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实用标准文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简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是中国锅炉和压力监察检验中心研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各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验内容
规则对锅炉的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都做了详细规定。
外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炉墙、水冷壁、钢构件、烟道、风道、排污管道等的检查;内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泄漏、腐蚀、积垢、爆管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周期
不同类型的锅炉,其定期检验周期是不同的。
其中,超过
10MPa的高压锅炉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小型锅炉每两年检验一次;蒸汽容量大于等于2t/h的锅炉,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
检验标准
锅炉定期检验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规则中,对于锅炉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标准都做出了规定。
检验工作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的发布对于提升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锅炉定期检验中,必须确保检验工作的严谨性和标准化,以提高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一、电站锅炉的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他们通常都是结合锅炉的大小修进行的。
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周期,《规程、规则》都做了具体规定。
(1)内部检验:一般结合锅炉大修进行。
也就是在大修前做一次前面的内部检验,作为大修重点的依据。
新投产的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2)外部检验: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1)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2)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3)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也可以按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检验目的:(1)定期的有计划地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进行预防性的检验,可及时发现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所遗留的缺陷,尽早消除。
(2)由于锅炉受压部件积灰、积垢和磨损、腐蚀、老化等影响,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因此及时的进行锅炉内部检验,发现和排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以确保锅炉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
三、检验内容1、内部检验项目:有汽包、水冷壁及水冷壁上下联箱,省煤器及省煤器进出口联箱,过热器、再热器及其联箱,炉顶集气联箱,减温器,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炉墙保温及承重部件等。
2、外部检验目的:(1)通过检查锅炉的运行管理,确认是否可以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从而不断的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检查和了解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安全操作能力,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3)宏观检验锅炉的运行状态,发现及消除其运行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确保锅炉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4)通过对管理、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综合检查和检验,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弥补内部检验时不能发现的问题,与内检验互补,从而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
3、外部检验内容及方法: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电站锅炉外部检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管理;2)锅炉本体检验;3)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4)辅机和附件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总则1.1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检验依据2.1《条例》及《细则》。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3.1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3.3检验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检验前的准备4.1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4.1.1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等。
4.1.2受检单位必须完成《规则》第二章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44条的准备工作。
4.1.3拆除有关安全附件,提前进行校验或检修后待验。
4.2检验人员的准备4.2.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4.2.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4.2.3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自身防护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
5.1定期检验工作程序(见本所制定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5.2停炉时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其检验重点同《规则》第二章18条规定。
锅炉定检规则
锅炉定检规则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它的正常运行不仅对生产效率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工作环境的安全。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锅炉定检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锅炉定检的目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锅炉定检的目的锅炉定检是指定期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以保证锅炉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其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发现和排除锅炉存在的隐患和故障,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2.检测锅炉的各项指标,如水位、压力、温度等,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3.清洗和维护锅炉内部设备,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4.提高锅炉的能效,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锅炉定检的具体步骤锅炉定检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锅炉的外观和周围环境,确保锅炉的安装位置合理,并清理附近的杂物和堆积物,以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检查燃烧系统,包括燃烧器、燃烧室和燃烧辅助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调整。
3.检查锅炉的水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并及时调整和修复异常情况。
4.检查锅炉的水处理系统,包括给水设备、水质检测和化学处理等,确保水质符合要求,防止锅炉结垢和腐蚀。
5.检查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过热保护器和水位报警器等,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
6.检查锅炉的烟气排放系统,包括烟囱、排烟风机和烟气净化设备等,确保其畅通无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检查锅炉的控制系统,包括控制阀、传感器和自动化设备等,确保其灵敏度和稳定性,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校准。
8.清洁锅炉的内部设备,包括锅炉管道、热交换器和燃烧室等,以提高热传导效率和燃烧效率。
三、锅炉定检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锅炉定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2.严格按照锅炉定检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设备。
3.定期记录锅炉的运行参数和维护情况,形成完整的档案,便于追溯和分析。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99年9月16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
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
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修订原则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记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年发布)
【法规标题】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质技监局发[1999]20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1999-09-03【生效时间】2000-01-01【关键词】锅炉【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发质技监局发[1999 ]202[1999 ]202号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3锅炉定期检验范围1.3.1锅炉(电站锅炉除外)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3.2电站锅炉(1)锅炉本体;(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3)再热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主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道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质技监锅字[1999]5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99年9月16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
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
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修订原则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锅炉的定检频次及定检各项要求
锅炉的定检频次及定检各项要求1.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外加能效检测。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周期进行,一般每3至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一年后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验进行。
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能效测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2.锅炉内部检测几年一次锅炉内部的检测频率通常为每2年进行一次。
这种检查与锅炉的大修周期相结合,对于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来说,它可能还会与成套装置的大修同步进行。
对于A级高压以上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则结合锅炉检修来进行,通常在每3年到6年进行一次。
首次内部检验应在锅炉投入运行后的第1年进行。
如果锅炉难以进行内部检验,为了确保安全,还应按照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水压试验,通常是每6年进行一次。
3.锅炉外部检验一般多久进行一次锅炉外部检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外部检验可以在锅炉运行过程中进行。
其检验内容包括:人孔、手孔、检查孔是否漏水、漏汽;汽、水阀门和管道的状况;辅助设备运行情况;炉墙、钢架及炉膛燃烧情况;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锅炉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内外部检验,又叫定期停炉检验,它需要在锅炉停炉后进行。
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管壁无有磨损和腐蚀。
4.锅炉能效测试是否两年一次?是否为必检项?TSG91-2021《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第5.4.1条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测试机构)进行定期能效测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试工作可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
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的新建锅炉,在使用登记的六年内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锅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的工作。
第三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锅炉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定期报检制度第九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条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一条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章检验与整改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内容包括:锅炉本体、附件、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水质、排放等项目的检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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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检验周期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一次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大修周期 电站锅炉:结合检修同期进行,一般3~6年一次 首次检验: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
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4.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
6.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1)主给水管道:给水泵出口切断阀至省煤器进 口集箱,一次门内的支路
(2)主蒸汽管道:末过出口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 高压旁路,一次门内的支路
(3)再热蒸汽管道:末再出口至汽机中压主汽
阀,一次门内的支路,低压旁路;汽轮机排汽逆
止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一次门内的支路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 进行以下处理: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 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 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 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
10.修改了对水压试验的规定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
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
非强制性,不再是每6年一次的定期工作。 条件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 时,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1.定期检验程序 报检 准备工作:资料准备(内检11,外检13) 检验现场准备 现场配合及安全监护 检验方案 检验实施 报告
8.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1)增加了对部件的检验项目,如汽包内部装置抽 查、人孔密封面检查、过(再)热器氧化皮剥落堆 积等
(2)区分了内部检验中的基本检验项目、5万小时增 加的检验项目、10万小时增加的检验项目
(3)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各自的侧重点不同
9.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1. 明确定义锅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 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 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修改检验结论 原内检:允许运行
整改后运行 限制条件运行 停止运行
原外检:允许运行 监督运行 停止运行
新检规: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 进行。
首次内部检验的特殊要求: (1)应力释放情况、膨胀协调情况 (2)遗留缺陷变化情况 (3)运行与设计存在差异时锅炉的适应情况
5.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 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 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 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 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 检验的期限。
7.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对使用管理状况的检查 包括:管理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金属 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相关管理文件, 执行情况见证文件 对人员持证情况检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 对锅炉设备、设施的检查(环境、承重装置、管 道、阀门、支吊架、炉墙、保温、膨胀情况、安 全附件、除渣设备、辅助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