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大远程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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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或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7.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9.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10.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的所应遵守的时间。

1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16.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18.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19.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0.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二、简答题

1.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

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实质是又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待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包括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需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需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下列情况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5.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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