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学院设立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分散自行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的范围包括:(一)货物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需要,购买的各种物资和设备。

(二)工程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需要,进行的施工、安装、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需要,购买的各种服务。

第六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的标准如下:(一)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

(三)服务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分散自行采购范围。

(二)属于学院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

(三)属于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保障学院正常运行的必要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发布采购信息: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应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三)组织采购: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采购活动完成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防灾科技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财发〔2016〕7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及“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务院发布新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活动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第四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组织制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制度;(二)审批部门填报的分散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预算及采购方式;(三)联系、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四)单位内部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五)采购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监督;(六)采购档案备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七)处理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务。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职责(一)组织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流程;(二)办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采购。

第六条审计监察处职责(一)对采购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采购活动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购(项目)执行部门职责(一)建立本部门采购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二)编制本部门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三)确立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以及采购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四)与采购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确认采购结果;(五)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及存档;(六)接受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完成采购组织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第八条分散自行采购分自行直接采购、自行谈判采购、委托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盐财购[2005]13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第四条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的招标应按《招标投标法》组织。

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如采购单位不具备相关能力,具体的招投标事务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承办,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第六条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技术需求、相关的批件等。

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按经核定的计划申报表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

对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采购信息报》。

第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按规定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实施现场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监会各级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是指银监会或银监局统一组织采购列入本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各级机构依法自行开展采购活动,并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包括(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按规定或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机构的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七条各级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财政部或当地人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八条任何采购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需紧急采购的;(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四)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十条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级机构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审批政府采购方案及重大事项。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公司各部门自行采购中所涉及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一定额度(详见下文第六条)内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分散采购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性的原则,注重质量、服务和技术创新,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增强供应商信誉,确保供应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自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不得超过自行采购事项的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公司资财,严禁拉关系、打擦边球采购。

第六条所谓分散自行采购的限额,是指公司设定的采购金额限制,具体分别如下:单个采购事项5万元以下,年度采购总额30万元以下。

第七条分散自行采购应该实行“五统一”原则:采购单一性、计划性、合同性、收款性、发票性。

第八条部门应当建立自己相应的分散采购审核和管理制度,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九条采购前公告在进行分散采购之前,各部门应当在公司内部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要求、采购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公告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司信息网站、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布告栏等形式,公告的时间至少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采购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并设立招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工作,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是指同一类型或者大类相似物品,由某一供应商独家供应的采购行为,不同物品独家供应分别视为不同的单一来源采购。

各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充分论证,正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批。

供应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产品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采购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采购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审批权限;(二)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三)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四)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验收;(五)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分散自行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询价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直接采购采购人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效益优先、成本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八条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采购计划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当向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供应商选择(一)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

(二)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重新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doc

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doc

张掖市市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因特殊事项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按分散采购形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成立由业务、技术、财务、资产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自行组织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实行分散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因项目特殊不宜集中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1.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并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的;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集中采购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3.集中采购两次以上,因无供应商报名投标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废标的非通用类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4.采购品目繁杂,导致标准、型号无法统一,形不成批量规模效应的非通用类货物项目。

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制度,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高效性和合规性。

分散采购是指在一个组织内,各部门或单位自主进行采购活动,而不是由集中采购部门统一管理和执行。

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建立明确的制度规范和流程,提高采购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采购流程2.1 采购需求确定•部门或单位需要进行采购时,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包括以下信息:–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要求;–预计采购时间和地点;–预算金额。

2.2 采购方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方式:自行比选、询价比选或招标比选;–供应商选择标准;–评标办法;–采购合同要求。

2.3 供应商选择•部门或单位按照采购方案,选择供应商进行比选或招标。

供应商选择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符合采购需求。

2.4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或单位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5 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部门或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采购执行,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采购部门或单位进行采购物品验收,对物品进行检查和确认。

2.6 采购支付与结算•采购部门或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保留相关的付款证明和凭证。

•采购部门或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确保采购款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采购管理责任3.1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的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

•监督和指导下属人员的采购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审核和批准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确保采购流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3.2 采购人员•根据部门需求,负责采购申请、采购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负责供应商的选择和合同的签订,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及时进行采购物品的验收和支付,确保采购订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各州(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提升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确定自行采购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领导班子是采购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审定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

第六条办公室是采购的归口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草拟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转发有关管理规定与采购相关信息;申报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活动;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处理采购纠纷;备案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汇总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审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对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采购归口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办理采购相关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内设机构是采购需求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如涉及归口管理业务,负责征集汇总归口业务的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参与采购合同订立;提出并参与采购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内审部门是采购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配合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学院原则上不采取在校内进行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校内招标,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属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我院将依法按照规定到相应的政府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采购金额三万元及以上的,学院将委托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事宜。

采购三万元以下的货物属于零星采购,各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1.由申请部门自行采购,通过三家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询价,如京东商城、1号店、国美电器、苏宁易购等,选择价格优者直接在网上采购。

用公务卡、支票或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凭采购明细单及发票到后勤设备处办理进仓手续。

要求发票及POS机小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后勤设备处统一采购,由后勤设备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年度供应商统一采购。

在供应商供货物品以外的类别,由后勤设备处进行三方比价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

申请单位须填写《采购项目申请表》或《低值易耗品申购表》。

第三条三万元以下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零星采购供应商招标程序如下:1.由后勤设备处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学院总的采购货物进行统计,并计算采购总金额。

2.将采购清单的所有货物按照日常办公用品、家具、食品、电子元器件、电脑配件、数码配件、图书等类别进行分类统计各类物品采购金额及各项物品的权重。

3.将采购清单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由供应商对各种货物进行报价。

4.根据各供应商的报价及各类物品的权重计算供应商的综合单价,按综合单价及配送售后服务,择优者来确定年度供应商。

第四条三万元以下零星采购具体操作程序1.由各申请采购单位根据需要制订采购计划,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3人及以上的小组进行论证,填写采购申请表,送采购招标办公室审核,报相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自行采购或送后勤设备处统一采购,不论是自行采购还是统一采购,在报销时将采购申请表作为附件。

2.后勤设备处设专人收集零星采购计划,对采购计划的货物进行分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年度供应商统一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全全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法。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织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称的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富富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各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单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以上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成部分。

其组织形式分为采采购人自行采购和委托政府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政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活动。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经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动。

(三)市财政局是富富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理工作。

富阳市政府采购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称市采购办)具体履行对政政府分散采购的监管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和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管理。

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理体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具体情况设定。

压滤机滤滤布厂家(四)各乡镇人民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分散采采购管理及其配套的内部制制约机制,明确和规范本部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采购范围围、限额标准、采购程序、、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等。

下属单位也应制订相应的的管理制度。

(五)采购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及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项目审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等必须实行岗位分设,做到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分离。

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有明确规定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限制,并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本单位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和本单位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规范采购行为,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第二章实施要求第五条分散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商平台、定点采购等)参照本单位集中采购实施方式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组织方式由用户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商定。

第六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前期调研和论证,拟定明确的采购需求,编制完整的采购计划,并通过本单位OA协同办公系统填写《分散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报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调研及论证材料、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指标要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拟定采购方式等。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采购计划。

第八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保留采购记录,并按照本单位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采购记录格式和要求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用户单位不需要在本单位OA协同办公系统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参照前款要求做好“痕迹”管理。

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学校各二级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四条分散采购应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接受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部门为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分散采购要通过货物、工程、服务质量,价格,社会信誉,业绩等因素择优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分散采购应严格按本办法和学校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招采办为分散采购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分散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分散采购的预算审核及付款结算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的验收及建账入库等。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单台(件、套)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货物类项目;(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可以采用有效竞价的方式实施,也可以按照二级部门议事规则集体决策或内控管理组织实施。

具体采购方式及流程参照《**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执行。

第十三条二级部门在分散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采购工作;(二)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管机制或制度,明确采购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确保分散采购廉洁、规范;(三)开展市场调查,组织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四)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五)组织商务洽谈或谈判、负责合同的草拟、签订和落实及其合同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考核;(六)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做好分散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立卷归档以备核查;(七)负责处理分散采购的询问、质疑或投诉;(八)负责与分散采购有关的其他工作。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采购管理成为企业日常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于企业而言,采购管理的高效与否直接影响到成本控制、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最终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因此,为了提高采购流程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率,本文旨在制定一项名为「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

二、目的本文旨在确保企业的采购过程合法、公正,并提供一套明确的采购管理流程和规范,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风险和成本。

通过实施这项暂行办法,企业将能够更好地控制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现更高效、更透明的采购管理。

三、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个人,涵盖企业内部所有形式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提出和审核当有采购需求时,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并核实其与企业战略和总体采购计划的一致性。

2.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采购部门负责开展供应商的筛选和评估工作。

根据采购需求和企业的要求,采购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供应商的调研,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

3. 报价和议价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

采购部门将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并与其进行议价,以达到最佳的价格和服务条件。

4. 合同签订和监督在达成一致的报价和议价后,采购部门将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部门应与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采购部门应严格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执行。

5. 采购执行和验收一旦采购合同签订完成,采购部门应监督采购的执行过程。

在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验收,并确保其符合预期的标准和要求。

6. 采购记录和分析采购部门应及时记录和整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通过对采购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获得更深入的了解,并对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点进行识别和优化。

五、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供应商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并以公正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进步,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方式来满足其物资采购需求。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可控性。

为了规范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行为,下面将介绍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可控性。

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

二、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基本原则1. 适度分散企业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根据需要和采购任务的复杂程度、采购规模、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分散采购任务。

2. 独立自主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独立自主,以确保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3. 统筹管理企业应通过建立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平台,强化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和程序的正确执行。

4. 聚焦效益企业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始终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为中心,依据科学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理论和方法,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三、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计划的编制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数量、采购品种、采购时间、采购费用等,供采购单位参考。

2. 采购方案的制定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条件、采购标准、采购规范等,并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并依据采购流程操作。

3. 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并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期限、物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4. 采购执行采购单位应按时执行采购方案,严格按照执行流程要求,完善采购档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灾科技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财发〔2016〕7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及“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务院发布新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活动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

第四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制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批部门填报的分散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预算及采购方式;
(三)联系、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四)单位内部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采购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监督;
(六)采购档案备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
(七)处理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务。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组织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流程;
(二)办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采购。

第六条审计监察处职责
(一)对采购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活动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购(项目)执行部门职责
(一)建立本部门采购管理内部工作流程;
(二)编制本部门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
(三)确立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以及采购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
(四)与采购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确认采购结果;
(五)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及存档;
(六)接受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采购组织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八条分散自行采购分自行直接采购、自行谈判采购、委托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一)自行直接采购,指采购执行部门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自行谈判采购,指按项目进行采购管理,由项目执行部门参照竞争性谈判的组织程序,在学院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管下,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议价采购。

自行谈判采购分唯一供应商与多供应商谈判采购。

(三)委托分散采购,指按项目进行采购管理,由项目执行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学院审批流程审批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分散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采购人组织自行直接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50万元,按照自行谈判采购方式实施。

谈判评委应不少于5人,且评委中应不少于一名经济或法律类专家。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含5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项目为120万元),按照委托分散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章采购准备
第十条项目执行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及批复预算,负责起草采购文件。

其中,涉及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列出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需求;涉及工程的,列出工程形象内容及主要工程量指标;涉及服务采购的,列出服务采购形象内容及相对的量化功能需求指标。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进行分散委托采购的,项目执行部门可要求发展与财务处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协助采购文件的编写。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复杂或者部门内部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采购文件的核心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部门应做好采购预算的初步核定,对设备、服务购置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对工程采购,应当核算工程造价。

项目执行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协助进行采购预算的确定。

第五章采购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部门根据前期采购文件拟订及预算核定情况,通过OA系统填报分散自行采购审批表,提交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经发展与财务处初审,由审计监察处审查后,报项目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达到委托分散采购额度的,还需报总会计师、院长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部门的采购事项涉及需要学院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不含财务、资产、审计部门采购管理职责),应事先完成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并在采购审批材料一并提交协商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达到委托分散采购额度申请自行谈判采购的,以及申请单一供应商来源或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均需报总会计师、院长逐级审批。

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自行谈判采购、委托分散采购经审批同意后,均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参照学院《关于加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30号)抽选评委参与采购评审、谈判。

第十九条自行谈判采购,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做好供应商报名的登记,负责谈判、议价过程的组织及全过程录音录像,办理中选供应商的确认手续。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在学院网站首页专栏发布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负责指导项目执行部门开展谈判议价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分散采购,发展与财务处商项目执行部门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学院网站首页专栏转载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采购结果公告;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具体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中选供应商的确认手续。

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予以协调,项目执行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章质疑
第二十一条自行谈判采购活动中,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等问题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部门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分散委托采购活动中,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等问题的,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根据需要进行协调,项目执行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预算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制定材料、预算核定材料、采购审批材料、分散委托采购委托协议、采购公告发布材料、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评审材料、中选供应商确认材料、自行谈判采购谈判过程影像资料、评审结果发布材料、合同文本,接受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等过程性材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部门应对每项采购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对分散委托采购档案,发展与财务处要求代理机构做好采购实施过程材料的归集,对采购档案进行备份存档,并根据需要将项目采购档案交付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措施,分工负责,确保分散自行采购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散自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
程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负责解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所有货物、工程以及服务采购(不含基本建设项目),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