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三级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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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4—215.09—2002

三级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教育内容及安全规程考试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对入厂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的安全教育管理。

2 总则

为了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新职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精神和我站实际情况,站部规定对入厂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一律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下现场。

3 三级安全教育(按教育内容划分)

3.1 厂级安全教育;

3.2 车间级安全教育;

3.3 班组级安全教育。

4 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4.1 安全生产的意义和方针政策;

4.2 我站安全生产概况;

4.3 站部的站纪站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4.4 法制教育。

5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5.1 车间概况;

5.2 车间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

5.3 遵章守纪教育和自我防护的基本要求;

5.4 现场安全知识教育。

6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

6.1 班组概况;

6.2 班组规章制度和责任划分;

6.3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章守纪以及岗位行为规范的教育;

6.4 辅导学习安全规程、建立师徒合同、落实安全责任。

7 安全规程考试

7.1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必须系统学习本专业的安全工作规程,由车间一级负责对其进行安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在师傅的带领下,方可下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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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安规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下现场工作。

7.3 对特殊工种的新职工,除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合格外,还须经过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合格证后,才可独立操作。

7.4 安全监察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个人档案。

8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柘溪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制定:柘溪水电站安全监察部

审核:

审定:赵德宜

批准:

本标准委托柘溪水电站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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