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常见问题解答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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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学习心得

近年来,本人一直参与关于印尼公司欠薪纠纷案件的处理,里面涉及到许多劳动关系问题的辨别和应对,也暴露出我公司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风控部门负责人,我有必要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单位的劳动法律风险防范做出自己的努力。

贺飞跃先生这本《劳动关系管理党见问题解答》,之前也翻过几次,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常见,理论知识比较基础,当时也没有太过重视。2018年6月,趁一次坐动车出差的时间,全面的阅读了这本书。古人云: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虽然书中的法律知识自己基本都懂,但当自己静下心来认真读一本书时,发现还是会有不少收获。

比如说,书中提到:当与劳动者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2007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我曾经学习过,也一直认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本人坚持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只有当用人单位提出继续使用劳动者、续签合同时才会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许理论流派和各地方具体执行会有不同理解吧,在我参加单位今年组织的“八大员”考试准备过程中,其中一门课程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里面却提到:当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用

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开始,我认为这是不是写错了,这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啊。后来,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发现确实存在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我之前的观点是在南方的主导思想,实践执行过程中也是按此执行的;而在北方,像北京之类的城市,却是第二种观点占主流地位。因此,那本由北京学者编写的“八大员”《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一书,里面的观点就按照第二种观点编写了。我小学的一位启蒙教师曾对我说过:读书百遍,其义自现。因此,不能轻视一些认为自己懂的知识,需要多学习、多思考、多实践,常学常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印尼公司欠薪纠纷案件涉及的3名劳动者,当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联系地址,为我们处理劳动纠纷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在这之后,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些修改。为便于管理,建议单位增加紧急联系人(委托人)、联系电话、QQ、微信号、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以便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与其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关于

这一条,我认为我们执行得还不到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符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等三个条件,才合法有效,才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我们的规章制度,基本符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这两个条件,但第三个条件做得并不到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我们采用的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规章制度,这是可取的。内容合法,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曾反复与有关部门强调,规章制度出台必须经过法律审核。这是风险防控的要求、也是总局的硬性要求。但是,我们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做得不到位,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法律审核就出台。下一步,我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流程和执行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书中的知识点很多,算是一次重新学习,重新理解吧。一来加强了对劳动关系法律知识的认知理解;二来从书中的知识点出发,联系到实践工作中,对工作进行完善提高;三来通过读书,心得到宁静,让自己心态更好。读书,学习,让自己受益匪浅。以后,要多读书,读好书,好好读书。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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