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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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 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 共有187条。
24
❖ (五)程、课、廷行事 ❖ 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 ❖ “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
8
❖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 关市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理关和市的法律。 ❖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v 第六讲 v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v 一、主要法律
2
❖ 《秦律》 ❖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
入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
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 秦律的基础。
3
❖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20
❖ 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 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 ‘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
21
❖ 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 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 称,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 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 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诏令可以改变法律 的规定。
6
❖ 第一种: ❖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
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7
❖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 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 《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 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 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 全文。
❖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 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 括:《治狱》、《讯狱》、《封守》、《有 鞫》、《覆》、《盗自告》、《□捕》、《盗 马》、《争牛》、《群盗》、《夺首》、《告 臣》、《黥妾》、《迁子》、《告子》、 《疠》、《贼死》、《经死》、《穴盗》、 《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10
❖ 第二种: ❖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
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 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 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 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 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11
❖ 第三种: ❖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
15
❖ 争牛案 ❖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
争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 告曰: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 廷裁决。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 牛已六岁;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 由此判断出牛应归属于谁。 ❖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16
v 二、主要法律形式
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 律文较多。
12
❖ 第四种: ❖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
22
❖ (三)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
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 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 律文件; ❖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 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 意。 ❖ 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
23
❖ (四)法律答问 ❖ 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
19
v (二)令、命、制、诏 ❖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 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 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令带有很强的现实性。
9
❖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 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 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显陈旧章”。
4
❖ 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 “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 国法律的统一。
5
❖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 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 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 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 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 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 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13
❖ 第五种: ❖ 《封诊式》: ❖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14
17
❖ (一)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
颁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 稳定的行为规范。 ❖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18
v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 而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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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程、课、廷行事 ❖ 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 ❖ “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
8
❖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 关市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理关和市的法律。 ❖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v 第六讲 v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v 一、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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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律》 ❖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
入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
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 秦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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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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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 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 ‘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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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 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 称,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 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 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诏令可以改变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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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 ❖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
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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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 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 《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 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 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 全文。
❖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 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 括:《治狱》、《讯狱》、《封守》、《有 鞫》、《覆》、《盗自告》、《□捕》、《盗 马》、《争牛》、《群盗》、《夺首》、《告 臣》、《黥妾》、《迁子》、《告子》、 《疠》、《贼死》、《经死》、《穴盗》、 《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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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 ❖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
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 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 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 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 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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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 ❖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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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牛案 ❖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
争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 告曰: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 廷裁决。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 牛已六岁;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 由此判断出牛应归属于谁。 ❖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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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主要法律形式
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 律文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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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种: ❖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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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
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 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 律文件; ❖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 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 意。 ❖ 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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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答问 ❖ 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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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令、命、制、诏 ❖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 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 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令带有很强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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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 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 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显陈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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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 “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 国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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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 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 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 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 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 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 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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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种: ❖ 《封诊式》: ❖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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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
颁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 稳定的行为规范。 ❖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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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 而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