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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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八股文:明朝科举文章的格式,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
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是明朝的一种军制。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锦衣卫: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朱元璋即吴王位时所设的拱卫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设亲军都督府,十五年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成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和镇压全国官吏和民众。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担任。
283.改土归流:也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在改流地区,清政府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厂卫
明朝特务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锦衣卫令牌卫。东厂系永乐十八年(1420)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成化十三年(1477)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西厂和内行厂存在时间不长。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厂卫,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
靖难之役
“靖难之役”和营建北京,明太祖明太祖把儿孙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他死后,孙子建文帝即位。建文帝采取一系列削藩措施,严重威胁藩王利益,坐镇北平的燕王朱棣起兵反抗,随后挥师南下,史称“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攻破明朝京城南
京,战乱中建文帝下落不明。同年,朱棣即位,就是明成祖。第二年,改元永乐,改北平为北京。1421年,迁都北京,称北京为京师,南京为留都。靖难之役,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死后不久爆发的一场统治阶级内部争夺皇位的战争。
黄册
明朝为征调赋役而编制的户籍册.因上交户部的一份为黄色封面而得名.黄册是国家征收赋役的根据,又称"赋役黄册"。黄册和鱼鳞册是明代赋役征发的主要依据,乃是登记天下人口和土地的档案,其中登记人口及其财产状况的叫黄册,绘制全国土地田亩的叫鱼鳞册.是明朝统治者均平赋役,恢复生产的重要措施.
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册中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亦称“鱼鳞册”、“鱼鳞图”、“鱼鳞图籍”、“鱼鳞簿”。鱼鳞图册对于中国土地制度史等领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土木之变
土木堡之变指明军在土木堡被瓦剌军打败,明英宗被俘事件。行至土木堡(今河北怀来东),被瓦剌军队追赶上来,把明军团团围住,两军会战,明军全军覆没,王振被部下杀死,明英宗被瓦剌军俘虏。史称土木之变。
内阁
明、清两代所设的政务机构。明自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杀胡惟庸后,忌大臣权重,不设宰相,而自洪武十五年起仿宋制而设诸殿阁大学士,以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永乐初以翰林院讲读、编撰等入阁,参与机务,组成内阁,但阁臣地位并不高,一般秩仅五品。至明洪熙后职权渐重,多兼领六部尚书,权高于部、院,成了皇帝最高幕僚兼决策机关。清初以国史、秘书、弘文三院为内阁,设大学士,参与军政机密,后为军机处所夺,内阁便仅存虚名。小说中称蔡京为“内阁蔡太师”(第十回),是明人口吻,因宋时宰相不称“内阁”。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三饷
明末加派的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赋税的合称。辽饷亦称新饷﹐始征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于辽东的军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国除贵州等少数地区外﹐平均每亩土地加征银九厘﹐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天启时﹐并征及榷关﹑行盐及其它杂项银两。崇祯四年(1631)﹐又把田课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银六百六十七万余两﹐除兵荒蠲免﹐实征银五百二十二万余两﹐另加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征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剿饷为镇压农民起义的费用﹐总数两百八十万两﹐主要也征自田土。原议只征一年﹐实际上从崇祯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练饷是崇祯十二年根据杨嗣昌的提议征派的﹐名义是训练“边兵”﹐加强九边各镇防御力量﹐实际是为了对付农民起义。此饷共征银七百三十余万两﹐其中田赋每亩加一分﹐约占总数一半以上。三饷的加派反映了明末统治的腐败﹐使激化的社会矛盾更趋尖锐﹐并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为笼络人心﹐曾下诏蠲免三饷﹐但没有认真实行﹐特别是辽饷中的九厘银﹐不久即被编入《赋役全书》﹐成为田赋的正式份额﹐终清一代﹐再未蠲除。
东林党
东林党是明代晚期以江南士大夫为主的政治集团。公元1604年,顾宪成等修复宋代杨时讲学的东林书院,与高攀龙等讲学其中,“讲习之余,往往讽议朝政,裁量人物”,其言论被称为清议,形成了广泛社会影响。“三吴士绅”、在朝在野的各种政治代表人物、东南城市势力、某些地方实力派等,一时都聚集在以东林书院为中心的东林派周围。时人称之为东林党。与东林党政见不合的是内阁大臣王锡爵、沈一贯和方从哲等人,他们被称为"浙党”。另外还有什么"秦党”,成员都是陕西籍的官僚,还有什么"齐党”、"楚党”、"宣党”,都是以首领的籍贯命名。
4. 摊丁入亩
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后,将部分丁银摊入田粮征收。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数为准,固定税额,以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负担的总数虽固定,但仍十分繁重,并不能解决长期以来赋役不均的问题。雍正初年,清政府在全国(除山西及西北、西南边区外)逐步推行“摊丁入亩”,即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银一起征收。从此,丁银随粮起征的“地丁合一”,便成为清代统一的赋税制度。延续数千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
5. 卫所制度
明代军队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军法规定,京师和地方都设立卫所,数府为一个防区,称为“卫”;卫下设“千户所”、“百户所”。大体上以5600人为一卫,卫辖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辖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辖2总旗、10小旗。分设卫指挥使、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