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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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税官到纳税单位报销获刑十年

北京一税官到纳税单位报销获刑十年

北京一税官到纳税单位报销获刑十年
郭晓明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北京西城地税局工作人员白桂宏,负责征收该区所有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总页数】1页(P39)
【作者】郭晓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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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件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件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件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以,国家机关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不是公务员身份,就可以肆无忌惮。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根据笔者搜集的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件材料,总结如下:性别分布:男女结构没有明显差别年龄分布:80后居多地域分布:没有明显特征,既包括西部落后地区,也有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工作岗位:大多是前台人员(协税员)辩护理由:大多辩称是派遣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事后表现:部分人员受贿后辞职(例子在后面……)下面是根据时间降序排列,近年来发生的十例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受贿案:一、乔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乔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中共党员,原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区分局直属征收局工作人员(聘用)。

受贿金额:3.5万元。

裁判结果: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日期:2017-06-30二、路薇受贿案路薇,女,1983年6月6日出生,于2010年11月经北京文者汇中劳务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担任协税员岗位工作。

受贿金额:指控300余万元,自称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裁判日期:2017-03-29三、方某受贿案方某,2010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由甘肃人才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专业化分局报税大厅,从事前台受理工作。

惊天税案:税企勾结 原副局长被判11年

惊天税案:税企勾结  原副局长被判11年

惊天税案:税企勾结原副局长被判11年
邱伟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原副局长熊晓京10年任期中,大肆为偷税企业提供
庇护,其中包括北京泰跃房地产公司亿元偷税案。

这起由崇文区检察院侦办的海淀
区地税系统窝案一审宣判,一名副局长、两名科长分获刑罚。

崇文区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熊晓京有期徒刑11年。

【总页数】3页(P7-8,10)
【作者】邱伟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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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武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武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亮王家本武嘉【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被告】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第四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没收财物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0•【字号】京国税[1998]5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5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

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

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市局举报中心职责:(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A类企业名单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4.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6.北京三星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中心7.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8.北京蓝岛大厦9.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1.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1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北京ABB贝利控制有限公司14.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15.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16.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17.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18.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20.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21.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3.三星数据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24.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5.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26.保利科技有限公司27.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8.北京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制造厂29.北京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0.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31.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32.北京国华电力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33.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3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3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6.法制日报社37.北京青年报社38.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9.华普超市有限公司4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42.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3.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44.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5.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6.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7.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4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49.北京卷烟厂50.北京钢琴厂51.北京第一机床厂52.北京朝批商贸有限公司5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5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5.人民日报社56.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57.北京市朝阳烟草公司58.北京炼焦化学厂59.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60.北京化工机械厂。

【贪得无厌】北京地税局原局长贪污案开庭:王纪平自称无罪

【贪得无厌】北京地税局原局长贪污案开庭:王纪平自称无罪

北京地税局原局长贪污案开庭:王纪平自称无罪今天上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因涉嫌贪污公款1047万元,受贿435万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在此之前,王纪平的原部下任依娜、彭英斌均已被判刑,而他的另一名部下刁维列,以及他贪污公款的共犯赵耘,均已在11月上旬出庭受审。

王纪平称没见到钱9时45分,一辆警车驶进法院,车门打开后,穿着绿色军大衣的王纪平被押下车。

这位前地税局长,看上去依然慈眉善目,面对摄影记者的镜头,他并未表现出不配合的情绪,而是点头示意。

10时10分,王纪平被法警押到市一中院第22法庭门外,趁着法警给其解开手铐的机会,记者询问其对受审的态度。

王纪平称其心情很是复杂,他同时表示自己无罪,既没贪污也没受贿。

说完这些话后,王纪平就被带进法庭受审。

王纪平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原伟律师。

据原伟律师介绍,他将作无罪辩护。

原律师表示,检方指控王纪平贪污公款1047万元,但这些钱入了公司的账,王纪平本人根本就没见到。

此案的公诉人在9时30分就拉着一个大箱子进入法庭,箱子里装满了案卷材料。

据悉,此案的审理将持续一整天。

欲用三幅假画抵赃款“我得去看看王纪平变成什么样子了。

”想换张旁听证进去的王先生说,他在几年前曾因工作需要和王纪平接触过,当时他就觉得王这个人有问题,如今果然应验了。

今年63岁的王纪平,退休前在北京市地税局担任了8年的局长职务。

2008年,王纪平在局长任上退休,并出任北京市政协经济界委员。

2010年初,王纪平在参加完两会之后,突然拿着幅画去找北京市创意未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女老板钟小春。

他对钟小春说:“给你的三幅画,差不多够50万,以后有人问起那50万的事,你就说,是买画的钱。

”原来,王纪平于2003年至2009年1月期间,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钟小春的请托,为钟小春担任负责人的公司承揽市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稽查办公楼、部分基层地方税务所、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综合办公楼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提供帮助。

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波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石波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石波涛【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礼斌施志群赵亮王家本【代理律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波涛【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本院观点】依据本案查明事实,石波涛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1日两次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缴纳2014年度实施的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个人所得税,数额分别为X XXX XXX元及XX XXX XXX元,共计XX XXX XXX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冻结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书面审理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石波涛于2019年3月13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以下简称第四税务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等退税申请资料,申请退还其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1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XXXXXXXX元。

司子堂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司子堂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司子堂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司子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当事人】司子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当事人-个人】司子堂【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铁烨【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司子堂【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牛街税务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司子堂投诉举报涉案鉴定中心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后针对牛街税务所所作被诉告知书提起本案诉讼。

司子堂与牛街税务所针对举报事项的查处行为之间,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故司子堂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司子堂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司子堂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2:28:0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转办的举报材料,举报某鉴定中心2009年至2013年1-4月有偷税漏税的情况。

由“税控机”串起的一群蠹虫——原北京市政协常委、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贪腐窝案纪实

由“税控机”串起的一群蠹虫——原北京市政协常委、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贪腐窝案纪实

由“税控机”串起的一群蠹虫-原北京市政协常委、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贪腐窝案纪实文/海剑2011年11月28曰上午,北京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涉^嫌贪污1047万元和受贿435万元案件幵庭受审。

至此,北京地税系统官场的“多米诺骨牌”最后一块王牌轰然倒地。

此前的4月,地税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受贿55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5月,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受贿18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7月,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维列受贿1164万元被公诉……在查处这些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窝案的所有线索都通向王纪平。

2012年5月9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王纪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12月市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翻幵王纪平的案卷,便能窥见“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一个系统触发多起职务犯罪系列窝案的原因。

能干事:从售货员入仕的官员王纪平1948年8月出生于一个军人家庭,1968年高中毕业后参军入伍,直到1974年从部队转业复员,在一家商场当了售货员。

王纪平的仕途起步于1977年,那年,他从商场调到海淀区某副食品公司担任团委书记。

此后,他一路高升——海淀区委财贸部副部长一海淀区常务副区长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一北京市地税局20 警钟长鸣/PROSECUTOR党组书记、局长。

2008年11月退休后又 出任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

王纪平当过兵,有军人的魄力且颇 具文人风范,曾经出版《中国税收简史》《网上纳税实务》《北京税收史》《治税方 略》等著作。

他曾经率先在全国建成“12366”纳税服务系统,实行发票改革,建立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实现了 财税库横向联网,并率先在全国建成电 子政务的同城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和高端 查询展示平台。

北京地税局的纳税服务 体系建设,更是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 家小组评价为已达国际水平。

在他的管 理下,北京市地方税收从2003年的300 多亿猛增到2006年的1003多亿。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

案例:须防范这类特殊情况导致的留抵退税案件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发布时间:2022-05-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和顺昌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抵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4.17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东方税语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上述公告及相关解读文件,可知只有符合公告规定的才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此情况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刘同民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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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民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王伟韩勇【审理法官】王文涛王伟韩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同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刘同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刘同民【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亮王家本【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同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相关案情,区税务局作出《书面告知书》后,上诉人向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认为区税务局作出《书面告知书》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我司近期接到了有关反避税立案情况的通知。

现将立案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立案背景。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日趋严格,为了加强对涉嫌避税行为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对涉嫌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了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号召,我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力支持反避税立案工作的开展。

二、立案情况。

针对我司涉嫌避税的案件,税务机关已经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并取得了初步的证据。

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税务机关认为我司存在一定的避税行为,并决定对我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对我司的涉嫌避税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核实。

三、立案影响。

立案调查对我司的经营活动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立案调查增加了我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立案调查可能会对我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四、应对措施。

针对立案调查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司将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面整改公司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

立案调查是税务机关对涉嫌避税行为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司而言,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我司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规范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面整改公司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恢复公司的市场信誉,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次立案调查,加强公司的税收管理意识,提高公司的遵纪守法意识,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北京地税局原局长涉贪千万疑被部下情妇牵出落马

北京地税局原局长涉贪千万疑被部下情妇牵出落马

北京地税局原局长涉贪千万疑被部下情妇牵出落马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维列落马后,市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因涉嫌贪污1047万元、受贿435万元,于日前被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

【总页数】3页(P35-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小会计贪千万背后藏保护神:广州检察院披露广东省物价局原副局长马云贪污案侦破过程 [J],
2.小小村官何以走向千万巨贪——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原党总支委员、北京高立庄投资管理公司原总经理陈伟杰受贿案解析 [J], 徐苏林
3.“千万巨贪”由年节“小”礼发端——甘肃省定西市地税局原副局长刘生海职务犯罪案警示 [J], 黄文新;王博;
4.地税局长蛰伏5年再贪千万 [J], 培岳;轩甫
5.均涉煤炭利益,或因相互揭发而牵出山西晋城高平市:前后三任市长今年先后落马[J], 张伟;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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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86万原北京地税局副处长揭开政府招投标中的怪现状

受贿186万原北京地税局副处长揭开政府招投标中的怪现状

受贿186万原北京地税局副处长揭开政府招投标中的怪现状原北京地税局副处长揭开政府招投标中的怪现状发布时间:2011-6-1 9:49:20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阅读1726 次彭英斌出庭受审近日,原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英斌,因涉嫌4年间3次收受贿赂186万元,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他在法庭上感叹“早知判10年打死不收钱”。

据了解,2010年上半年,北京地税系统多名官员被“两规”调查。

从已公布的情况看,这些官员的“出事儿”都与北京地税系统的招投标项目有关。

为什么这些招投标项目会引发这么多政府官员纷纷“落马”?彭英斌在受审过程中,揭开了地税系统以往一些项目招标背后的“潜规则”。

“如果不收钱,怕领导知道后,有什么不好的想法,影响自己的前途。

”今年50岁的彭英斌,16岁入伍,有20年的部队经历。

1996年退伍后,曾在工商局下属单位任职,2003年调进北京市地税局。

由于他读过研究生,属于“高学历”人才,很快被派往门头沟工地负责档案馆的建造工作。

在地税局档案馆工地工作两年后,2006年担任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本来,按照这样的人生轨迹,彭英斌很有可能像很多前辈那样在正处的级别上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

但一切在2010年4月7日发生转变。

这一天,彭英斌照常上班,但吃过午饭,他就被反贪局的同志带走了。

之后的2010年4月20日,他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10日,他在东城区法院受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彭英斌在担任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期间,涉嫌在地税局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收受三家公司负责人共计186万元的“好处费”,已经构成受贿罪。

对于这些指控,彭英斌均供认不讳。

但提到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受贿的原因时,彭英斌语出惊人:“其实,招标过程看着很公开,但领导会给负责人打招呼,负责人再向专家组推荐,结果也就基本内定了。

”彭英斌这样说,并非“信口开河”。

作为北京市地税局计财处副处长,彭英斌“官小权大”,其中一项“重权”是,负责具体经办地税局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装备、设备、工程等。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当事人】李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李丽【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亮【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本院观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李丽系轨道交通公司职工。

2020年4月、5月期间,李丽通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的“涉税举报”平台、“局长信箱”、国家信访局官网填写举报信息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邮寄检举信的方式,举报轨道交通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公司财务总部先后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款’购买百万元购物卡形成小金库”,“在未发放李丽款项、没有收款人证明的前提下扣缴了李丽个税1795元(根据19000元计算),违反税法,涉嫌虚列成本”。

2020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北京税务网上办公系统”将该举报案件转至东城国税局办理。

东城国税局在两次要求李丽补充提交材料后,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其举报投诉,并告知李丽。

2023税务系统廉政典型案例

2023税务系统廉政典型案例

2023税务系统廉政典型案例2023年,税务系统的廉政典型案例如下:1. 虚开发票案件:某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通过虚构交易和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

税务系统通过深入调查和数据分析,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成功追回了应缴纳的税款。

2. 职务侵占案件:某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纳税人的税款转入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税务系统通过内部审计和监控系统的协同作用,及时发现了该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贪污受贿案件:某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收受纳税人贿赂,为其提供税务优惠或减免税款。

税务系统通过举报和调查取证,成功将该工作人员绳之以法,并追回了被贪污的款项。

4. 滥用职权案件:某税务系统领导滥用职权,为特定企业提供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减少和不公平竞争。

税务系统通过内部监管和外部举报,揭露了该领导的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公平竞争环境。

5. 数据篡改案件:某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篡改税务数据,为个别企业提供虚假的税收数据,导致其获得不合理的税收减免。

税务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和数据比对,发现了数据篡改的痕迹,并及时纠正了错误数据。

6. 虚假报税案件:某企业通过虚报销售额、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缴税款。

税务系统通过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追回了相应的税款。

7. 非法代开发票案件:某个人或机构冒用他人身份,代开发票并收取佣金。

税务系统通过全面的发票管理和信息共享,打击了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并保护了正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8. 虚假资质案件:某企业伪造资质证书和相关材料,冒充合格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系统通过信息对比和核实,发现了该企业的虚假行为,并取消了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9. 不合规避税案件:某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手段合法避税,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构成了不合规避税。

税务系统通过税收风险预警和税务稽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北京20名局级以上贪官落马 百万以上大案为78件

北京20名局级以上贪官落马 百万以上大案为7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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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名局级以上贪官落马百万以上大案
为78件
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20名局级以上贪官落马百万以上大案为78件,希望能帮助到您!
昨天召开的市检察长会议透露,全市检察机关今年共立案查处局级以上干部20人、县处级以上干部82人。

其中,百万以上大案为78件。

今年1—11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324件,涉及375人,涉案金额最大的达到2.28亿。

其中查办司法人员犯罪9人,县处级以上要案82人,局级以上干部犯罪20人。

全市检察机关一年内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亿元。

据悉,在查处的上述犯罪类型中,除了百万元以上大案上升26%,渎职侵权犯罪上升36%外,其他类型案件均普遍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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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本报讯(记者孙颖)朝阳区纪委区监委深入剖析近年来查处的“微腐败”案例,将警示教育展办到网上,集中展示了近3年来朝阳区查处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告诫每位党员干部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其中,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窝串案,共有26人被立案,这一严重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小官贪腐”案件,其规模、数额以及恶劣影响在近几年基层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都极为少见。

2015年9月以来,由朝阳区纪委牵头,联合朝阳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区两级地税所,成立专案组办理了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腐败案。

发案至今,朝阳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先后查证发现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原工作人员史明晨、景道宾、苏泽生、韦宏武、徐晓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26人进行立案。

目前已有11人被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刑罚,2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问责。

该案中,该所工作人员与当地产中介人员互相勾结,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先后违规办理交税业务数百笔,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上亿元,收受贿赂合计1500多万元。

其中,原税务员景道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上百万元,
调查期间于2016年9月乘飞机外逃阿联酋迪拜,调查组通过对其妻进行说服教育,将外逃3个多月的景道宾劝返回国接受调查。

回国后,景道宾本人表现出了认真配合调查的积极态度,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亲笔撰写了数千字的《当前存量房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该案中还有两个90后女协税员张莹和刘鑫然,二人在试用期转正不足一年时间内,即违规办理缴税业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00多万元,分别受贿78万余元和9万元。

此次网上警示教育展还披露了其他一些典型案例,如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周爱武、周晓利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之便,在2012年至2014年领取发放养老券过程中,采用隐瞒少报领券变更人数的方式截留养老券,并通过养老服务商兑换成现金,累计面值金额达92.4万元;朝阳区妇联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洁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采取要求他人制作虚假出、入账单据的方式,将公款262万元归个人消费;曾任朝阳区民防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闫宾,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637万元;祝远纪在担任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钱款、财物,共计折合715万余元;纪海义利用担任孙河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公司经营、拆迁腾退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儿子非法收受款物5932万元。

【编辑:魏巍】编辑:xn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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