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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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

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购置计划需经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与综合平衡。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领导、校学术领导小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落实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重新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无明确经费来源和无设备型号等技术要求的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凡是事先未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或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而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其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需对购置理由、规格型号、效益预测、安装和使用条件及有无常年运行经费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验收,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厂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对于验收不合

格的仪器设备,要查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便于携带的小型仪器设备,应携带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不便携带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到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仅凭有关单据(发票),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保管、维护、维修和使用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合理调配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私自随便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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