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时刻:年月日午时分起至年月日午时分止。地点:被查封(扣押)单位: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不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公安笔录模板之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 问: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答: 问: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你的社会经历? 答: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 答:没有。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不是。 问:你是否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答:没有。 问: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

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以上诉述权利和义务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强制程序文书样式 目录 1、强制措施审批表 2、强制措施决定书 3、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4、强制措施扣押清单 5、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6、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7、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8、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 9、强制执行催告书 10、强制执行决定书 11、中止(终结、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12、强制执行协议书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14、陈述申辩书 15、责令改正通知书 16、文书送达回证 1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8、授权委托书

陕运强制文书一: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强制措施审批表

文书补办批准手续。 陕运强制文书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强制措施决定书 主要理由: 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___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财物、设施或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_____日,自年月日起。 请持本决定书在日内到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书同时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执法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陕运强制文书三: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陕运强制文书四: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强制措施扣押清单 因当事人 一案,本机关对实施了 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日,扣押车辆等财物清单如下: 其他说明: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

人民警察询问笔录模板

到案方式为口头传唤/投案/移送/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填写以下内容: 到案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11时00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离开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时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询问笔录 第 1 次共页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询问地点湛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询问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 1967 年02月07 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 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 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能力具备 翻译人/监护人(签名) ----- 现住址 ---------- 通知家属情况:年月日时分已通过电话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 嫌 ,依据第条规定,依法口头传 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 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 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 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第 1 页

答:明白了,没什么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答: 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答: 问:还有其他情况补充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 答: 被询问人:执法人员: 第 2 页

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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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 【打印】【关闭】 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 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这一规定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违法现场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在办案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是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明,又是获取新证据的突破口。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 (一)现场检查的重要性。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笔录属实物证据,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方面都有别于书证,记载的是物证材料,但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保全这些材料的方法。它是指药品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材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三、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不突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职务:年月日见证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联

注:存档(1)。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第联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10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查封扣押审批表由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三部分组成。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承办意见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物品拟查封扣押地点、承办人签名、时间等,审批意见包括领导意见、领导签名以及时间等。 二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三是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工商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工商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已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在检查现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情况: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已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扣留财物的才填写~如没有填“无”) 一、无照检查情况:,案名:黄X涉嫌无照从事经营案, X年X月X日~我所执法人员张X~李X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黄X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由该店的黄X、陈X等配合我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位于河源市源城区XX路XX号~面积约X平方米。门口设有字号为“XXX”招牌一个。 2、店内有货架X组~货架上摆放有XX、XX、XX等商品。当事人承认以上货品用于销售。现场有消费者X名~正在选购商品。 3、现场未发现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黄X 涉嫌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4、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5、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商品,经营的工具,予以扣押~当场制作并交付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XX工商强措字…2012?1号,和扣押清单,第1号,。

以下空白。 1 二、有执照的检查情况: X年X月X日~我所执法人员张X~李X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黄X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由该店的黄X、陈X等配合我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基本情况:赵**~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年38岁,家庭住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位于河源市源城区XX路XX号~面积约X平方米,墙上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赵某~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杂品~经营地址:XX路XX号~执照有效期:2008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4日。 3、经现场检查发现~,检查情况,。 4、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5、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予以扣押~当场制作并交付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XX工商强措字…2012?1号,和扣押清单,第1号,。 以下空白。 2

现场笔录(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版本)4-2

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2013 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 2013 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地点:XXX XXX XXX XXX 检查人员: XXX 执法证件号码: XXX XXX XXXX 检查人员: XXX 执法证件号码: XXX XXX XXXX 当事人: (个人)姓名: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 XXX XXXX XXXX XXXX (单位)名称: 住所(住址): XXX XXX XXX XXX 邮政编码: XXX XXX 联系电话: XXX XXXX XXXX 见证人: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 XXX XXXX XXXX XXXX 单位或者住址: XXX XXX XXX XXX 邮政编码: XXX XXX 联系电话: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通过店员电话联系后,当事人回到现检现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已向当事人出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告知情况:告知当事人我们是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在依法对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已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县工商强字…201 ?号)。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得知执法人员的检查来意后,愿意配合执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2020年指认笔录范文

指认笔录范文 受伤学生张某瑞。家属供图 针对“恶霸冲进校园殴打小学生”网帖,12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公安局通报称,殴打他人的两名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其中一人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2月9日,发帖网友@还未熟透的麦穗告诉澎湃新闻,11月29日17时30分左右,其在襄城县文昌小学就读的弟弟张某瑞和几名校足球队成员在操场练习。突然有位同学的父亲带了一个类似“保镖”的人冲进校园,称有人踢球碰到儿子姚某,并让儿子现场指认。期间,姚某父亲与多名学生发生冲突,张某瑞也被“揪头发,扇耳光”。 受伤学生姜某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是被姚某父亲带来的另一名男子打的,当天“被打的十几个(同学),住院的6个。” 姜某父亲称,“学生们被要求站在那里90度鞠躬道歉,道完歉还不行,抓着脖子用手掌打脸踢肚子。” 张某瑞父亲表示,事发时,学校多个监控照到当时的情况,但被告知监控坏了。

12月8日,姚某的母亲对澎湃新闻表示,其丈夫所带男子是司机、也是亲戚,并非受伤学生口中的“保镖”,也不存在殴打学生。其称,丈夫到后要求对方道歉,有学生骂人才引发冲突。 12月11日,许昌襄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1月29日18时许,襄城县公安局库庄派出所接到张某辉报警称:其儿子在襄城县文昌小学被两个成年人打了。接报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有六名学生称被其同校同学姚某的父亲和司机打伤。 通报指出,由于学校监控摄像头出现故障,案发现场无法调取相关视频资料。派出所民警带领六名学生在家长的陪伴下到襄城县人民医院进行初检,检查结果为均无明显外伤,当晚除一人回家外,另五名学生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库庄派出所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五名学生都不要求做法医鉴定。 11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某瑞的家长张某辉给民警打电话说六名学生又要求做法医鉴定。当天,民警又带领六名学生到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只有姜某的法医鉴定要求达到受理条件。经法医鉴定,姜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通过办案民警全力开展调查走访,询问、取证等工作。证实,姚父姚某兵打了张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査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査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査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査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而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索” 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査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査吋,由于被检査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汄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査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査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査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査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 检査的证人、被检査方人员参与检査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査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景/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景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査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对检査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景、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景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景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 (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査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査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吋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景,要记明使用的计景器具的状态及计景过程; (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 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査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査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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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安询问笔录模板 公安询问笔录模板,公安询问笔录是法律行业的专用术语,是公安局记录人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目击证人的详细报案信息,语言记录成文字,以下是管理资料网公安询问笔录模板 公安询问笔录模板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11月07日12时10分至 11月07日12时25分 询问地点**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询问人工作单位**派出所 记录人工作单位**派出所 被询问人***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1967年02月07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 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能力具备翻译人/监护人(签名)-----现住址---------- 通知家属情况: 11月07日时分已通过xxxx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依法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 答:明白了,没啥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 答:没有。 问:讲一下你家庭情况? 答: 问:你有没有取得与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答:没有 问:请你讲一下自己的违法情况。答: 11月07日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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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签证过期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民警(出示证件),你是否通晓汉语?是否需要聘请翻译? ~D我通晓汉语,不需要聘请翻译。 ~D我不通晓汉语,请指定翻译。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现我们指定某某为你翻译,你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但你必须如实回答提问,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明白吗? ~D我明白。 你的个人情况? 你的家庭情况? 你的个人简历? 你以前是否受过中国公安机关的何种处罚与处理? 你知道今天为什么书面传唤你来公安局吗? ~D知道,因为我的签证(居留证或居留许可)超期了,我违反了中国的法律。 讲一下具体情况? 你持何种护照?号码?有效期? 你最近一次入境时间?地点? 你持有签证的基本情况? 你是否于该签证(居留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你是否还持有在中国居留的其它证件? ~D没有。 你何时发现签证(居留证或居留许可)超期并于何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你自何时1至何时2在何处作什么? 据你所持护照(及居留证或居留许可)所示,你在中国停(居)留期到何时3,你自何时1至何时2未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已经在中国非法停留(居留)天,你明白吗? 你何时来到XX?住在何处?是否依照规定申办了住宿登记? 以上笔录已由翻译宣读给你听,是否属实? 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承租淫秽物品 今天为何事被传唤至DWBM? ~D我于X年X月X日X时在X出租淫秽物品。 ~D我于X年X月X日X时在X出租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来源? 淫秽物品的数量? 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目的? 你出售、出租的淫秽物品的特征? 你出售、出租的淫秽物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 你一共有多少的淫秽物品? 现在一共出售、出租了多少淫秽物品? 最近一次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是在什么时候?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黄朝峰)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下面笔者就“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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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见证人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答: 问:如实陈述一下案件发生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殴打的起因是什么?你为什么殴打对方?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 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该案件作为原告的B市某公司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实际上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也不会出庭作证),也不具备《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诉讼主体不到场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无法“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三、询问笔录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案刑事案件并未侦查终结,也未经审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审理中的证据。因案件并未侦察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该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得到确认,事实尚不清楚。询问笔录的制作有其法定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存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未经法院判决明确认定的询问笔录就无法排除这些违法情形存在的可能性。 四、如果法院采信询问笔录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查封的法律依据

从《行政强制法》再看安全监管查封扣押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不仅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施查封扣押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我们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完善执法文书,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查封扣押必须坚持依法合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赋 —1—

予的法定职权,行使查封扣押是落实依法履行职权职责的需要。但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慎之又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只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如果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我们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二是查封扣押必须严格执法程序。 首先,必须明确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并且这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些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公权当有界,强制需谨慎。目的很明确在于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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