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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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
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