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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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许可证要求:煤矿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每个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4. 安全设施要求: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安全洞口、通风设备、防火设施等,确保矿井安全。

5. 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煤矿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瓦斯抽采、矿压控制、灭火等,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6. 矿井作业规程:煤矿必须制定矿井作业规程,明确煤矿开采、运输、通风、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保障作业安全。

7.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明确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

8. 安全检查和监督: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特别规定,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上,煤矿安全生产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安全出口、防火墙、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下职工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五条: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 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 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矿井地质及水文C地on质te条nt件0错1 综复杂,由于早 年老窑开采或地质构造因素及其他原因,形成各 种形式的含水体,当采掘工作面遇到这些含水体 时,往往导致矿井突水造成事故。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受勘探手段和对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造成 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的不清楚,不能确保没有水 害威胁。因此,实行有掘必探,能够从根本上解 决水害威胁问题,探明情况或将水放出,消除水 的威胁后再掘进,才能确保安全。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八条: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 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Content 01 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井 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根据《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 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属于重大隐患。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这条规定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Content 01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 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 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 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如 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 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 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规章制度开展。

3.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措施1. 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矿开采、运输和防治瓦斯、煤尘等工艺流程的设计,确保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如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瓦斯监测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煤矿应进行科学排瓦斯、治理煤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营和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四、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处理事故影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 国家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罚款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罚款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规定的,(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和第二款(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发生致命事故时,应及时解散外包施工队;罚款60万元。

二、外包施工队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包施工队未经通风部门批准,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连接外委施工队伍的处罚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外协施工队鸡爪等行为处罚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继续工作超过操作规范规定的空屋顶距离的施工队将被罚款5000元。

七、隧道队施工巷道顶板渗漏事故停工三天以上罚款10000元。

八、施工队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行车失控事故,将被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包施工队伍将被罚款10000元。

十一、将烟草和点火物带入井中的,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当气体超过极限时,继续在作业区工作的施工队成员将被责令解雇。

十三、地下电缆窃贼是严重的窃贼,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架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的,对施工队进行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施工队将因处理方案引起的事故而被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防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包团队必须停产整改:1、未根据正式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不良的区域。

3、施工巷道瓦斯治理措施未落实的区域。

4、发现电气设备未爆炸的区域。

5、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堆积的区域。

6、主、副、回风斜井绞车手动泄压装置不工作。

十八、严禁在外包团队的以下任何情况下工作:1、风量不符合配风标准、微风、无风区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1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4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2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13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措施,培训和教育人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持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实提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监测和控制职业病风险。

第二章煤矿安全设施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灭火器、消防通道等,确保迅速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矿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撤离现场。

第七条煤矿应当配置安全救援装备和设施,包括救生器材、矿井救护中心等,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接触有害因素防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有害因素的损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操作和使用方法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例。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所有矿工都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培训和考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估煤矿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8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生产请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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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0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02
0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 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措施的;
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01
05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 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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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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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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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结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要求。

三、煤矿设备设施安全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2.煤矿企业应实施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行。

3.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损坏和故障的隐患排查和处理,及时修复和更换不安全设备。

四、矿井通风安全1.煤矿企业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空气清新。

2.煤矿企业应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畅通和稳定。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检测和处理制度,对矿井内的瓦斯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矿井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五、煤矿作业场所安全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2.煤矿企业应加强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源和隐患。

3.煤矿企业应实施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矿井防火安全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防火制度,确保矿井内无明火和可燃物。

2.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电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3.煤矿企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提高矿工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灭火技能。

七、矿井排水安全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排水规定,合理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

2.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和正常运行。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矿井排水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排水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1.本规定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连续发展。

2.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经营的煤矿,对煤矿安全生产供应引导和规范。

第二条遵守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生产必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制1.公司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2.订立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承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公司要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2.强调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技术管理第五条安全设施建设1.煤矿必需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必需的安全设施,包含通风系统、水源供应、防火设备等。

2.安全设施必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安全技术管理1.公司必需配备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和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1.煤矿必需建立健全的事故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应急通道、应急设备等。

2.煤矿必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效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1.公司必需订立全面、具体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要依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本领订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公司必需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安全隐患整改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跟踪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监督1.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和维护通风、排水、除尘等安全设施,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危害,保护矿工的呼吸系统健康。

第四章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矿震等灾害监测和防治系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措施,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作业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同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特别规定

煤矿特别规定

煤矿特别规定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矿工的身心健康,煤矿特别规定应运而生。

煤矿特别规定是为了在煤矿使用中保证安全使用的一项法规。

首先,煤矿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开采的安全标准。

根据煤矿特别规定,煤矿的安全标准包括矿井出口应标明明显标志,配备消防设施,矿井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抽排系统应符合规范等。

这些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了矿井开采过程中矿工的安全。

其次,煤矿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运输的安全措施。

根据煤矿特别规定,煤矿运输的安全措施包括煤矿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测,煤矿运输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阻,煤矿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

这些安全措施的规定保证了煤矿运输过程中煤矿工人的安全。

再次,煤矿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逃生的应急预案。

根据煤矿特别规定,煤矿逃生的应急预案包括煤矿逃生出口的设置,逃生通道的标明,逃生演练的频繁进行等。

这些应急预案的规定保证了煤矿工人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生。

最后,煤矿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

根据煤矿特别规定,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包括煤矿职工的岗位培训,安全操作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这些安全培训的规定保证了煤矿职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

总之,煤矿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煤矿特别规定包括煤矿开采的安全标准,煤矿运输的安全措施,煤矿逃生的应急预案以及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等。

通过严格执行煤矿特别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身心健康。

同时,需要加强对煤矿特别规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从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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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6733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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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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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的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委施工队组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及时辞退;罚款60万元。

二、外委施工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委施工队组未经通风部门许可,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外委施工队组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罚款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等行为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空顶距离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罚款
5000元。

七、掘进队组施工巷道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停产三天以上的罚款10000元。

八、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跑野车事故发生的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累计有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在作业区域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人员责令开除。

十三、井下偷盗电缆者属于严重盗窃行为,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护数量短缺和质量未达标准而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治理方案造成事故的施
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的保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
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区域。

3、施工巷道的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域。

4、发现有电气设备失爆的区域。

5、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堆积的区域。

6、主、副、回风斜井绞车手动卸压装置不起作用。

十八、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作业:
1、风量不符合配风标准、微风、无风区域。

2、局扇未上“三专两闭锁”,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3、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不能规范运行.
4、“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停电”制度落实不到位。

5、开工前未执行“班组开工准入制度”的,无施工措施
或有施工措施而未贯彻学习及贯彻记录未有的。

6、受水患威胁的区域进行掘进时,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或措施执行不严肃。

7、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未使用前探支护。

8、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十九、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1、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2、由于野蛮装、运、拆、卸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

3、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4、凡扒、蹬、跳者。

5、放炮不设置警戒的。

6、斜井运输不设岗拦人、设岗不拦人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前探支护跟不上或在超空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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