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个税申报明细30问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30问问:那些单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答:自2004年1月1日起,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问:扣缴单位应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答:扣缴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1、自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有条件上网的,可于每月10日前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选择“网上办税”下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明细申报。
2、委托中介机构申报方式:扣缴单位没有条件自行上网申报,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即于每月10日前将明细申报表邮寄至我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北京市榕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其代为申报。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邮寄信封自己准备,不得使用税务机关发放的由于邮寄申报的专用信封;②书写信封时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需要报送哪些报表?答: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适用于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适用于退还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此表适用于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纳税)5.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按查帐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纳税)6.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按查帐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我区范围内没有此类个体工商户)7.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适用于没有扣缴单位的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使用)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适用于没有扣缴单位的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使用)问:如何通过网上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答:网上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基本流程为:下载申报软件(根据计算机是否安装有“Office办公软件”,有两种申报软件可供下载填写申报表T向税务机关上传申报表T申报次日查询申报结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1996年11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京地税个[1996]501号文件,该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几项具体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对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40元补贴、津贴差额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89号文件通知,原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可在不超过4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规定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但涉外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96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以后,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减少矛盾,保持安定,我局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我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中国公民,包括涉外企业的中方雇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以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1)在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纳税人应把每月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和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扣缴义务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据以抵扣,多退少补。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
息交互机制。
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doc 6页)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doc 6页)⏹当前文文件修改密码:8362839⏹更多数据请访问精品数据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示意图 (1)教您如何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示意图教您如何申报①双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 图示,②在地址栏里输入.③按键后,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页面,④点击“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已确定)”右侧的“进入”按钮,进入到登录页面,⑤输入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申报页面,重要说明申报日期:系统默认当天有效日期税款所属月份:用户必须选择您要申报的所属月份税款总额:系统自动计算税款总额用户必填项:有效联系电话、缴款书号码、收入总额、征收率(%)申报明细信息栏:用户进行数据增加或删除操作⑥点击“申报明细信息”栏目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列出明细表框填写区域,如重复点击“增加”按钮,页面将列出多个明细表框填写区域,⑦如需删除数据,将光标点击“行次”或直接放入区域表格中任意栏,“行次”数值呈灰色显示,⑧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删除此条数据,常见问题解答1、输入税务登记证号与密码后无法进入?身份证件号码或密码输入错误。
确认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密码丢失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重新设定新密码2、无法访问“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主页?输入的网址不正确。
请重新输入正确的网址(.)。
用户的计算机未与互联网正确连接。
请与用户的网络管理员联系。
请重新下载表格。
3、点击“完成填报”按钮,提示错误信息或退回主页面系统超时,导致页面无效填写完数据,检查无误后,应及时直接点击“完成填报”4、登录系统后,涉及刷新页面的操作导致系统报错或退回登录接口系统安全设置受限,导致页面无效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 Internet选项”菜单,在弹出窗口中选择“隐私”,将级别设置为“中”。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合法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首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所得。
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征收标准和税率也不尽相同。
其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确定。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45%。
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此外,北京市还对一些特定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免政策,比如对于个人的奖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给予了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免。
再次,对于北京市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超过5000元,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对于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或者每季度进行缴纳,也可以选择年度汇算。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在每月的15日之前或者每季度的15日之前进行缴纳。
总的来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同时,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缴纳,以免因拖欠税款而产生罚款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按照规定,遵纪守法,共同为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一、起征点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个人的月收入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三、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专项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等。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去费用、损失、专项扣除等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2)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3)专项扣除: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
(4)准予扣除的捐赠等:凡是由个人捐赠或者共同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的捐赠项目,凡是属于国家重大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居民个人捐赠的,准予全额扣除。
2.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重要参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通过速算扣除数来减少纳税额度。
根据北京市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规定,目前的速算扣除数为800。
四、特殊情况对于需要申报的北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情况:1.集体产权房、经营性资产转让: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于集体产权房的出售收入以及个人对个人的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都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2.养老金、抚恤金:对于养老金、抚恤金等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申请免税。
3.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年终奖、红利等其他特殊收入情况,都需要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 , 应根据《 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从限定的缴
纳税 款 期 限届 满 的 次 日起 , 收 滞 纳金 。 加 对 已竣 工 验 收 的 房地 产 项 目 ,凡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的建 筑 面 积 占 整个 项 目可 售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在 8% 5 以上 的 , 务 机 关可 以要 求 纳 税人 按照 转 让 房 地产 的 收入 与 扣 除 项 目金 额 配 比 的 原 则 , 已 转 税 对 让 的房 地 产进 行 土 地 增值 税 的 清算 。 具体 清 算 办 法 由各 省 、 治区 、 自 直辖 市 和 计 划 单列 市 地方 税 务 局
一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 定为 1 2 0元/ 90
年 ( 6 0元/ ) iO 月 。 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发 <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个 试 > ( [ 9 74 1 9 ] 3号 ) 第 十三 条 第 一 款修 改 为 :个 体 户业 主 的 费 用 扣 除标 准 为 1 2 0元 / ( 6 0元 / “ 90 年 10
维普资讯
地产 有 关 的税 金 以扣 除 , 不 作 为加 计 5 的 基 数 。 予 但 % 对 于 转让 旧房 及 建 筑物 . 没 有评 估 价 格 , 既 又不 能提 供 购 房发 票 的 , 方 税 务机 关 可 以 根 据 《 地 中
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 税收征管法》 第 3 ) 5条的规定 , 实行核定征收。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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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财税[2003]158-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针对近期契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有关契税减免税政策(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五)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
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六)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
二、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拆迁减免税申请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批准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字号、已减免的金额等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笔者在对某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单位办税人员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仍然比较模糊,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另外,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配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计算方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24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24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
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略)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结束——。
文件名称及文号
《财部 XX〈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经请示市府批准同意,对供销社社员向供销社、入股和个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税务局财部、XX〈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的》(京税五[1994]375号 )
发文时间:
序号
废止内容及说明
现行文件的文号及条款
1
第一条第一项
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除标准均按照市局京税五[1994]292号《XX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的》中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局 市地方税务局财部 XX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费用除标准〉的 》(京财税[2006]740号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本人的费用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3
第三条
对于多次发放属于同一数月的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应将各次发放的同一数月的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合并为一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方税务局XX〈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京地税个〔2005〕100号)
4
第五条
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税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届时您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和“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报表样式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7张(详见附件1),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等网上申报表的样式将发生变化,同时还需附带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请您特别关注并提前查看相关文件了解。
(二)申报位置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上述新系统申报后,与之相对应的原申报系统无需再次申报。
(三)申报期限请您根据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限由次月月底规范为次月十五日内。
(四)缴款方式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采取先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再缴纳税款的方式。
请您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纳税款的,整个纳税申报事项完成(无需再进行“分税种无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再到“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模块下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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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 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 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 12 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 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 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 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 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 1、附件 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5〕69 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4.若投资者多于 5 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03-05阅读次数:217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一、政策依据:京财税[2010]18 号文件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7%娱乐业20%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25%其他行业1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表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 5000 元的502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102503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2012504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3042505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356750例一:某个人独资的工业企业,该企业可准确核算收入额,但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按应税所得率 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 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 500000 元,二季度收入额为 600000 元,该个人独资企业 2010 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000×7%=3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5000×30%-4250=6250 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000+600000)×7%=77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税额=77000×35%-6750-6250=13950 元例二: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两个,一合伙人占 40%,另一合伙人占 60%,从事饮食行业,按照应税所得率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 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 500000 元,二季度收入额为 600000 元,该合伙企业 2010 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一季度:占 40%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500000×7%*40%=14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20%-1250=1550 元二季度:占 40%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500000+600000)×7%*40%=308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纳税额=30800×30%-4250-1550=3440 元三、对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1、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2、每年 12 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3、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四、申报表说明: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可下载)2、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不填写3、项目内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100%;合伙按比例填写(有几个合伙人填几张申报表)4、项目内第 9 行、10 行在 2、3、4 季度要填写5、项目中: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外投资所得五、纳税人准备资料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海税通及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均可下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3、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4、投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征复印件(一式一份);5、合伙企业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2009-04-09阅读次数:899[字体大小:大中小]对于新成立或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核定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份4、公章5、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及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企业提供)6、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培训学习须提供执业资格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行业提供)注:以上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到单位的税收管理员处办理。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2010-04-29阅读次数:2458[字体大小:大中小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办理程序: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index.htm)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 号)3.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 号)表格下载:申报地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 1000 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 960 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单位:万元---------------------------------------------------||档次|一档|二档|三档||行业||------------|--------------|----------||||经营(销售)||经营(销售)||经营(销|||代码|行业||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收入||收入||售)收入|||--|-------|-------|----|---------|----|-----|----||01|娱乐业|0-10(含)|5%|10-40(含)|8%|40 以上|10%||--|-------|-------|----|---------|----|-----|----||02|饮食服务业|0-30(含)|2%|30-90(含)|3%|90 以上|4%||--|-------|-------|----|---------|----|-----|----|||工业、||||||||03||0-40(含)|1.5%|40-120(含)|2%|120 以上|2.5%|||交通运输业||||||||--|-------|-------|----|---------|----|-----|----||04|商业企业|0-50(含)|0.5%|50 以上|1%|-|-||--|-------|-------|----|---------|----|-----|----||05|建筑安装业|0-60(含)|1%|60-200(含)|1.5%|200 以上|2%||--|-------|-------|----|---------|----|-----|----|||修理修配||||||||06||0-30(含)|1.5%|30-120(含)|2.5%|120 以上|3%|||企业||||||||--|-------|-------|----|---------|----|-----|----||07|其他行业|0-60(含)|1%|60-200(含)|1.5%|200 以上|2%||--|-------|--------------------------------------|||律师、会计师、|||08||经营(销售)收入不再分档,适用征收率统一为 5%|||审计事务所||---------------------------------------------------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