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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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5年9月10日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说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 0300-2001的规定,为确保新北区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现结合新北区实际情况,新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按下面流程进行。

新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备案由区质监站具体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城建处具体承办。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共分三阶段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竣工备案阶段。

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

1.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一般以单位工程为验收单元。每个单位工程(包括各类单体建筑物,小区内道路、各类管线,装饰装修3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合约内容施工结束,特别复杂的工程如大型综合建筑,可以根据“统一标准”的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细分验收单元。

1.2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监理)单位提

出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等。

1.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成立验收组进行,并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区质监站。

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1.4.1单位工程的合约内容全部完成,并接通正式水源、电源

1.4.2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已完成。

1.4.3工程施工质量资料齐全并经建设(监理)审核通过。

1.4.4监理(建设)单位提出了《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1.4.5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1.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方案应包括:

1.5.1工程概况;

1.5.2验收依据;

1.5.3工程已具备的验收条件;

1.5.4验收组成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1.5.5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内容:

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需要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②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放在现场),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验收组相关成员签字。

③明确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的核查内容,确定抽查项目,验收组成员进行现场抽查,对每个抽查项目形成检查记录,验收组相关成员签字,再汇总到《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之中,验收组相关成员签字。

④验收组现场查验工程实物观感质量,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组相关成员签字。

1.5.6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验收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对照验收标准审查施工资料质量,抽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进行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对验收内容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如果验收不合格,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1.5.7区质监站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如发现有不满足验收条件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参建方有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区质监站协调处理,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且抽查结果达到验收合格要求时,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形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室外建筑工程、室外环境绿化及室外安装工程完工,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通知规划、消防、环保、文档、卫生防疫、城管、环卫、绿化等专项部门进行了专项检查,达到专项部门要求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知质监站现场监督,同时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

2.1 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单位工程为验收单元,也可以一个区域或多个单位工程团

体,

2.2 竣工验收的条件:详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⑨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⑩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的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3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确定验收日期并通知各参建单位及各专项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提前7日通知质监站参加监督。

2.4 竣工验收程序: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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