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纸质档案数字化安全与质量控制——云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实践与探讨
档 案数 字化是一项 比较繁琐的工作 , 任何一个环节 出现
问题都 会影 响整个数字化 的质量。在这里 , 我们将整个数 字 化过程 分为六个 大的环节 , 介绍我们在质量控制上 的一 些做 法, 供大 家参考。 1 . 前处理 。 在这里有几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地 方 , 首先 , 卷 内 目录与卷 内文件不符 的, 即有 文件而没有 目录 的要补录机 读 目录 , 卷 内有 目录而 没有文件或者文件 有缺 失 、 缺 页等情 况, 整理 人员 必须在拆 卷前如实填 写“ 云南省档 案馆 馆藏档 案卷内文件材料登记备查表 ” ,并 交管理 中心和保 管部 负责 人核查签 字 : 其 次, 对未编张 ( 页) 号或 编号 不规范 的案卷 重
任。
问题 的扫描 图像进行纠偏 、 去污、 拼接等技术 处理 , 确保图像 完整无误。 在 图像处理过程 中, 必须保持档案信息忠实原貌 , 不得擅 自修改档案信息。 4 . 建立 目录。对无文件级 目录数据档案 , 应在准确分件
建立巡查制度 , 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到数字化a n T现场进 行全程监督 , 及时解决a a m中出现的问题。数字化加工完成 后, 要求公司将经 过数字化a n I 的档 案原件 、 档案数 字化信
将档案纸张放置端正 , 最 大限度地减少 因偏斜产生的 图像失
真 问题。扫描图像要完整 , 文件上 的正文、 页码 、 有关标记等
都必须纳入扫描图像 范围。
3 . 图像 处理 。扫 描 结 束 后 必 须 对 有偏 斜 、 污渍、 不 完 整 等
数字化管理 中心与数 字化a n I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 明确 a n T公司保密义务和 责任 : a u m公司与从事档 案数字化加工 的工作 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工作人 员的保密义 务和责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档案、保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纸张、磁带、胶片、丝绢布等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xxx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xxx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xxx区域内同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为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保密行xxx管理部门对本行xxx区域内同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涉及安全保密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档案数字化成果在交接、加工、保管、存储和利用等工作流程中的安全保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各单位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有条件的应使用本单位自有的信息设备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绝密级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应当使用本单位的信息设备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将档案数字化工作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保密行xxx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并在县级以上档案行xxx管理机构备案:(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二)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三)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与所在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xxx主管部门鉴证;(四)具备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相适应的信息设备、技术力量和管理制度;(五)三年来未发生泄密事件和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等保密违法行为纪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司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数字化场地管理(一)数字化加工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防止秘密载体遗失;(二)制作保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三)秘密载体必须存入铁皮柜;绝密、机密级秘密载体须存入档案室。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区域划分要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保密措施和条件;2、配备可覆盖场所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及防火、防盗等必要设备;所有监控设备应运行良好;3、个人物品不得带入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
二、数字化加工人员管理(一)参加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工作的人员应与公司签定《保密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必须严格控制涉密范围,不得使用临聘人员或未经审查和保密培训人员实施;凡拟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人员未经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档案数化工作。
(三)档案数字化负责人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2、根据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项目的性质,组织专项保密培训;3、组织指导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工生产,确保档案数字化加工结果符合质量要求;4、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管理规定;2、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秘密载体,并妥善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3、按规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生产工作;4、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整理,并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秘密载体遗失;5、当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尽自己所能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五)档案数字化人员岗位变动管理1、因工作需要,档案数字化人员因岗位变动,所涉及的涉密载体必须全部上交,严禁擅自留存,并做好交接登记;到新岗位严禁泄露原岗位涉及的涉密工作内容;2、档案数字化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的,须按相关规定严守保密内容,脱密期限结束后,自行解除。
档案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提供商。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四)依法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三)处理档案数字化安全事件;(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三)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四)对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安全措施第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数据加密等措施,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三)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五)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并定期进行备份。
(二)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三)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使用应限定在授权范围内,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等。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摘要: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人事档案进行了数字化管理,有助于解决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人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的层次。
也能向企(事)业管理层提供清晰、直观的人事变动。
数字化管理的应用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这就是数字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本文以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为背景,针对数字化安全信息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保密性;安全管理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实现电子信息的信息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贯彻党的发展路线、满足管理干部的需求,人事档案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
传统的纸质人事档案管理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推动人事档案集中管理以及数字化管理是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
一、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特点(一)能够改革档案管理手段、规范档案管理流程人事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管理能够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要大力推行“一网打尽”的“一网打尽”服务模式,建立“一网打尽”的人事档案管理平台。
第一,创新人事档案管理手段,促进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发展进程的加快,通过对二级支行人事档案工作职能的调整,对其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对其进行了精简,使其达到了统一的目标。
第二,电子档案权限管理。
下级行若是提出查看档案的申请,上级人事档案管理平台由很多待办事宜,管理人员根据借阅、传递、查询、审核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文件查询者和借阅者的权利,该权利限制了用户能够阅读的页面数量,以及特定的浏览内容[1]。
(二)加强对文件的保密管理,增强文件的工作效能电子文件的数字化,可以实现文件的查询、无纸化管理和文件的应用。
第一,通过现有技术实现了档案的数字化转变,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利用数字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手段,可以将原来的分散管理变成集中管理,为确保文件的安全,可将纸质文件集中存放于全省高标准的档案库。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数字化工作,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明确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加工第八条档案数字化加工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数字化加工;(三)对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的原始档案和数字化成果,应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四)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存储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存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确保档案数字化存储安全;(二)对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采用加密技术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四)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传输第十条档案数字化传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确保档案数字化传输安全;(二)对传输过程中的档案数字化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三)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和泄密。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数字化已经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趋势。
为了确保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与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阐述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保护档案安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本管理办法旨在防范档案篡改、丢失和非法访问等风险,从而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
2、保障信息安全: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等方面。
因此,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本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3、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可以实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从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实施细节1、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密码管理技巧等。
3、严格控制数字化过程: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例如,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策略等措施来保护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
4、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为了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灾害,各单位应建立定期备份机制,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并定期检查其可用性。
5、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
同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建立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情况,各单位应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应急预案。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数字档案馆的安全运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1. 保障数字档案馆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 保障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保障档案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和破坏。
三、安全责任1. 数字档案馆负责人为本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馆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设施设备安全(1)对数字档案馆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加强电源、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3)对重要设备进行备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档案信息丢失。
2. 网络安全(1)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对内外网进行隔离,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2)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定期更新安全防护软件,确保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有效性。
3. 档案信息安全(1)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信息的安全等级和保密要求。
(2)对涉密档案实行严格的管理,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防止档案信息丢失。
4. 人员安全管理(1)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人员出入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权限控制。
(3)对离职或调离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注销,防止信息泄露。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监督与考核1. 数字档案馆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保护机构的档案及相关信息的安全,确保数字化处理过程的合规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档案数字化处理的安全性,并规范相关操作流程,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数据泄露的可能性。
3. 定义- 档案数字化处理: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的过程,包括扫描、转换和存储等操作。
- 安全管理:指对档案数字化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防范和控制的管理措施。
4. 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原则- 审慎原则: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审慎选择数字化设备、技术和网络环境,确保其合规性和可靠性。
- 保密原则: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档案和相关信息的保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 完整性原则: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和相关信息的完整性,防止篡改、损坏或丢失。
5. 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措施- 资源管理:对数字化处理所需的设备、软件和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 访问控制: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机制,仅允许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数字化处理操作。
- 数据备份:定期对数字化处理后的档案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 安全审计:对数字化处理过程进行定期的安全审计和检查,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问题。
- 培训教育:开展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6.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依照机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和系统等。
7. 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机构所有,任何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档案数字化处理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旨在保障档案数字化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范安全风险和数据泄露的发生。
请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审计,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数字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安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数字档案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1. 保障数字档案馆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损坏。
2. 确保数字档案馆系统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故障、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3. 提高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
三、组织与管理1. 数字档案馆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数字档案馆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
3. 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数字档案馆的安全。
四、安全措施1. 物理安全(1)档案馆库房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档案馆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
(3)档案馆库房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网络安全(1)数字档案馆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防止网络攻击。
(3)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网络稳定运行。
3. 信息安全(1)对数字档案馆内的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别档案的保密等级。
(2)对涉密档案实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档案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3)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档案信息不丢失。
4. 人员安全(1)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确保信息安全。
五、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档案馆的安全设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云南省档案条例.doc
省档案条例年月日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人民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的对国家和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
第六条省档案行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管理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县以上档案行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县以上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管理:(一)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提供服务;(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业领域的档案,并向提供服务;(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档案行管理部门规定。
档案数字化_管理制度安全
一、总则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部门和个人。
三、档案数字化安全要求1. 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保证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局、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数字化标准、规范和流程。
3.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4. 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等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四、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1. 档案数字化工作组织与管理(1)成立档案数字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1)档案数字化前,应进行档案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档案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3)档案数字化完成后,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2)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插件,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侵入。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外部攻击、内部泄露等安全风险。
4. 档案数字化人员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数字化流程和安全要求。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对档案数字化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档案数字化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信息泄露、损坏、丢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档案数字化处理机密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处理机密管理制度1. 简介本制度旨在确保档案数字化处理过程中的机密信息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并规定了相关的责任和措施。
所有涉及档案数字化处理的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2. 定义- 档案:指各种形式的纸质或电子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合同、报告等。
- 数字化处理:指将纸质档案转换为电子格式或将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等处理。
- 机密信息:指对外保密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关键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等。
3. 责任-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数字化处理机密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
- 档案数字化处理人员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处理档案,并保证机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 各部门负责将涉及机密信息的档案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数字化处理,并确保档案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置。
4. 机密信息保护措施-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要对涉及机密信息的档案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 确保数字化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未授权访问。
- 设置访问权限和控制系统日志,记录档案数字化处理的操作和访问日志。
- 对档案数字化处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保密意识和技能。
5.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以及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 对于因违规处理导致的机密信息泄露或丢失,将进行相应的补救和赔偿,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与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任何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并执行本制度,以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档案室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数字档案室,包括纸质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光盘档案、磁带档案等。
第三条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管理严格,责任明确;3. 技术保障,科学规范;4. 保密意识,全员参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制度;2. 审批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项目;3. 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培训;4. 监督检查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工作;5. 处理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事件。
第七条数字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档案管理知识和保密法规;3.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安全保密措施第八条数字档案室应当设置安全保密设施,包括:1. 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磁、防虫等设施;2. 安全保密监控系统;3. 专用档案库房;4. 专用计算机设备。
第九条数字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1. 档案信息分类分级制度;2. 档案信息访问控制制度;3. 档案信息传输安全制度;4. 档案信息备份与恢复制度;5. 档案信息销毁制度。
第十条数字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保密措施:1.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 不得将档案信息带出工作场所;3. 不得在非工作场所使用档案信息;4. 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信息;5. 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数字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档案数字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员工,包括档案管理人员、数字化加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保密意识教育(1)档案数字化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规定。
(2)定期对档案数字化人员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2.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必须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密级的档案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档案,应采取加密、脱密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3)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传输、传播档案信息,不得将档案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3. 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管理(1)档案数字化工作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2)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设备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环境。
(3)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后,应及时将档案信息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介质上,并妥善保管。
4. 设备与网络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档案数字化网络应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外部攻击。
(3)档案数字化人员不得使用外部设备接入档案数字化网络,防止病毒、恶意软件等侵入。
5. 事故处理与报告(1)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1. 档案数字化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篡改、损坏等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档案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档案数字化已成为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
数字化档案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远超传统纸质档案,但也带来了新的保密风险。
为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制定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的规范和流程,保护公司的档案信息免受非法访问、泄露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3. 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档案数字化的工作、操作和管理。
4. 保密责任5. 访问权限控制所有档案数字化系统必须具备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对档案进行访问和操作。
公司应设立档案数字化管理员,负责管理权限的分配和审批。
6. 数据加密和传输所有档案数字化系统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加密算法,对档案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加密方法,确保档案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7. 审计和监控公司应建立档案数字化的审计和监控机制,记录和追踪所有对档案系统的访问和操作。
通过定期审计和监控,发现并及时处理任何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
8. 备份和恢复为防止档案数据的丢失和损坏,公司应定期进行档案数字化数据的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在档案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应能及时恢复数据并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9. 培训和宣传公司应开展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保密政策、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执行保密管理制度。
10.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职、开除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 修订和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 结束本制度对于保护档案信息的安全和机密至关重要。
公司将持续改进和完善档案数字化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数字化信息的安全与保密,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数字化信息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人员和单位。
三、安全保密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数字化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体系,确保数字化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数字化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3.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数字化安全保密规定,自觉维护数字化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安全保密措施1. 数字化信息分类分级根据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涉密程度等因素,将数字化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信息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2. 访问控制(1)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制度,确保用户访问权限与其职责相匹配。
(2)对重要数字化信息实行访问权限控制,严格控制对信息的读取、修改、删除等操作。
(3)定期对用户权限进行审核和调整,确保权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数据加密对涉密数字化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审计(1)建立数字化信息安全审计制度,对数字化信息的安全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2)定期对数字化信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 物理安全(1)对数字化信息存储设备进行物理保护,防止非法侵入、盗窃、破坏等。
(2)对数字化信息处理场所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信息处理环境的安全。
6. 保密教育(1)定期开展数字化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
(2)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密技能。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数字化信息泄露、损坏、丢失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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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单位(以下简称“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及相关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服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保密培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实体、信息及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的,应选择具有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档案服务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且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其业务范围中具有数字化加工或者档案扫描项目;
(二)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工作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无犯罪记录,与所在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具备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相适应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组织管理方案、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风险防范预案;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四)三年来未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无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国家秘密载体等行为;
(五)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
符合上述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后,共同列入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名录,并颁发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通过备案的档案服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未经过备案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七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与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同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针对具体档案数字化项目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将工作人员个人的基本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及档案、保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时汇总报送委托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开展档案数字化的,所聘用人员应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四)款、第九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绝密级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的档案,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本单位专门设备实施数字化。
第三章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专门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进行,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或本地综合档案馆建筑内且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配备防盗、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符合防尘、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管理要求,供电稳定;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区外设置存放工作人员私人物品的专用储物箱柜;
(四)场所内不得设有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接口。
第十三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实施全程摄像录像监控,监控视频数据应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条应建立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核查出入人员身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所。
第十五条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备照相摄像功能的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未经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许可,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第十六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场所内进食、吸烟、饮水。
第四章数字化流程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档案。
(一)档案出入库必须仔细清点,完备登记和办理交接手续;
(二)按卷(批)建立档案数字化处理单,在数字化加工流程中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每个档案交接环节均清点签字;
(三)发现档案原件错、缺、污、损等情况的,要及时与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审核,并登记、签字确认;
(四)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在专用档案装具中保管,严禁随地堆放,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入库;
(五)档案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严禁留存、复制、摘抄档案。
第十八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应遵守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防止损毁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档案数字化数据(以下简称“档案数据”)管理,采取可靠措施安全保管,交接应办理手续;严禁私自复制、留存、转让、转借或出售档案数据,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档案数据移交前应进行验收检查,确保与档案原件一致,符合质量要求,无病毒和木马,可读、有效;移交后应及时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管。
第二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科学管理档案数据,并采用异质、异地备份等方式,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安全和长期可用。
第二十一条档案数据提供利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使用控制范围。
第二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制定档案数据利用管理制度,规范利用流程,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利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五章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对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登记,并按相关保密标准和安全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信息系统必须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外围设备;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便携信息设备。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档案数字化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进行封闭处理。
需开启使用时,应经过批准和登记并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用途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专用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场所;设备和存储介质移出场所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出。
第二十七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外送维修,维修应有专门人员现场监督。
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和存储介质,如打印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严禁外送维修。
第二十八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未进行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信息和数据清除,不得改做其他用途。
报废的应按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机等数据拷贝设备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应经批准和登记,并在保管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用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档案服务机构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应将自带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移交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或者单独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档案服务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适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服务机构,应撤销其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一)不接受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以及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二)发生严重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两年内没有承接档案数字化工作的;
(五)未按期限进行复查或未通过复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档案丢失、损毁、非法持有档案和档案复制件及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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