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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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YC-ldht- 号)
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聘用方:陕西元驰置地有限公司
所有制性质:非公有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受聘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失效,期限为两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处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但因甲方管理情况的变化,甲方经协商,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工种)进行调换,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的业绩指标,以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或单项任务之要求为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定工作日和休息日制度,如工作需要加班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加班报酬。
第五条乙方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加班的,甲方不付任何报酬。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5日前(遇休息日延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应发工资(年薪制的平均到每月发放)。
第九条岗位工资标准为元/月(含社会保险金),因甲方情况的变化对乙方工作重新调整安排后,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甲方新岗位(工种)对应标准调整。
第十条全体员工一律实行绩效工资制,即标准月薪的%为基准工资,按月发放。%为绩效工资,公司财务部在每月结算工资时提留,待每半年(年)考核完毕后3日内按考核成绩发放该工作期限内绩效工资。凡绩效考核成绩在70—80分(不含80分)及70分以下的,视为乙方达不到工作要求,绩效工资按核减考核期工资总额20%发放,并予以劝退;80—90分(不含90分)的视为乙方基本达到工作要求,按核减考核期工资总额10%发放;90—100分(不含100分)的视为乙方达到工作要求,按100%发放;100—110(不含110分)的视为乙方圆满完成工作要求,按增加考核期工资总额10%发放;110—120(不含120分)的视为乙方工作圆满完成并达到了优良要求,按增加工资总额20%发放。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因工伤的待遇按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月薪)工资中已含社会保险金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再统一办理。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在前述第十条绩效考核中成绩在80分以下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6个月后仍不能康复或者康复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乙方要求延续劳动合同关系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补足乙方当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