入a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非煤矿山企业。
当年年末,因公司财务会计辞职,我开始担任公司的会计。
自我到公司以来,没有发生税务人员前来检查的情况,曾听前任会计说过,公司的账务处理十分完美,税务管理人员非常满意。
我想,从这样的会计手中接过账务,一定会很顺心。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接触公司的事务越来越多,知道的也越来越多,心中的疑虑就渐渐地滋生开来了。
加之接手后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为有越来越多的疑虑,我决定仔细地查看上一年度的账务处理情况。
带着疑虑,我开始查阅公司上年度的账册。
我仔细检查了上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各种税费的计提和扣除情况,没有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现象。
我想也许是自己多虑了吧,前任会计对公司的账务处理确实十分完美!我真的十分庆幸自己有这样的前任,然而在庆幸之余,心中总有一丝不安与焦虑。
究竟是什么事让我这样的揪心不能释怀呢?我放下手中的账册陷入了深思。
一般来说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支出,是最典型的偷、逃税手段。
一个企业有没有可能在少计收入的同时也少列支出呢?想到这里,我茅塞顿开,前几天公司发生的一件事情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公司员工老陈把刚做好的资料拿回公司报账,我向他要相关的发票,他说没有。
于是我重新打开了上一年度的账册,仔细查阅了该年度的管理费用科目,在该科目下列示了管理人员工资、差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