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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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领
1、现检查笔录制作的策略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
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
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
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
(1)检查时间、地点应精确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当事人栏内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检查人、检查内容栏内应如实填写。
(2)检查情况栏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等。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一般可以以现场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对...........进行检查可以为开头。
(3)笔录写好后要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见证人的,
见证人也应签章。
3、场所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生产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4、财物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财物存放的环境;
(2)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装璜、包装、标签;
(3)当事人对财物所作的标价、说明情况;
(4)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包括检查的方法、程序、结果等;
(5)检查中财物发生变化的情况;
(6)现场检验所使用的工具名称、型号,检验的方法、过程、结果;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是质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是对违法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常见有以下几类问题: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a、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b、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c、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调查笔录;
如:据当事人口述,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
(2)记录的主体内容不全面。
a、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将上述这些情况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b、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成品是否正在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帐册以配合检查等。
c、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