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喝醉了酒派出所也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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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喝醉了酒派出所也该管吗

2020年04月09日

1997年7月6日中午,丁宝权与本单位同事李某、王某在丁家喝酒。因饮酒过量,丁宝权醉酒后站在自家阳台上与对面居住的林场职工唐德之妻程英发生口角,并对程进行侮辱。程英无法忍受,便向H县公安局林区派出所请求解决。该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见丁宝权衣着不整,仍呈醉酒状态,谩骂、威胁他人;对其劝阻,丁宝权不但不服,还对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推搡。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该所民警对丁宝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到该所约束。当日晚8时,丁醒后经批评教育后释放。

丁宝权对派出所的强制约束不服,以H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四川省H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本单位唐德在工作上曾发生过矛盾,为此两家也发生过口角。1997年7月6日午饭后,原告在自家阳台上与同事李某、王某说话。住在原告对面的唐德之妻程英认为原告在议论唐德,遂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饮酒过量是事实,但并未醉。被告强制约束原告属非法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在关押时,派出所造成原告身体多处皮肤擦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强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5元,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1997年7月6日下午约2时,原告丁宝权醉酒后在自家阳台上赤背脱裤子露出生殖器,谩骂侮辱对面宿舍程英(女)。我局林区派出所接到程英的报警后,派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原告丁宝权裤子小解处敞开,未穿内裤,赤背,仍在辱骂他人,呈醉酒状态,并对他人构成威胁。在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丁宝权约束至酒醒。我局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未给原告丁宝权造成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局的行为合法,驳回原告丁宝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接警电话记录、处理现场笔录,以及程英和丁的同事李某、王某的陈述等证据。

四川省H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醉酒后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并对他人人身安全有所威胁,被告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约束到清醒,是合法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

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H县公安局1997年7月6日对原告丁宝权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2)驳回丁宝权要求被告H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485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丁宝权负担。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H县公安局对丁宝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二是H县公安局是否要对丁宝权给予行政赔偿。

第一,H县公安局对丁宝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这表明公安机关并非对一切醉酒行为都予以过问或将醉酒人约束到酒醒。公安机关采取强制约束行为的条件是:(1)醉酒人处于醉酒状态中;(2)醉酒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3)公安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况。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采取约束措施。

原告丁宝权7月6日中午酒后的行为表现是:衣服不整,辱骂、威胁他人,精神上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不听民警劝阻,对民警有推搡行为等。这表现丁宝权完全处于醉酒状态中,并对其本人和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对丁宝权醉酒状态及其处理,有接警电话记录,程英、李某、王某的证词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因此,H县公安局将丁宝权强制约束至酒醒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第二,H县公安局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具备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依法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2)有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存在,国家不予赔偿;如果非法权益受损害,国家也不予赔偿。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才予以赔偿。(3)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国家才可能予以赔偿。我国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即只要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主观上过错,国家就要依法赔偿。但是,既然是违法归责,就意味着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依法补偿。(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本案中,H县公安局将丁宝权强制约束至酒醒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丁宝权诉称其被约束过程中,身体多处被擦伤,证据不足。因此,在原告诉称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和行政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行政赔偿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驳回。

思考题

1.公安机关是否对一切醉酒人都有权予以约束?

2.公安机关将醉酒人约束至酒醒是无条件的吗?

责任编辑:李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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