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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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一方面,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却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酬劳不平等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高,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因此,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比较单一,收益率不高,安全性也不够。

因此,要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提高收益率和安全性。

其次,要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养老金的支付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要完善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提高支付水平。

第三,要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增强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是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最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多个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目前,我国养老金的支付金额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对于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就业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个人养老账户。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应对老年生活的各项开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筹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的,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确保了养老金的公平和公正。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城镇非职工的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城镇居民本人,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求缴费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照顾那些没有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确保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

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获得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参保人员基数大、缴费标准低,并且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差额和提高待遇水平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3.1 本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3.2 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供应资金支持,增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缴费对象和基数4.1 全部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照职工个人的工资基数确定。

第五条缴费义务和方式5.1 个人缴费义务:本企业职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金。

5.2 企业缴费义务:本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将企业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支出至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频次6.1 养老保险缴费依照月度完成,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末前。

第七条缴费凭证和记录7.1 本企业将为每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职工应连续保管个人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时间供应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8.1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待遇比例进行计算。

第九条退休年龄9.1 依据国家规定,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9.2 企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65周岁。

第十条养老保险金的发放10.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10.2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发放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一条组织机构11.1 本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答职工咨询,审核养老保险申请,跟踪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申请流程12.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

其旨在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的晚年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二、制度构建1. 缴费机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需要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

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雇主和职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缴纳。

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需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为职工退休后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来源。

3.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确定每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发放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月发、季发或年发等,确保退休职工能及时获得养老金,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制度优势1. 维护职工权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养老金保障。

职工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等到退休时可以获得养老金收入,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2. 缓解养老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压力逐渐增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缴费积累养老金,减轻职工个人的养老负担。

同时,由于养老金的获取是通过共同缴纳实现的,可以分散养老风险,降低社会对个人养老的依赖程度。

3. 促进经济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缴费和有效的基金管理,可以形成庞大的养老金资金池,为经济的投资和消费提供稳定支持。

同时,良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能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刺激内需增长,对于保持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与挑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金缺口、管理不到位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企业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晚年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要,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企业和职工的共同缴费,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享受到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全面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应该是全面的,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2. 经济适应: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和待遇应该与职工经济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过重负担职工,也不能让职工养老待遇不足。

3. 公平公正: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统一的制度规定和运行机制,确保所有参保职工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4. 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确保长期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障。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1. 缴费: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通常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

2. 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效益。

3. 待遇发放:企业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领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压力增大的问题,如何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 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均衡问题: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待遇相对较低,存在不公平现象。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众参与与反馈
1.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政策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和优化。
3.政策宣传: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十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长期规划: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规划,确保制度在面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时能够持续稳定运行。
2.资源配置:优化养老保险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预测与应对:加强对人口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提前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适应未来变化。
2.公私合作模式: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养老保险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志愿者服务:倡导和推广志愿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和日常关怀。
十四、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展望
1.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将持续完善,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个层次。
二、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2.政策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3.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养老保险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07/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投保单位为其职工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支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确保在退休后职工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从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轻职工在退休后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2.企业职工必须具备法定退休年龄;3.企业职工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按照规定,企业应根据其职工的工资总额向社保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同时,职工自己的个人工资也会被扣除一部分作为个人缴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根据职工在参保期间的工资和缴费时间计算。

基本养老金是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2.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计算。

职工在每月缴费时,一部分缴费会被划入个人账户,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满足一定要求的年限。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中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和改革中。

政府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变化较为频繁,涉及到养老金缴费比例、领取条件等方面的调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和不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退休保障机制,能够减轻其退休后的经济压力。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企业中的职工,建立起来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让他们在老年时期能够放心安享晚年。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向心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保范围和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养老金计算和发放等。

1. 参保范围和条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残疾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 缴费标准和方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而定。

缴费方式一般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

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参保期满且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的。

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是以月份为单位进行,按照一定的金额发放给退休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其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提高了职工的幸福感和社会地位。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然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足、养老金水平不高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国发[1997]26号

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发布)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

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运行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直到1985年,我国开始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88年全面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此后,我国相继推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研究型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包括缴费、待遇和管理等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目前,养老保险费率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其中单位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通常较高。

缴费金额由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决定,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缴费金额越多。

缴费期限为职工工作期间至退休,退休后按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包括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等因素。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养老金的标准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保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参保职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待遇。

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覆盖率相对较低。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仅有不到50%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覆盖率较低。

其次,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养老金调整主要依靠国家政策,缺乏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养老金发放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

其次,完善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与物价上涨和工资增长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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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省级调剂金;(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

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

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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