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外贸公司品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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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外贸公司品质制度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某外贸公司品质管理制度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完善公司品质管理,避免因品质管理而造成公司经济及品牌信誉上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某外贸公司所有经营的产品,包括从工厂采购的产品。

职责

总经理:本制度的总负责人;

业务部:负责对供应商的选择,供应商产品质量直接责任人;

品质管理员:负责应业务部要求,检验产品,并提供相关检验意见;

仓库管理员:负责按照制度要求,严格履行收发货的相关手续。

流程关键控制点及相应措施

第7项:根据第6项标准,业务员须在相应时期向内控部提前提出请品质管理员检验申请。

如果违反,此操作货出后会出现两种情况:

1.货物品质过关,没有收到客人对于此单的品质投诉。对此违规处以象征性处罚:对相应业务员及其所在业务部,若为初犯,进行各人民币100元的罚款,第二次为各200元,第三次为各300元……,以此类推。

2.货物品质没有过关,收到客人的品质投诉。对于此事,业务员及其所在业务部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在业务提成中扣除。

第8项:在供应商发货到某外贸公司前,业务部必须通知品质管理员进行检验。

如果违反,则:

业务员及其所在业务部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在业务提成中扣除。

第9项:品质管理员检验后,出具《验货报告》,并表明能否接收意见。

1.若由于品质管理员工作不到位甚至失职的,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经济损失,由总经理根据情况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2.因品质管理员主观包庇供应商或受贿的,处以受贿额五倍以上的罚款,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10项:仓库管理员见到《购货合同》及《验货报告》后办理入库手续

如果违反,则:

1.未造成经济损失,则对仓管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2.造成经济损失,则对仓管员处以200元/次以上罚款。

第13项:原则上总经理签署《发货通知单》时,依据《验货报告单》。

但确因业务需要,业务部认为需要对产品“让步放行”的,报经总经理确认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业务部成本中扣除,由公司与业务部分别按比例承担。

第14项:所有以某外贸公司名义发往客户的货物都必须在发货前办理入库手续。

如果违反,则:

如是整柜订单,又是我司帮客人订仓和报关的,如需要,可以考虑直接到供应商仓库装柜。所对应的入库和出库,需作相应改动,此项工作由业务人员

与供应商共同确认相关细节。如有出入,将由业务人员及所在业务部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上述情况,亦必须具备《验货报告》及总经理签署的《发货通知书》,并由业务人员补办相关的出入库手续。

如需在某外贸公司仓库出货的订单,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流程,如没有按规定操作,仓库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第15项:仓库管理员必须依据《发货通知单》进行发货,同时收取《进仓单》或《装箱单》。

如果违反,则:

仓库管理员承担所有经济后果,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100元/次。

涉及文件

《订单》《购货合同》《验货报告》(本公司出具)

《入库单》《验货报告》(客户出具)

《发货通知单》《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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