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创面修复科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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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创面修复科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医院
一、收治范围
以糖尿病足、压力性损伤(压疮、褥疮)、血管性(动脉、静脉)溃疡、癌性溃疡、放射性溃疡、药物性皮肤溃疡、结核性溃疡、特殊细菌感染性创面、痛风石创面,以及各种医源性创面等为代表的各类疑难慢性难愈合创面患者。
二、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
独立设置门诊诊室、治疗室;独立设置门诊手术室,独立设置或相对固定的病房手术室;独立设置病区或相对固定的病床。
相关区域符合感染防控要求。
(二)床位。
创面修复科开放床位≥20张(建科初期不少于1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人员及要求
(一)医师。
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有1名医师具有创面修复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院应当适当增加人员。
每增加5张床位,应当至少增加1名具有创面修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科室主任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创面修复相关外科专业10年及以上,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创面修复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质。
其他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创面修复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达到基本技能要求(附件2),方能上岗。
(二)护士。
每床应当至少配备0.6名护士。
其中每5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创面治疗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创面修复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达到基本技能要求(附件2),方能上岗。
四、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
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微生物室、放射科及病理科等,支持难愈合创面相关疾病的相应检查。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
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二级医院
一、收治范围
以糖尿病足、压力性损伤(压疮、褥疮)、血管性(动脉、静脉)溃疡、癌性溃疡、放射性溃疡、药物性皮肤溃疡、结核性溃疡、特殊细菌感染性创面、痛风石创面,以及各种医源性创面等为代表的各类疑难慢性难愈合创面患者。
二、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
独立设置门诊诊室、治疗室;独立设置门诊手术室,独立设置或相对固定的病房手术室;独立设置病区或相对固定的病床。
相关区域符合感染防控要求。
(二)床位。
创面修复科开放床位≥10张。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人员
(一)医师。
至少有4名以上医师,其中有1名医师具有创面修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三级医院创面修复专科培训半年以上。
每增加5张床位,应当至少增加1名医师。
设立独立创面修复科病区的创面修复科设科主任。
科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创面修复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本专科5年以上。
其他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创面修复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达到基本技能要求(附件2),方能上岗。
(二)护士。
每张创面修复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6名护士。
其中每5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创面治疗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创面修复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达到基本技能要求(附件2),方能上岗。
四、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
所在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支持创面修复科患者的常规检查。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
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