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连续犯、结合犯、惯犯、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比较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5. 连续犯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4.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 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 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收 关系。 吸收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6. 吸收犯 2.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 为) 3.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的犯罪对 象。 4. 一个犯意,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数罪 一罪 按吸收之罪处断, 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2. 持续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 1. 继续犯 3. 犯罪行为及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 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 1. 被结合之罪:数罪: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 2. 新罪:含与原罪相对应,彼此相对独立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数个原罪 构成要件依刑法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 数原罪基于一定客观联系,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 4. 数个性质各异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成的新 罪。 1. 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主观上具有特定心理倾向和目的产生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同一故 意。 3. 惯犯 3. 教长时间反复多次实施同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1. 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 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 4. 牵连犯 1.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 2. 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3. 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 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1. 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 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5. 连续犯 3. 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
的一罪”。
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
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
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
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
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
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
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
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
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罪数 实质的一罪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专条加以 规定,并设置以相应的法定刑,所以,对继续犯应 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 间的长短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导入
案例一 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 个星期,分析甲行为的罪数形态。
案例二
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 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 罪定罪量刑 。分析甲行为的罪数态。
2、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 时间上没有间隔; 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 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二)牵连犯
1、特征 (1)一定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如果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发生牵连犯。 注意:自己偷自己去卖的,因为只有一个 盗窃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2)要求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 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 例: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可能是诈骗,可能是招摇撞骗, 这就是方法与目的的牵连;司法工作人员 在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的,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 、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 绑架罪(第239条) 5、 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 7、 虐待罪(第260条 ); 8、 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 都需要注意); 9 、 聚众斗殴罪(292条), 10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 (318条), 11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 情形(347条),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刑法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罪名,当然,想象竞合犯⼜被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等,所指的是⼀个违法⾏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段⾏为或结果⾏为⽽与⽬的⾏为或原因⾏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那么到底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罪,⽽牵连犯是处断的⼀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为⼈基于⼀个犯罪意图所⽀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个危害⾏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个危害⾏为,⽽牵连犯则有数个⾏为,如⽅法⾏为、结果⾏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从⼀重处断”,不实⾏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了⼀系列的犯罪⾏为,在表⾯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罪定的犯罪,⽽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的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对其进⾏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特点⾏为⼈只实施了⼀个⾏为,即基于⾃然的观察,在社会的⼀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个⾏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个⾏为。
⼀个⾏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为⼈只有⼀个⾏为,所以从⼀重罪处断。
⼆、牵连犯的特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牵连。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以下是⼩编整理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不同的相关知识,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希望通过分享⼤家更加了解法律。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为,依照⼀般的⽇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个⾏为当然地为他⾏为所吸收,只成⽴吸收⾏为的⼀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征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为,每⼀⾏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般经验法则,⼀罪是另⼀罪的当然实⾏⽅法或当然实⾏结果,前⾏为是后⾏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为是前⾏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为吸收轻⾏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法⾏为和⽬的⾏为之间、原因⾏为和结果⾏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为,其中⼀个是⽬的⾏为,⼀个是⽅法⾏为,或者⼀个是原因⾏为,⼀个是结果⾏为,或者既有⽅法⾏为、⽬的⾏为(原因⾏为),⼜有结果⾏为。
3.两个以上的⾏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的犯罪,各⾏为不属于⼀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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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学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中不同的关系和责任。
牵连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彼此之间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各自承担犯罪责任;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某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结果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只构成被吸收的关系,免于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的组织关系
二、责任的确定方式
对于牵连犯,每个人都是独立承担犯罪责任的,其责任的大小与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相关,可以追究个别人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由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将免于犯罪责任,只能构成被吸收的关系,无需追究其独立责任。
三、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
牵连犯之间彼此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是合理的,可以追究各个牵连犯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则不应追究被吸收的人的责任,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个人追究犯罪责任。
四、诱因与动机的重要性
牵连犯中,每个人有自己的诱因和动机,他们之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各自的意愿和目的;而吸收犯中,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被吸收在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中,其动机和诱因不如实施者重要。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今天我们来说说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牵连牵连,顾名思义,就是手段与目的、目的与结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分别触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个处罚,不并罚。
比如,张三伪造公文去诈骗。
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但伪造假公文的这一手段触犯了伪造公文罪,诈骗的这一目的,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张三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藏起来。
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实现了以后,枪支、弹药还得藏起来,不能扔了,藏的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吸收吸收,就是后面的行为把前面的行为吸收包含了,不再单独分开算了。
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最典型的是张三入室盗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盗窃,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没有谁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内东西盗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张三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也不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过程,而牵连犯前一行为则不一定是必经的,比如前面提到的伪造公文诈骗,诈骗不一定必须伪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网上编故意卖惨。
竞合犯分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上的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诈骗罪处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
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选一重罪处罚,如,张三强奸未来儿媳,目的是阻止儿子与未来儿媳结婚,就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发现没有,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以上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在法律界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
都涉及到多个罪行的判定,但是它们的区别却很大。
下面我就来谈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特点和区别。
一、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还同时犯下了另一项罪行,而这两
项罪行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这个人在犯下第一项罪行时,并不需要犯下第二
项罪行,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在处理牵连犯的情况时,一般认为需要分别对这两项罪行作出独立的判决,而不应该
将它们混为一谈。
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独立性原则:在牵连犯的案例中,这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应该分别受到法律的
惩罚。
2.公平原则:将牵连犯的两项罪行混为一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二、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另一项罪行的犯罪意图已经被第一
项罪行所包含,而后者已经完全包含甚至涵盖了前者。
2.效率原则:将吸收犯的两项罪行分别作出判决,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两项罪行之间的关系。
在牵连犯的情况中,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而在吸收犯的情况中,第二项罪行已经被第
一项罪行所包含。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理,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
时间、犯罪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尽量保证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在犯下多项罪行的情况下的一个法律概念,但其涉及的问
题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着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除牵连犯以外,还有许多罪数形态,如吸收犯、想象竟合犯以及结合犯等。
那么怎样理解和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呢?一、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的本质区别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罪数形态,因而在理论上又有许多若干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混淆。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由此概念分析,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都存在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而且往往可以找到数个结果和数个罪过,此外,牵连犯的方法犯罪行为或结果犯罪行为有时经常被人理解为是犯罪方法或犯罪结果,这就使两者经常被人们混同。
成立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而这一点又恰恰是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最关键的区别,因为,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问题。
由此可见,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行为,掌握了这一点也就可以从本质上将两者区别开来。
二、如何理解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
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
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坛。
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
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
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
刑法第七章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有一下几种观点: (一)、行为标准说 (二) 、法益(结果)标准说 (三)、犯意(意思)标准说 我国的主流观点: 行为所符合或具备的犯罪构成个数,是区分一罪 与数罪的标准。
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 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 1、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 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当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 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应当为法条竞合犯, 反之则为想象竞合犯 • 2、以犯罪构成的要素的数量作为区分的标准,认为法条 竞合犯应为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犯应为一个 行为和数个结果。 • 3、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法益作为区分的标准,当 侵害的是一种客体时,即为法条竞合,相反当侵害的为多 种客体时即为想象竞合。 • 4、以一个犯罪构成能否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为标准, 如能够则为法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罚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基本犯罪构成+重结果+重于基本犯的加重法定刑
(三)、组合:
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
(四)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
(三)、连续犯的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 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的特征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目的行为——方法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词汇。
它们有区别,也有联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的混淆和错误。
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或联系,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的人员。
牵连犯的行为通常包括犯罪辅助行为、犯罪支持行为和犯罪同谋行为等多种形式。
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对主要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但其行为并不是构成主要犯罪的必要条件。
牵连犯的处罚通常是由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协助作用。
但是,由于牵连犯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因此其处罚相对主要犯罪人权轻,通常处以轻微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吸收犯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罪行之间存在成分互相吞吸的关系,即一种罪行的构成要素被另一种罪行所吸收。
吸收犯是指一个罪行可以吸收另一个罪行,使被吸收的罪行行为与主要罪行行为相统一,被视为主要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罪行。
吸收犯的存在通常会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在定性方面,如果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那么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就不再分别认定犯罪,而是判定为主要犯罪的构成要素。
在量刑方面,吸收犯通常只能根据主要犯罪的犯罪情节和轻重程度进行刑事处罚,而不能单独依据被吸收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判决。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最大不同在于,牵连犯是指行为对主要罪行起到一定协助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罪行的一部分;而吸收犯则是指连同主要罪行一并认定的行为。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是诉讼中常见的概念,但它们并不相同。
判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以准确的实际情况来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人员关系,从而实施合理的量刑和处罚。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一)想象竞合罪1.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
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相同点(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想象竞合VS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148条各罪名之间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4)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注意】现在,命题人的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应严格限制法条竞合的范围,取而代之的都应该是想象竞合。
【注意】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刑法难点解析:想象竞合犯与结合犯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
“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是二者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如“抢劫犯”,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劫取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权利。
不少“抢劫犯”把杀人、伤害作为实施抢劫犯罪的手段,同时具备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有的结合犯具备牵连犯特征,是牵连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择一重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
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
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
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
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
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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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2000 年11 月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 条第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 条第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 年11 月4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 年4 月6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
3 、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
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例如:
(1)绑架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刑法》240 条);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刑法》240 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63条);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21条);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47条);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含强奸行为(《刑法》3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