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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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对扬州市所有建筑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业项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二)市政公用事业,包括道路建设、河道整治、桥梁涵洞建设、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交通、水利、供电、邮电等专业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全部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五分局)负责。主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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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全部由五分局负责;兼营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仍按原管辖范围分别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三、四、五税务分局负责。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营业税等相关税收,由五分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代征代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分局是指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第二章项目登记
第六条建管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建管处每月要与发改、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招投标等部门联系,采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或导入《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以备项目登记和税收管理使用。
第七条建管处根据《管理系统》中的采集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一),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建管处在发表时应做好登记表的填表辅导工作。
第八条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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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建管处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完整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式二份):
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⑤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应对建筑施工单位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筑施工单位重新填写,同时告知退回理由,明确填写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提醒施工单位到五分局进行纳税鉴定。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项目转让行为以及更换总包、转分包、再转分包单位情况的),须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由原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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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附件二),涉及到变更信息的,除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外,一并提供下列变更资料:
①项目转让合同、协议(原件);
②项目转让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变更登记表的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受理,并于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安装项目注销登记。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领取《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件三)申请办理项目清算,同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竣工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书复印件;
②建筑项目登记证原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受理注销项目的申请,五分局负责注销项目的税款清算。在办理清算注销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在《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注销意见。如涉及退税的由五分局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对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五分局应在其《外管证》中注明经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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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纳税鉴定
第十二条建管处对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后,由五分局按规定对相关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纳税鉴定(包括税收收入归属鉴定,下同)。
纳税鉴定可以就单个项目在其决算注销前进行分项目纳税鉴定,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含应征税种、税目、税率;应征费、基金等。
第十三条纳税鉴定在管理系统中分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两种,项目鉴定优先于默认鉴定。项目开票按照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的顺序依次取得对应税种税率;零星开票按照默认鉴定取得对应税种税率。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对需要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未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管理系统不得进行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办理纳税鉴定时,应持下列资料或证件:
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外来施工方的《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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