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额信贷的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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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定义与特点
(一)定义
小额信贷这一术语是由“Microcredit”翻译而来的。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的目的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尤努斯教授从侧重扶贫职能的角度指出“小额信贷是帮助穷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

”1995年成立的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这一专属于世界银行的小额信贷工作部门,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

”这是小额信贷比较官方的一个定义,从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小额信贷作了界定,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中国农村进行试点,最初以国内扶贫资金为支持进行运作。

随着小额信贷实践在中国的发展,其不仅指以贫苦人群为服务目标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还包括为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在2006年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贫困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

小额信贷已由最初的有效扶贫手段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商业性质的信贷服务。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把小额信贷定义为向低收入群体和个体经营者、微小企业提供的一种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更加注重小额信贷的商业性质。

提起小额信贷,自然会联想到现在正蓬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与P2P 网贷平台。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资成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由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企业法人,有其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一般企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毫无争议。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普遍认为小额信贷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但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还包括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或国内公益组织开办的小
额信贷项目及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等。

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能涵盖小额信贷的全部信贷组织形式,在实际中,也要注意用小额贷款公司指代小额信贷这一思想误区。

关于P2P信贷平台,在2014年11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中指出,《公约》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
法为民间小额借贷双方提供借款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信贷风险咨询和交易撮合、债权匹配、贷后管理等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所以,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不直接提供信用贷款,而是为小额信贷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与“小额信贷”息息相关的还有“微型金融”、“普惠金融”两个概念。

有学者指出“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传统路径’是:小额信贷发展阶段到微型金融发展阶段最后到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

[1]那么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的发展的必经阶段吗?三个概念之
间的区别何在?
通常,微型金融总是伴随着小额信贷一起出现,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指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贷款、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

在国内,小额信贷也称为微型金融或小微金融。

而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2005年联合国宣传小额信贷年时。

“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小、微企业、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因此仅从定义上来看,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外延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实际上是小额信贷概念的延伸和扩展。

简单或通俗地说,普惠金融= 小额信贷+小企业金融服务。

[2]
目前我国人们常说的“草根金融”基本上就属于“普惠金融”的概念和范畴。

而且,作为一个“体系”,其建立的宗旨就是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的所有人都能提供金融服务,这不是意味着为每一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们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要接受金融服务,而是赋予每一个人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力。

因此普惠金融除了微观层面的零售金融服务,还包括中观层面(金融基础设施和中介服务机构)和宏观层面(政策法规)的支持。

(三)小额信贷的特点
小额信贷的本质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其一是覆盖面,主要指的是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即小额信贷服务的低收入阶层客户的数量和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最贫困人口的服务状况。

由于小额信贷主要是为急需小额资金的低收入人群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鉴于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这是小额信贷服务区别于常规金融服务的本质特征。

其二是可持续性,是指机构的存续能力,即在不依靠捐赠人资助和政府项目拨款的情形下小额信贷机构独立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况。

一般来说,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管理的可持续性、技术的可持续性和财务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能够以自有资产独立自主运作信贷服务,这构成了小额信贷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覆盖面与可持续性构成小额信贷完整要素的基本层次方面,既相联系又相矛盾的,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是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之间的矛盾。

目前,在国际上形成了两大派系的小额信贷,分别是以孟加拉乡村银行(GB)为代表的“福利主义型”和以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型”。

“福利主义型”强调对穷人的扶持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认为给予客户适当的贷款补贴是必要的,并不注重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

而“制度主义型”恰恰相反,其主张客户能够为小额信贷服务接受必要的利率,注重信贷机构的持续性和发展性。

尽管两派小额信贷模式在制度设计、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但其本质特点是相同的。

因此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信贷机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将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消除贫困的社会需求有机结合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使得小额信贷具有区别于传统商业信贷和传统项目扶贫的特征。

一般认为,小额信贷的特点集中体现在:(1)小额信贷的额度较小,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教科书标准,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

基于小额信贷的对象为低收入者,所需的资金注重可持续性且数额较小,加之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额一般会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

依中国的人均GDP水平,一般认为是10万元以下。

在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在贷款额度上,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到30万,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到5万。

尽管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其数额限度有所提高,但基本还是维持在一个比较小额的限度内。

(2)小额信贷服务对象一般为正规金融机构没有
覆盖到的客户群体,客户一般与银行没有过贷款关系。

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主要是面向大额且周转期较长的项目,而此类客户群体因所需资金数额较小且具有持续性等因素被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小额信贷的产生恰好弥补了这一信贷服务空白,既满足了低收入客户群对资金的需求,又能够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提供资金支持。

(3)小额信贷的客户群为低收入阶层,考虑到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有限,一般小额信贷无需提供正规的抵质押物,办理贷款的手续也相对简单,从申请贷款到贷款发放所需时间较短,实行短期贷款和分期还款的还贷方式。

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鼓励更多资金短缺的低收入者进入小额信贷体系,体现了小额信贷具有福利性的特征。

(4)小额信贷在设计方面兼具正规信贷和非正规信贷的优点,小额信贷有严格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体系,同时小额信贷注重与客户建立紧密的联系,增加客户的信任感,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互动和信用跟踪,极大地降低了非正规信贷的高风险。

(5)小额信贷作为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服务,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已达到追求小额信贷机构经济和操作上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在运作时还要考虑到财务的可持续性,为节省管理成本一般不会建立正规的财务报表来记录客户的信用状况,因此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会详尽调查和持续追踪接待人的财务状况,也更加注重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以保证资金的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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