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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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融资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委债代)字第号】的《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委托人、受托人与融资方经友好协商,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融资方进行委托债权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债权投资有关条件

第一条投资币种和金额

(一)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委托人应于《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指定的投资发放日之前或当日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足额划入受托人下述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委托债权投资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的期限为()个月,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期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提款通知书约定日期(或资金入账日期)为准。

第三条融资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协议项下融资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 固定融资利率,年利率为 %,在协议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 浮动融资利率参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下列方式确定:(注明浮动方式及调整日期)。

3.

(二)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投资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如融资方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本协议项下投资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四条投资用途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用于之用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融资方不得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挪作他用,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融资方提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受托人应委托人要求有权拒绝融资方的提款申请:

(一)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三)除无担保的委托债权投资外,融资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未发生不利于受托人的变化;

(四)融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持续真实、准确、完整;

(五)融资方已开立用于资金收付、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六)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签订本协议的必要授权或批准文件;

(七)未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八)法律规定及三方约定的其他投资条件。

第六条投资资金提取时间和方式

(一)融资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一次性/分期)提取投资资金,其中首笔投资资金应于年月日前提取,最后一笔投资资金应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取消全部或部分投资。融资方提款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受托

人出具提款通知书。

(二)受托人审核认定融资方满足投资资金提款前提条件的,应将投资资金及时划入融资方的以下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资金一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到达融资方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投资资金,融资方已经提款。

(四)因融资方自身原因导致融资方在提款日未提取的投资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拒绝投资或同意继续投资。无论受托人拒绝投资或同意继续投资,融资方均应就其未提取投资资金按 %的比例一次性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但已提用的部分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七条投资资金归还

(一)融资方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债权投资资金:

1.委托债权投资到期一次性偿还。

2.“融资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债权投资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原币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债权投资”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二)融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委托债权投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融资方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委托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三)融资方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融资方方可提前还款。

(四)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融资方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并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融资方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协议约定到期应付的投资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

(五)因融资方提前还款或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收回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融资利率。

第八条投资担保

(一)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为□设置担保□未设置担保的委托债权投资。

(二)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为设置担保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由受托人或其分支机构和融资方另行签订。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受托人处收取融资方偿还的委托债权投资本息及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条为保障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安全,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监督融资方对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融资方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融资方办理提前归还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手续。

第十二条当融资方经营状况恶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出现其他危及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提起诉讼等措施保障投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直接或通过受托人向融资方催收委托债权投资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债权投资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融资方不能按期归还投资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三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中的内容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融资方偿还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至下述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七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管理事项包括:

(一)对融资方的主体资质和借款事由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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