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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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职务:年月日见证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联
注:存档(1)。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第联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博)食药监查扣〔〕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
涉嫌(存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第联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
调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
答: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
问: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
调查记录:
被调查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博)食药监检告〔〕号
:
我局决定对(博)食药监〔〕号《文书》所记载的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查封(扣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该期限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特此告知。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博)食药监查扣延〔〕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原因),我局决定对(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所查封
(扣押)的物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自年月日起延长至年月日。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先处〔〕号
:
我局于年月日以(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物品予以先行处理。
处理方式:
附件:(博)食药监先处〔〕号《先行处理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