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秋季《知识产权法(高起专)》离线考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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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作业考核

《知识产权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 文字作品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

2. 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3. 著作权法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

4.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5. 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这是指注册底标有效期满,商标权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商标续展注册,以继续享有商标权的权利。..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演绎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那么,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演绎作品版权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版权,并不是完整版权,不能独立地行使。1、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影动画片,都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

抄袭,又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版权。2、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作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3、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人们不易看懂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著述、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作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版权。

2.简述外国优先权。

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3.简述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4.简述商标的取得方式。

答:1)原始取得亦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这种取得方式亦称商标全的绝对发生。①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②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③混合原则: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中适用原则。2)传来取得亦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的。这种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相对发生。传来取得,①一是商标权的转让,既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权;②二是转移,既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转移,包括继续人根据继续承程序继续被继续承人的商标权和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权转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

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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