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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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奖惩制度 (4)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6)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1)
安全例会制度 (12)
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3)
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制度 (14)
矿井设备器材入井、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17)
安全设备、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19)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1)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3)
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处理报告制度 (27)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33)
安全举报制度 (3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6)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37)
安全准入制度 (40)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42)
安全联保互保制度 (4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按照矿年度安全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围绕每年的安全工作目标,用新的思维模式、新的思想观念、新的工作机制、新的安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人的行为控制上,将矿井不安全因素始终置于监控之中,推动矿井安全生产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结合矿的实际,特制定矿井安全
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消除重大非伤亡事故,实现安全年。
2、轻伤控制在4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 6 人次以内。
3、质量标准化工作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
二、安全目标分解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矿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矿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采、掘、安、机、通、地面各系统考核指标分解如下:
1、采煤系统:轻伤控制在 2 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 2 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2、掘进系统:轻伤控制在 1 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 2 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3、机运安系统:轻伤控制在 1 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 1 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5、通风系统:消灭轻伤事故,微伤控制在 1 人次之内。
6、其他单位,杜绝轻重伤事故。
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度总结,并将其作为单位负责人年底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奖惩办法
1、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全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属承包单位的,根据合同和安全协议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经济处罚;属本矿单位,取消该单位全年度安全奖励,并对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受伤人次数超过本系统考核指标的,加倍处罚,并对分管领导提出安全警示。罚款的具体数额按本年度安全一号文中规定执行。
2、因违章造成他人或自己出现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行经济处罚并送矿“三违”学习班学习。
3、现场带班的班队长在安全工作管理或现场指挥方面因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出现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罚款
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处分。
4、工程部、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因工程质量监控不严,技术管理不到位、工程设计失误或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及
时等原因,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责任人元罚款
200〜500处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 元。
5、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巡查所经过的路线,发现事故隐患不责成处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就离开现场,因事故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 元罚款处理。
6、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工伤事故的,分别给予不低于500 元、300 元处理,安全队长、分管副队长不低于300 元罚款处理。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认真组织落实,凡到期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又无充足理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分别罚款200 元、100 元处理。
7、矿每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将给予负有责任的安监员罚款200〜500 元。
12、单位出现列级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二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三级非伤亡事故按微伤标准处罚。
13、发生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罚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各2000 元。
14、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由上级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15、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按合同和安全协议执行奖励,矿属单位实行季度安全奖,奖励的标准和分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期内“三违”人员不得奖。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
风,深化、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
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安全奖惩制度。
一、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
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章守纪,实
现安全生产
二、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按照“一井一制”和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三、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2、及时排查出隐患并组织处理或发出警报,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3、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因此尓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矿井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能够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安全事故,创新安全管理的情况。
五、有下了情形之一的,矿根据性质、后果、态度及认识程度等给予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2、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3、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4、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5、破坏安全设施或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个人:
6、其他不利于矿井安全生产、能够产生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罚款、扣除奖励等)和行政处罚(警告、停工学习、解除劳动关系或驱逐出矿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时应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处罚前要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2、职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并由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驱逐出矿。
七、对职工实施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八、矿应制定职工“三违”罚款细则,与本制度一并执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