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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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 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2002〕1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的通
知》(国税函〔2001〕84 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 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 12 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 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 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 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 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 1、附件 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5〕69 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
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
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
征收方式
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 5 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03-05阅读次数:2174[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京财税[2010]18 号文件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7%
娱乐业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25%
其他行业1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表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 5000 元的50
2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356750
例一:某个人独资的工业企业,该企业可准确核算收入额,但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按应税所得率 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2010 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 500000 元,二季度收
入额为 600000 元,该个人独资企业 2010 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500000×7%=3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000×30%-4250=6250 元
二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500000+600000)×7%=77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77000×35%-6750-6250
=13950 元
例二: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两个,一合伙人占 40%,另一合伙人占 60%,从事饮食行业,按照应税所得率
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2010 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 500000 元,二季度收入额为 600000 元,该合伙企业 2010 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季度:
占 40%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
=500000×7%*40%=14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