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概要
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
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不规范用语举例
不规范用语举例1、饭店门口:“抄”饭2、修车店门口:补胎“冲”气3、零售店铺门口:“另”售4、家具店门口:家“俱”5、装潢店门口:装“璜”6、失物广告:失物“启示”7、安装公司门口:“按”装8、洗车店门口:洗车打“腊”9、饭店门口:“合”饭10、水果店门口:“波”萝11、饭店菜单:鸡“旦” 12、五金店标牌:“扦”座 13、体育用品店标牌:“兰”球 14、快餐店门口:大排“挡” 15、农贸市场标牌:“蕃”茄 16、停车场招牌:“仃”车收费17、严打宣传标语:严“历”打击18、某机场横幅:年“青” 19、某交通宣传标语:超限超载“殆”害无穷20、某食堂菜牌:鱼“园” 二、故意写错的(引号中为错别字) 1、药品广告:“咳”不容缓2、山地车广告:“骑”乐无穷3、补品广告:“鳖”来无恙4、眼镜广告:一“明”惊人5、驱蚊器广告:默默无“蚊” 6、透明胶带广告:无可替“带” 7、网吧广告:一“网”情深8、钢琴广告:“琴”有独钟、一见钟“琴” 9、热水器广告:随心所“浴” 10、空调广告:终生无“汗” 11、服装店广告:“衣帽”取人12、某洗衣店广告:“衣衣”不舍13、某房产公司广告:万“室”俱备14、某蛋糕广告:步步“糕”升15、胃药广告:一“不”到“胃” 16、赛马广告:乐在“骑”中 17、电熨斗广告:百“衣”百顺18、快餐店广告:“烧”胜一筹19、洗衣机广告:“闲”妻良母 20、帽子公司广告:以“帽”取人 21、治结石病广告:大“石”化小、小“石”化了22、打印机广告:百闻不如一“键” 23、涂料广告:好色之涂 24、冰箱广告:制冷鲜锋 25、治痔疮药广告:有痔无恐 26、花园公寓广告:随寓而安 27、跳舞机广告:闻“机”起舞 28、海鲜广告:领“鲜”一步29、口腔门诊广告:“快治”人口30、礼品店广告:“礼”所当然。
二食品药品主要执法文书制作及办案技巧
食品药品主要执法文书制作及 办案技巧
主讲:李胜军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
(一)国家总局统一后的文书范本有40种; (二)四川省药监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可供选 用的22种。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药 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中对现场实地 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 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 强的证明效力。掌握现场笔录制作技巧是每 个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二)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一)全面检查,准确记录。按照不同监督检查 “类别”,日常检查方法、内容和针对问题进行全 面检查,着重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并围绕 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因、何种方 式、何种行为、何种后果,逐一记录清楚,数据准 确、用词恰当,不能估算。问题产品的发现应具体 到空间地点,使未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笔录也能了解 到现场的情况。笔录中的预设栏目应准确、完整地 填写,不漏项,作为原始性记录,必须现场一次性 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二)客观记录,不加评论。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切忌在笔录中 作评论,推断,不能出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进行 定性的文字。笔录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见,所做的 实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不能使用现场笔录进 行询问,也不能记录主观臆断。如检查餐饮具消毒 情况应当记录为“在餐饮具洗消毒间内未发现用于 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发现有500L消毒柜一个, 内存个人物品、茶杯和碗,内壁上可见3处霉斑 (取证照片一张),消毒柜周围未发现电源设施。 而不能描述为消毒碗柜未使用,内壁脏或者直接描 述餐饮具未进行消毒”。
(三)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每个检查现场的具体内容:在检查过程中先用空白 纸或笔记本逐一记载,然后再逐项分段记载于现场 检查笔录中,违法事实尽量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 全面又有重点。对与具体案件关联不大或违法行为 较轻微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违法事实关联紧 密的物品、标识、人员操作情况、工具、原料、设 施设备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作为证据。如对凉菜间进行检查应记录为“凉菜间 有2人正在制作凉菜,其中1人未戴工作帽和口罩, 制作台上有盛装酱油的白色塑料瓶子1个,内有0.4 千克的酱油(现场称量)”,瓶表面无任何标识标 签(取证照片一张)。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一)程序违反规定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
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1、使用模糊性语言。
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
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
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
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现场检查笔录书写要领和范本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属实。
当事人签名:王﹡﹡执法人员签名:滕﹡﹡、单﹡﹡
2012年3月5日2012年3月5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口腔科执业人员陈﹡﹡现独立执业于口腔科,但未能向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有效的执业证件;理疗科执业人员刘﹡﹡核准的专业为护理,现独立执业于理疗科;检验科执业人员秦﹡﹡核准专业为护理,现从事临床检验专业;外科执业人员李﹡﹡核准的专业为临床外科,现同时兼职麻醉业务,但未能出示麻醉医师的有效执业证件;药局执业人员冯﹡﹡未能向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件。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属实。
被检查人签名:吴﹡﹡卫生监督员签名:滕﹡﹡单﹡﹡
2010年8月4日2010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制
现场检查笔录
(2012)第18号
第1页共1页
被检查人:燕京美食城,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区﹡﹡路24号,
电话:0458-12345678,业主姓名:王﹡﹡,住址:﹡﹡区﹡﹡路﹡﹡号,电话:135********
按检查顺序记录,不作评价(如不能记佩戴不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写处罚与否,不能抽象描写(如卫生一般、卫生不合格、室内很脏、生熟不分),应当具体描写(如在厨房冰柜内有5斤生牛肉和10斤熟猪头肉混放在一起;在二楼208客房内,地面有7处痰迹、有6个烟头、衣橱内有蟑螂、天花板上有蜘蛛网)。书写要规范,不能用简称(如无证经营、均无证上岗)。不能写错别字,不能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影像资料(记录物证和拍照的物品所在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识等,构成证据链)。记录现场控制措施和保存证据措施。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剖析
“ 自”等 词 语 ,或 者 像 制 作 处 罚 擅
叙 述违 法情 形 。
%
。
5 只 记录 当事 人 未签 名 的事 实 放 、堆 码 再 聚 焦 到 具 体 商 品数 量 , 、
中, 许 多执 法 人 员往 往 忽视 对 当事 对 现 场 操 作 人 员 在 从 事 何 种 活 动 , 人 未 签名 原 因 的记 载 , 这样 的笔 录 也 要 作好 记 录 。对 与 具 体案 情 关联
录 ,是 卫 生行 政 执 法机 关 实施 行 政 链 。
2 只 记 录执法 人 员 的检 查行 为 、
3 、当事 人 身份填 写 太简 单 。不
效 力 。 其 用 语 要 客 观 , 记 录 应 全 而 未 记 录 当事 人 的活 动 状况 。 如未 少 现 场检 查 笔 录只 填 写 当事 人 的姓
4 只记 录发 现物 品的数 量 而未 应 是 询 问 笔 录 。 、 2、贴 近 案 情 ,详 略 得 当 。可 以 采 取 “由 大 到 小 ” “由 粗 到 、
“多 ”、 “余 ”、 “左 右 ” 等 不 定 记 录其 数据 来源 和 获取 途 径 。 如 未
词 语 ,这 是 制作 现 场 检查 笔 录 的一 记录在检查过程 中确定的物 品数量依
记录 ,从而 体现 现 场检 查笔 录作 为 漏 填 其他 执法 人 员的 执法 证 号码 。
一
、
现场 检 查 笔录 常 见 问题
( )记 录 的 词 语 主 观性 较 强 一 有些执 法人 员未 能把握住现场检
种 动 态 笔 录 的性 质 。 3 只记 录 实施 检 查的 内容 而未 、
文 书 一 样 ,直 接 在现 场 检 查笔 录 中 而 未 注 明 其 不 签 名 的 原 因 。 实 践 包 装 标 签 及 现 场 痕 迹 等 等 。 同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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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2)
学习资料一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
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
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
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
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
《工商浅谈《现场笔录》》
《工商浅谈《现场笔录》》一、《现场笔录》的法律地位案例:个体工商户王某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某布匹市场2排20号。
去年某月,王某擅自移至该市场2排45号经营。
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决定对王某予以50元的当场处罚。
该《现场笔录》王某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载明了王某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故《现场笔录》上没有其他证人签名。
后王某不服处罚,诉至法院,称现场检查时他不在场,并出具了一位朋友的证言为其作证。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能否依据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认定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分歧意见较大,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理由是。
王某主张其当时不在场,并有一位朋友为其作证,工商所的《现场笔录》上,既没有王某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
据此,工商所的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顾不能认定王某行为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理由是。
本案中,工商所对于王某是否在现场,除《现场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并且《现场笔录》上又没有王某和其他证人的签名;而王某主张其不在场也仅依据朋友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力较弱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故对王某是否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
评析: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该《现场笔录》形式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有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否则,该《现场笔录》不合法。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瑕疵分析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瑕疵分析现场检查笔录是食药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作的文字记录。
它是监管行政案件立案、处罚的重要证据。
因此,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往往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进程,在行政诉讼中,更是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就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瑕疵进行分析,并对克服这些瑕疵做一讨论。
一、检查现场格式文书要求工作人员在空格处填上检查现场。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两种写法。
一种是写上“XX市XX路XX号”;另一种是写上“XX公司门市部(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
第一种写法的理由是:执法人员确实是在该地点进行了检查,甚至有的同志还说许可证上对经营地点的写法也是这样写。
第二种写法的理由是:我们确定检查的是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
第一种写法如果发生在集镇上,街道没有编号或者在农村,就会出现写为XX市XX镇XX街或XX县XX乡XX村XX组。
这种对地址的描述显然缺少排它性,这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写法虽然写出了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受检部位,对其在空间的具体地址却是模糊的。
建议: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是能够将被检查对象的受检查部位和地理位置准确表达出来,笔录记载的地方不能出可能有其他单位,具有排它性。
因此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受检单位的受检部位加地址。
如:XX公司门市部(地址:XX市XX路XX号)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是一个选择性项目,二者只能选其一。
但在现实中,常被忽略,没有划去其中的一项,造成对相关人员责任身份的模糊。
这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概念认识不清,法定代表人是经有关机构登记认可的能够全权代表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员,负责人只是非法人机构按有关程序取得机构某方面权力的人员,二者在法律上有相当大的区别。
建议:执法人员要从法律上认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就不会忽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项选择性内容的填写了。
三、检查内容书写中常见的瑕疵对现场检查笔录的检查内容书写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同时还要反映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取证工作,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有关证据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
规范用字用语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规范用字用语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规范用字用语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树贤中学不规范用字检查情况为了培养我校师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增强他们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养成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及规范校园用语用字的相关制度,学校于9月15日至10月15日组织学校语言文字领导小组成员,对校园用语用字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地检查。
现将我们的检查情况和改进措施汇报如下:一、检查中存在的情况统计从检查校园教室所张贴的宣传标语、规章制度、名人名言等方面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 宣传标语破损脱落11处, 如墙上钛金字名人名言等,现已整改9处。
2. 标点符号不规范11处,如《中小学生安全应知应会50条》《食堂五常管理法》等中有“1、”而正确为“1. ”等问题较为普遍,即阿拉伯数字后应用点号,现在已全部整改完毕。
3.汉字拼音不规范4处,现在已全部整改完毕。
4. 乱涂乱画2处,现在已全部整改完毕。
总共发现26处不规范用字,已整改24处,还有2处下一步继续整改。
二、改进的主要措施根据检查中存在的情况,学校及时召开了行政会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整改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规范用语用字制度。
学校利用国旗下讲话、广播站、黑板报、大队部、作业展、朗读比赛和普通话征文等活动,大力宣传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提高师生使用规范字、规范话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氛围。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分工,在各项制度基本健全的基础上,狠抓制度的落实,切实保证将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2.发挥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教师要身体力行,在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方面为学生做好示范,要求做到课堂教学和师生交流使用普通话,作业批改、板书设计写规范字,并以此作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条件之一。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检查和改进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教师和学生及时改正。
3.进一步强化学生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加大学生规范用字的力度,定期进行规范用字的检测。
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案件办理始终离不开调查笔录工作,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举报人陈述等都是以调查笔录形式取得并固定的。
做好调查笔录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
在复议或者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进一步挖掘案情,确定下一步调查方案。
3、了解当事人心理,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理方式。
调查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可靠,与办案质量休戚相关。
然而目前执法办案中调查笔录却存在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的问题。
实体方面是调查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量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等不以笔录等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
一、调查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文字水平不高。
这与执法调查人员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错别字;2、病句。
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3、用语不规范。
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4、标点符号不规范。
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5、人称混乱。
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6、字迹潦草难认。
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
这与办案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
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2、笔录的目的性不强。
医院服务禁语不规范服务用语及文明用语
医院服务禁语不规范服务用语及文明用语(一)服务禁语:1、不知道,问别人去。
2、刚才不是跟你说了,怎么又问?3、怎么这么烦啊!4、谁叫你病历卡不拿出来。
5、没零钱,自己去换。
6、为什么不提前准备好。
7、没带钱怎么看病? 8、上面写着,不会自己看?9、越忙越添乱,真烦人。
10、叫什么,打针哪有不痛的。
11、计算机计费不会出错的。
12、你这个病看不好,住院也没用。
13、我医生还是你医生? 14、不想看就别看。
15、不想住院就出去。
16、没钱就停药(停治疗)。
17、这是医院,不是你家。
18、我就这态度,怎么样。
19、你去告啊,随便告哪都行。
20、有意见,找院长去。
(二)不规范服务用语:1、不知道。
2、你快点。
3、计算机的问题,我也没有办法。
4、快点去交钱。
5、不是我管的,我不知道。
6、我也没办法啊。
7、抽烟(用电)罚款。
8、这不是我的错,没这回事。
9、病历不能随便给你看。
10、办公室你不能进来药房服务忌语1、“不知道”2、“这药没有,找医生去”3、“怎么吃法,你自己看,上面不写着吗”4、“钱还没交,就拿药啦,交钱去”。
5、“你用这药对不对、好不好?我哪知道”。
6、“我就这个态度,你去告好了”。
住院收费处服务忌语1、“钱不够,回家拿钱去”。
2、“你问我,我问谁去”。
3、“预交费单没带来,结什么帐”。
4、“我不知道,你问病区去”。
5、“我就这个态度,你去告好了”检验科服务忌语1、“不知道,问医生去”2、“跟你讲过了,还要问”。
3、“还没到时间,都出去”。
4、“上面都写着,你不会自己看啊”。
5、“空腹抽血,谁叫你吃东西的”。
6、“我就这个态度,你去告好了”。
放射科(CT)服务忌语1、“喂,到你了”。
2、“还没交钱,就来拍片了,去,去”。
3、“急什么,要快不会早点来呀”。
4、“你病这么重,为什么不早点来检查”。
5、“你得的是癌症,治不好了”。
6、“我就这个态度,你去告好了”。
急诊科服务忌语1、“不知道,去问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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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
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2. 未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2.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指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有些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没有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定性描述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定性描述为“xxx、xxx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正在上岗工作”。
当事人当场未能出示相关证件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件,当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现场出示,可能另存他处,以后极有可能提供出来。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未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件或事后对此不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便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引起当事人的不服而拒缴罚款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为只是“涉嫌”未取得许可证而非真正未取得许可证,不能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要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可证”,则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执法人员应特别注意在针对当事人某个“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其提供某个证据,当事人称有但不能当场提供的行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执法人员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对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的,一定要制作有当事人签名的“书面文件”,超过期限不提供则可视为没有。
2.2. 记录过于笼统、抽象。
《现场检查笔录》正文的描述应具体到未去现场者看了记录也能知道现场情况,但涉案文书常用“卫生一般”、“卫生不合格”、“很脏”、“生熟不分”等不规范的简言简语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高度概括描述为“餐厅脏、乱、差”。
文书书写应规范,不能用简称。
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这样不规范的记录就使人不明白无什么证,这样的简称不但不能准确具体描述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
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习惯用“物品乱放”、“制度不健全”、“满地垃圾”、“室内有蝇”、“群蝇乱舞”、“人流不合理”等不规范的语言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此类不规范用语不能真实地体现当事人从事的违法行为,以此“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势必会引起行政诉讼。
2.3 主观判断、分析定性
在涉案《现场检查笔录》中,常见执法人员对未亲眼看到经
过分析或群众举报的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通过主观判断当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记录下来,如“餐厅有一只蟑螂,后堂肯定更多”、“据xx的举报,你单位发生了食物中毒”、“我们一直未生产,那是别人诬陷”等。
执法人员应记录在现场观察到的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
3. 未遵循相关性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仅记录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哪一类的执法监督活动就应记录哪一个方面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没有必要记。
成绩、优点是无关的,不能在文书上记录“卫生很好,望继续保持”。
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无关的内容不能记,如“后堂工作人员素质差”、“有电视柜一个、书架一张、床几个”等。
记录时应注意只记录最主要的违法事实,不用全记,切忌事无巨细全部记录。
主要违法事实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就某个管理相对人而言,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是主要的违法事实;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比,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是主要违法事实。
如严重后果>造成危害>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卫生要求。
4. 未遵循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记录的程序、内容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
所有的执法监督工作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应特别注意用法言法语记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
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执法人员应亲自签名,同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就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
涉案文书常见执法人员互相代签姓名,此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部分涉案《现场检查笔录》被当作催款单和产品推销广告,如“限xx 日内交清体检费”、“必须安装无敌牌灭蝇器”等;部分被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写上“立即停业整顿”、“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限一周内办理健康合格证”,“如不改正必将严惩!”等的极为不规范的用语;部分被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和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者清单,将涉案物品及数量记录在笔录上,同时写明“以上物品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不规范用语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用语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败诉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0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