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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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律后果——不能启动鉴定。
1.鉴定程序启动
1-2申请时间(一、二审期间)——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诉法解释》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 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法院不予准许。
1-1申请材料(书面鉴定申请书)——案例1
(2017)最高法民申2166号 本院认为:对于停工、窝工损失的鉴定问题,马社勒夫在一审 庭审中口头提出了鉴定建议,但未提交书面申请,现其提出一、二 审法院应依职权进行鉴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常 是依当事人书面申请启动造价鉴定,实践中依职权启 动鉴定的情形极为罕见。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处理。
1.鉴定程序启动
1.鉴定程序启动
1-2申请时间(一、二审期间)——案例3、4、5
案例3—(2017)最高法民申372号 、案例4— (2017)最高法民申4192号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 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APPRAISAL
CONTENTS
目 录
1 鉴定启动 2 鉴定原则 3 鉴定依据 4 鉴定方法
5 出庭作证 6 鉴定中的质证 7 重新鉴定 8 鉴定案例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01
鉴定程序启动
• 1-1申请材料 • 1-2申请时间 • 1-3审查重点
1.鉴定程序启动
(2016)最高法民申172号 (焦点: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后未补充提交工程鉴定资料、未足额交纳鉴定费,二审中又申请 鉴定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缔一公司就工程造价问题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一审法 院委托明合泰公司对缔一公司承包的施工工程总量进行鉴定。明合泰公司认为工程鉴定资料需补充, 因其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所需补充资料,其退回鉴定委托。之后,一审法院重新委托四川正则工程项 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但因缔一公司未足额交纳鉴定费,鉴定委托被该公司 退回。一审法院因无法确认缔一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和造价,驳回了缔一公司的诉讼请求。缔一公司上 诉后,二审法院为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即缔一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应缔一公司的申请,委托 京都君益公司进行鉴定,最终依据该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认了缔一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和工程 造价。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新启动 鉴定,查清事实予以改判,并无不当。中原油建关于本案二审法院重新启动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 法律依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1-1申请材料(书面鉴定申请书)——法律依据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 第二十六条 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申请和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鉴定费。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解释 (二)》 第十 四条第二款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 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发回重审)处理。
1.鉴定程序启动
1-2申请时间(一、二审期间)——案例2
1.鉴定程序启动
1-3 申请鉴定审查的重点——(1)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 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例6—— (2017)最高法民申710号 关于一、二审对渝万公司、同洲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 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 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由上所述,《工程进度单》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实际 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协商一致的结果,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华亮公司已完工程进行了确认, 无需再行鉴定,对渝万公司、同洲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 错误。
案例5(不同观点)—(2018)最高法民申531号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中太公司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 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委托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及劳务费价值进行鉴定, 程序并无不当。杨远明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经一审法院审查核实,并由鉴 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且杨远明在二审上诉时对鉴定人资质 问题亦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杨远明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属其单方行为,既未经中太公司认可,亦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 查,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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