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路货运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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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情况:
被保险人: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保险标的:换热器设备二套(六台)
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金额:RMB100万元
合同金额(货物价值):RMB135万元
承保比例:74.07%
运输方式:汽车
运输路线:江苏南京-新疆库车
二、事故经过:
2006年5月2日,承运车辆行至河南省三门峡市连霍高速公路750KM+550M处,被牌号为宁B065××的重型车辆从后部追尾,连续撞击三次,导致保险标的被撞落地面进而滚落至20米深的坡下,后经专家检验,设备受损严重,已无修复价值,按全损处理。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宁B065××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理赔及追偿:
事故发生后,我司及时委派专家到现场检验定损,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了解到肇事的宁B065××车辆系挂靠在宁夏某运输公司,而实际车主为山东省枣庄市的郭××,该车在枣庄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RMB50万元的三责险。
被保险人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以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必须重新加工设备、流动资金困难等理由向我司提出索赔,我司分析实际情况及保险条款后,认为没有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要求,但可以在赔付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对我司的追偿提供协助,特别是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比例不足,其本身也存在要向责任方继续进行追索的问题。
于是在答应被保险人索赔申请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以其名义起诉肇事车车主郭××,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其在枣庄市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及三责险保险赔款,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协议。
后经专家评估受损设备重置价值为RMB44万元,我司按承保比例向被保险人赔付RMB32万余元结案。
后经法院判决,肇事车主郭××败诉,但实际情况是郭××本人家庭条件很差,根本没有偿付能力(被保险人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到其家里看了情况,甚至还接济郭××2000元),该项债务的执行完全要依靠其在枣庄市××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经当地法院协调、说服,我司和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执行其车损险部分的保险赔款(3、4万元),郭××同意协助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最终其保险公司三责险项下赔付28万余元(已扣除法院执行费等,且因未投保不及免赔扣除了20%的绝对免赔额),我司按承保及赔付的比例追回RMB20万余元,追偿款项于2007年1月份到帐,。
四、经验总结:
1、追偿的敏感性:追偿应该是从事故发生就开始,而不是结案之后才开始。
该案中针对事故责任认定及
了解到的肇事车辆保险情况,我司立即明确了追偿的目标和方向,进而在理赔的同时开始了追偿工作。
2、调动被保险人的积极性:该案中,我司充分利用被保险人投保比例不足,我司赔付后其仍然需要向肇
事方进行追偿的事实,在理赔时与被保险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承诺及时进行赔偿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配合先行起诉肇事方并申请财产保全(实际上也是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利益而不完全是为了我司的利益),以免贻误战机,同时双方还就理赔、追偿事宜签订了协议。
事实证明,在后来的追偿过程中,被保险人表现的非常积极,对追偿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
3、执行才是硬道理:赢了官司赔了钱(官司赢了,却无法执行,还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的情况是屡见
不鲜的,所以执行到才是硬道理。
在该案中,一方面是及时的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保险赔款,保证了将来有财产可执行,另一方面,在具体执行时考虑了被告的部分利益,使得其愿意配合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证了执行的可操作,否则,被保险人不去办理相关的理赔手续,法院是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执行该笔赔款的,这样的话,在当今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面对被告已经一贫如洗的家庭状况(肇事车辆也已受损无钱修复,即使变卖也不值钱了),法院也没有什么办法能执行到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