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科研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科研中心是我校广大教职工开展各项科研重要技术支撑平台。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大型公共仪器的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同时也为培养全体学生及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养成良好的科研作风,特制定本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中心所有大型仪器设备所有权管理权属于学院,具体由科研中心统一安排专人管理服务,服务全校及社会。
校内任何科研实验室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均有权使用所有大型公共仪器。
第二条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根据设备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仪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执行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遵守仪器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仪器均对全社会开放,在确保完成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外检测咨询、仪器新功能开发等技术服务工作。
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并执行低收费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和使用者。
第二章仪器计划购置、验收及管理第六条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仪器设备。
购置前,申报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认真研究近期国内外厂家的资料,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
在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含校内已有同类型仪器情况)、紧迫性及可靠的经费来源;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该设备的技术力量及能力;安装环境及设施条件;选型论证,主机与零配件、附件的配套关系,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投资效益及预测风险。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所属院(所)主管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置申请,交科研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一级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评议,最后由主管校长核准后实施,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
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各类人员自己研制精贵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
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当进行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以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下,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由分管校长领导下的校、学院(系、部)、室三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有领导分管,试验室由试验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无论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如何,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为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方案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做到购置有方案、验收有手续、管理使用有制度、购进、发出、报废等手续要完备,逐步形成适合本部门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其其它经费渠道购入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方案管理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依据进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优先保证使用效率高的通用常规仪器的充实和更新、分别轻重缓急制定购置方案。
第七条10万元以上的精密珍贵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需由所需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猜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设备科会同关于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文件资料,是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
要按自治区教委的要求,如期、照实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常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使用、修理修缮保养等。
第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在实物领用后,统一办理建帐、建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组织仪器设备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工作;登记仪器设备资产明细账;组织仪器设备资产统计和维护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组织仪器设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教师、实验教学指导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开发新型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第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程序预先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逐级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五条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论证外,还需要了解供电容量的负荷情况,并听取用电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进行审定。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有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报告,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性能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多方比较后选购质优、价廉且是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凡一次性在同一供应商处购买仪器设备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购置仪器设备,批量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单件(套)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单项合同价款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一年内累计采购(例如计算机、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凭审批材料和购销合同,对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分门别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正规仪器设备管理秩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
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通用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内容。
仪器设备管理目的是为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泛指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等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范围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原则,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组织仪器设备核查、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
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积极协助部门主管领导落实上级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三)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使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处置、赔偿手续。
第六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1000元(含)至10万元(不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2)单价在1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的用管理规定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按教学实验的要求,合理地购置和使用仪器.1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实行实验中心主任总负责;2有计划地购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3严格验收制度,设备购进后要有有关人员验收签字,才能办理入帐手续.4对仪器设备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实验中心主任和各实验室负责人把关,如有损坏丢失,及时报告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或丢失将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制度进行处理.5设备仪器定期校对检查,做好帐、卡、物相符.6未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仪器,更不能私自将仪器借出,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7经院系和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要办理必要的手续,按期归还.8对于淘汰或因自然损耗而确定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报损报废前须先经实验中心主任认可再填报损报废单。
EyeLink1000眼动仪操作规程及其使用说明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脑与认知实验室—-眼动研究室在使用眼动仪时的注意事项:1.眼动仪在正式使用之前需要5分钟的预热时间,以防止出现追踪阈限的微小漂移。
2.整个支架相对于被试机显示器的位置是固定的,因此不要随便移动支架和被试机显示器。
3.眼动仪的位置在实验中可以根据需要做前后或左右的微小调整,但注意将镜头到眼睛的距离保持在40-—70cm之间。
推荐将这个距离保持在50—-55cm之间。
4.在不使用眼动仪时,请将镜头盖盖上。
并且注意不要用手触摸镜头。
5.除非实验有特殊要求,否则不要改动眼动仪的默认设置.6.如果不慎移动了本手册中要求固定的某些位置,请立即报告管理人员,以便恢复原状.7.如果在仪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报告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Eyelink1000眼动仪的组成与基本操作1. Eyelink1000眼动仪的组成与功能在硬件上,Eyelink1000眼动仪主要由主机、显示机和记录装置三部分组成.记录装置连接到主机上,主机和显示机之间通过网线相连,主机的IP为100.0.0.1,显示机的IP为100。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证设备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师范大学校内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教师、学生等。
2、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使用需求,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
3、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二、设备管理与维护1、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所管理的设备实行全面登记,明确设备的种类、型号、厂商、购置时间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2、确立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如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气体设备的气体监测、化学品储存等。
5、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时,设备管理员应及时联系设备厂商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记录应及时做好。
三、设备使用规定1、各单位和个人应正确使用设备,杜绝私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参数的行为。
2、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使用者进行培训,使设备使用者了解设备正常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方法。
3、在使用涉及较危险的设备时,应先进行安全演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使用计划,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设备,避免资源浪费。
四、设备年检与报废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备年检。
2、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出现质量损失或技术陈旧等情况,应及时走程序予以淘汰。
3、设备经年检或检修后出现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
五、管理建议1、进一步加强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查。
2、建立设备估价、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模块,开展全面的设备管理工作。
3、加强与设备厂商的联系,精锐维修人员的素质及技能,提高设备服务水平。
四、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
音乐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 华中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规程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1.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际动手能力,是实验室一切工作的宗旨。
2.互敬、互爱、互助,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实验室氛围。
3.实验室所有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实验员)、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务必爱护每一件实验器材。
4.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优秀者受表彰,违规者受处罚。
5.齐心协力,科学管理,共同创建一流的音乐学实验教学体系。
6.管理制度分则部分,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0〕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凡我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学校。
第三条购置仪器设备须符合科研工作需求,并列入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中仪器设备清单里,不得购置与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仪器设备。
如有特殊购置需求,须经科研项目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购置申请须由科研项目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须附专家论证报告,方可进行购置。
仪器设备购置预算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须经学校公开招标进行购置;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按学校规定的其他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未遵守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购置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资产验收和报账手续。
第五条购置发票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方能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其资产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在读博士后、硕士、博士研究生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办理资产验收,其仪器设备也由所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人管理。
仪器设备存放地点应在本校科研项目依托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电子档案。
第六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并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09〕57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教职工调离和学生离校时,所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人须进行仪器设备资产核对、办理交接并签章,方能办理相关调离或离校手续。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第七条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随着教学实验室的发展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科学教育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
而为了更好地实施科学实验教学,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 仪器设备的采购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预算。
首先,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其次,采购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教育部门的要求和课程设置,能够满足学生实验教学的需求。
最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数量和品种规划。
2. 仪器设备使用的规定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首先,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教师才能使用仪器设备,并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其次,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可靠。
最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如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按时清洁和维护设备等。
3.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寿命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首先,教师需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清洁仪器表面、更换易损件等。
其次,应制定仪器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关键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最后,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记录设备的维修情况和维修记录。
4. 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操作规程。
首先,教师应带领学生进行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操作指导和实践培训,确保学生具备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能力。
其次,学生应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进行实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实验方案或操作步骤。
最后,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归还到指定的存放位置,保持教学实验室的整洁和安全。
5. 仪器设备的借用与维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和维修需要建立相应的流程和制度。
首先,在借用前需要进行相关的手续和登记,明确借用人和借用时间,并签订借用协议。
其次,借用的仪器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华中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组织领导1、成立华中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单位承担仪器设备的招标业务,校监察处、审计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招标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项目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2、建立评标专家库;3、招标小组为非常设性机构。
第三条招标采购范围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单位设备购置项目,不管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1、单台件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材料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2、单台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且批量在40台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仅有单一供货来源的仪器设备,上述仪器设备购置可采取询价方式,参与询价采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力争性价比最优。
第四条招标、投标原则和工作程序1、招标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招标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3、招标采购单位先填写采购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予以实施。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合同格式;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10天。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与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我校(含我校各单位)购置或外单位对我校捐赠的各类仪器设备,并且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800元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1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应与主机合并管理)。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XX师范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实施规范》中的规定。
单价在200元(含200元)至800元之间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
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低值易耗品建账管理。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各单位的主管副职(副处级)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质优价廉、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利用率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技术水平、使用率、存放、防护等各种条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分轻重缓急制订出长远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
其购置以项目形式立项建设,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XX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年度购置计划实施采购,具体工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开放管理规定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意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本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基地有利于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共用共享,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原则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建设共享机制,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将其建设成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要实验与测试基地,面向院内外开放服务的网络平台。
1、依据现有的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大型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在相关的基础及应用心理学专业,以满足主要功能、主服务学科的需要。
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垄断的状况。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每项功能。
制订平台管理相关服务细则,加强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条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加强共享机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建设资源共享,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
1、成立以主管院长为领导,实验室与教学办公室共同组成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
2、制订合理、可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成本收费(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维护费)。
3、对单价在2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和总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及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依托专业相对集中,并进一步加强新增资源建设。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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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
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
购置计划需经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与综合平衡。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领导、校学术领导小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落实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重新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
无明确经费来源和无设备型号等技术要求的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凡是事先未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或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而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其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需对购置理由、规格型号、效益预测、安装和使用条件及有无常年运行经费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验收,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厂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
格的仪器设备,要查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便于携带的小型仪器设备,应携带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不便携带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到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仅凭有关单据(发票),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保管、维护、维修和使用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合理调配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
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私自随便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
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