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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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

质量事故

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1.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等级管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质量事故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③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简称“三不放过”。

④事故分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如下表:

备查: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部分类)

①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灵)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③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颁布实施)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

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

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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