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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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建立和健全基层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加强协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协会是在本村(社区)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四条协会组织在当地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当地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贯彻属地活动的原则,上下不贯通,左右不串联。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
1. 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老年人与时俱进,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2.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政府和“两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3. 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村(社区)“两委”调解组织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 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村(社区)活动,推进农村行政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和城市社区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3587工程”),参与“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老年人自助、互助活动,协助村(社区)“两委”为需要帮助和照料的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 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6. 根据当地实际和资源情况依法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7.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由本人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3.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 有享受协会奖励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5. 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的权利;
6. 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
2. 关心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 自尊、自爱、自重,搞好会员和老年人问的团结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和遵纪守法的表率;
5. 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五保”、“低保”、困难老年人等可减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特别会员
年龄满55周岁至59周岁在本村(社区)定居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有意愿,且对协会活动确有积极作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特别会员,享受与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原则和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二条协会领导成员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1. 审查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3. 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4. 听取和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5. 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不得少于7人,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理事会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中女会员代表应占30%。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协会领导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不得少于7人,其任期与表决程序与理事会相同。
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兼任协会会长的,应设立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五章经费、资产
第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1. 各级政府和村(社区)拨款;
2. 协会经济实体的收入;
3. 单位和个人资助;
4. 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用途
1. 开展老年公益事业;
2.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3. 开展老年救助活动;
4. 支付工作人员的补贴费及协会办公、活动等费用。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拨款部门和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换届前须由法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协会的资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九条建立协会应由5名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村(社区)“两委”主持酝酿产生协会章程草案和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协会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须经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不具备社团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依据《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浙民管〔2003〕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由乡镇(街道)批准成立,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报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协会登记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协会因当地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而需要自行解散或合并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
第二十二条所在村(社区)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两委”审核,报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同意。已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应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协会终止前由所在村(社区)“两委”主持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所在地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老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通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参照本通则,各协会可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协会的章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老年人协会的,也可参照本通则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本通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1998年3月5日下发的《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