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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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12〕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第四条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采集证。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的,应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系指原生地上天然生长的植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时限与收费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三)所需要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3.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生产基地使用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或者租赁来的需形成完整合同链,须有材料证明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原件一份);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照片(复印件1份);6.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复印件1份);7.公司章程(有则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或办证单位盖章说明也可(复印件1份)(需原件);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学历、职称证、培训经历、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9.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苗木:生产工具:拖拉机、犁等,检验设备:钢卷尺、游标卡尺等;籽粒、果实种子:检验设施:具有恒温或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生产、贮藏加工设施:具有晒场、种子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机和精选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管理打印操作方法-四川林木种苗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管理打印操作方法-四川林木种苗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管理打印操作方法为方便大家使用四川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管理平台,特制作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管理打印操作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啥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以及需要增加的内容等,可加QQ1046452148进行沟通。

一.进入网页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88/sczmz/,或在网页搜索中输入“四川林木种苗网”直接搜索。

二.进入管理界面1.在网页的右边找到用户登录,用鼠标指向他,点击弹出的菜单“表单后台登录”,出现用户登录界面: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进入如下界面:3.点开左下角的许可证管理,并点击生产经营许可证,出现如下界面:三.查询1.在管理界面窗口中找到如下图所示位置:2.在查询字段处右边分别点开两个下拉菜单,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情况进行选择:3.在输入字段处输入相关信息:4.点击右边的图标 添加查询条件的字段:如要删除某一条查询条件则选中该字段,点击 进行删除:如要清空查询条件框中的所有字段,则点击 进行删除:5.点击右边的 图标,出现查询结果:6.查看详细信息则点击右边的 图标,显示具体信息:四.新增和编辑2015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改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于要求不同,原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户申请延续、变更等的,统一按照重新申办处理。

首先进入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界面:(一)新增1.点击右上角 中的“新增普种”,弹出“办证注意事项”的提示内容,请仔细阅读。

点击右上角的“我已阅读”关闭提示框:2.输入数据信息:根据经过审核后申请表上载明的信息,将相关数据依次录入系统中:(1)许可证号:许可证号分为两段,第一段依次为省、市、县三级代码,均用两位数表示,根据管理者登录所用的行政管辖区域登录权限(用户级别)自动生成;第二段数字为办理年度+许可证办理序号,一般自动生成,也可以修改。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审核办理规程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审核办理规程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审核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办理。

2 主体某某林业局3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 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害;(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从事育苗生产的圃地面积不小于10亩;(四)具有必要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五)具有与生产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或主要林木良种、珍贵树木种子生产要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其它林木种子生产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人员或从事种苗生产三年以上人员。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方法无6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发证或上报)7 要求7.1申报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生产的林木种子名录);(二) 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三)采种林分证明(照片、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四)资金证明;(五)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六)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资质证明、聘用合同);(七)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从相邻省区引入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林木良种,还应当提交引种申请报告、当地气象证明、承诺函)。

林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理流程

林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理流程

林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理流程一、了解基本要求。

1.1 首先呢,想要办理林草种子经营许可证,得先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符合基本的条件。

这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有块合适的地基一样。

您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个场所得能正常开展林草种子的经营活动,不能是那种临时凑合的地儿。

1.2 再者,经营人员得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

这就如同厨师做菜得会掌勺一样,您得懂林草种子这方面的事儿,不然怎么能经营好呢?二、准备申请材料。

2.1 那需要准备啥材料呢?营业执照副本那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像是您进入这个经营领域的“入场券”。

没有营业执照,其他的都免谈。

2.2 种子的来源证明也很关键。

您得清楚这些种子是从哪儿来的,可不能是来历不明的。

这就好比一个人的出身得清清楚楚,不能是“不清不楚”的。

就像从正规的种子生产基地购买的,那就得有购买合同之类的证明材料。

2.3 还有种子的贮藏、保管设施的情况说明。

您得告诉相关部门,您是怎么存放这些种子的,有没有合适的条件保证种子的质量。

这就像保管宝贝一样,得小心翼翼。

要是种子受潮发霉了,那可就“前功尽弃”了。

三、提交申请。

3.1 准备好了材料,就可以向当地的林业或者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了。

这个时候可得把材料整理得规规矩矩的,别丢三落四的。

就像学生交作业一样,要整整齐齐的,这样审核起来也方便。

3.2 在提交申请之后呢,主管部门就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这期间您就得耐心等待了,可别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着急。

审核要是发现有问题,那您就得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材料。

这就像是考试答题,错了就得改过来,这样才能顺利通过。

四、实地考察与审核。

4.1 如果材料审核通过了,那还没完事儿呢。

主管部门可能会派人来实地考察您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

这时候您得把场所收拾得干干净净、井井有条的。

可不能是那种乱糟糟的,让人家一看就摇头。

4.2 实地考察合格之后,主管部门就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最后的审核。

这个时候您就盼着能“大功告成”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第一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3、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5、产地检疫证明6、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名录7、生产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8、资金证明9、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证明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4、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5、经营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6、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7、资金证明8、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和提供材料要求说明(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申请表。

可在许昌花卉协会网站(上下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须提供公司工商执照、机构代码证、自然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技术人员须提供与林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或专业资格证复印件,检验人员提供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复印件,属外聘的应附聘书复印件。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须提供租地协议、林权证、土地证、专业合作社土地入股协议或合作育苗协议等之一的复印件。

5、生产地检疫证明。

须提供由所在地县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6、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目录;(应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28种主要林木范围内的植物种。

)7、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须提供生产者名称、生产用房、仪器设备等照片,附生产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建房协议、房产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之一)和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8、资金证明。

须提供验资报告、负债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之一的复印件。

9、申请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须提供林木良种来源证明:包括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和林木良种引种协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我跟你说啊,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那可真是咱干这行的一个大事儿。

我就记得我刚开始琢磨这事儿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

我就跑到那个办事的地儿去,一进去,嚯,人还不少呢。

我瞅着那办事窗口,一个个都排着队。

我前面有个老哥,看着也是一脸的迷茫,我就凑上去搭话。

我问他:“老哥,你也来办这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啊?”那老哥转过头来,一脸沧桑,眼睛有点浑浊,他瞅了我一眼说:“可不是嘛,这事儿啊,麻烦得很。

”我心里“咯噔”一下,想着这可咋整呢。

我站在那儿,眼睛就四处乱瞅。

那办事大厅的墙上贴满了各种文件和通知,花花绿绿的,我瞅着就头疼。

这时候我就想,这许可证到底得有多少道手续啊。

我就又和那老哥聊,我说:“老哥,你知道这都要啥材料不?”老哥挠挠头,头发乱得像个鸟窝,他说:“我就知道个大概,啥营业执照啊,种子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啥的,我这也是稀里糊涂的。

”我听他这么一说,心里更没底了。

我站在队伍里,就像个热锅上的蚂蚁。

那周围的人啊,有的在小声嘀咕,有的在埋头看自己手里的材料,那气氛,压抑得很。

我感觉自己就像个小学生等着老师检查作业一样,紧张得不行。

后来终于轮到我了,我走到窗口前,那办事的工作人员看着还挺年轻,戴着个眼镜,镜片后面的眼睛透着一股认真劲儿。

我就把我手里那点材料递上去,心里七上八下的。

工作人员接过去,看了一眼,就说:“你这材料不全啊。

”我一听就急了,我说:“啊?都缺啥啊?”工作人员就开始一项一项给我指出来,什么种子生产场地证明不够详细啦,生产设备清单有遗漏啦。

我在旁边听着,脸上一阵红一阵白的,感觉自己特别笨。

我从办事大厅出来的时候,那太阳照在我身上,我却感觉不到一点暖和。

我就寻思着,这回去得好好准备材料啊,这许可证就像一道关卡,我必须得闯过去。

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可关系到我以后的生计呢,可不能就这么放弃了。

我一边走一边给自己打气,我想,再麻烦我也得把这许可证拿到手。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7)需要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种子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
(8)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明项目的提交《变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申请表》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
(9)申请延续的提交三年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续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限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考核(无)
(四)审批
江川区林业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江川区林业局林政股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803579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江川区林业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2. 根据云林种苗〔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了减少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从原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两证审批事项,调整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项行政审批事项。
3、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2〕166号)附件2第6项:“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后实施主体: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

BSZN-1100337001—201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三)申请条件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林业许可

林业许可

望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县林业局窗口审批事项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0条、第26条。

许可对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条件:(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种子生产必须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6、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保管技术人员;5、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许可材料1、填写有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种子用地或种子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设施和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现场勘测→局造林森保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造林森保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许可数量:无限制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如果属主要林木良种的,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天),另送达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二:木材采伐证核发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2条;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2条;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1条。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办事指南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办事指南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受理本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核发证书。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换证准予批准条件
1、办证书面申请;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林木种子生产用地、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疫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苗木可免此项);
6、注册资金证明;
7、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技术培训证明;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生产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变更项目的新旧证明材料。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四、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受理、审核、审批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受理、审核、审批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受理、审核、审批核发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非自有良种的,应当具有合法取得良种的凭证,订购期应提交购种合同、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证的复印件;合同已履行的还应提交发票、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复印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场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严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管理林木种苗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修订后的《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重新进行了界定;简化了许可证办理程序。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为此,我局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样式进行了调整,并将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各地要抓紧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强对承办核发许可证人员和被许可人的培训,依法依规从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保证许可证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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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服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
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具有林木良种来源证明。

(四)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还应当同时具备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和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五)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一)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六)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7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录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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