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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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经厦门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厦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详细内容请看附件一。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实习考核办理及面试程序也做了相应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请看附件二至附件十二(请到厦门律师网“实习律师”专栏下载)。请各所仔细研读、认真操作,即日起按照最新的实习管理规定报送材料及参加面试考核。
附件一:《厦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申请实习人员办理实习证所需提交材料(新)》附件三:《实习考核办理规定及所需材料(新)》
附件四:《实习申请、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新)》
附件五:《律所情况说明(新)》
附件六:《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表》
附件七:《厦门实习律师实习日志范本》
附件八:《实习律师业务小结范本》
附件九:《面试考核评分表》
附件十:《实习证办理、领取及实习考核办理时间安排》
附件十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附件十二:《关于申请实习人员应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通知》
备注:附件二至附件十二请到厦门律师网“实习律师”专栏(律师网首页最上方标题栏内)下载。
厦门市律
师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
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厦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
则
(试行)
(2013年4月20日厦门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厦门市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以及《厦门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厦门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本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1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
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律师管理考核专门委
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厦门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本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协会职责为: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审核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协调实习人员提出的调整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申请;
(七)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
(八)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的考核审定;
(九)负责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结果的公示;
(十一)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本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申请;
(三)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工作;
(六)负责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七)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八)其他应由实习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职责为: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督促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日志;
(六)监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
(七)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章指导实习资质条件
第十条律师申请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未通过省司法厅年度检查考核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