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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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 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 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 (无)解辞,治(笞)讯某。 ——《封诊式· 讯狱 》










(五)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区分犯罪人的身分和地 位; 2.实行连坐;




3.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 犯罪;


4.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 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5.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 度; 6.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 态度; 7.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 龄; 8.数罪并罚; 9.不追究赦前罪; 10.适用比、例。

‘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 勿听,而论其不审。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作 “ 爰 书 ”
物 , 询 问 证 人
查 、 勘 验 , 搜 取 证
派 人 前 往 案 发 地 调
3.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提取口供,并与其他证据核实
判明案情
定罪量刑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掌宗庙司法 掌守卫宫殿门户 掌守卫宫禁 掌车辆、司马 掌刑狱 掌对少数民族交往事务 掌皇室宗亲有关事务 掌管谷食钱货 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 手工业制造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2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2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回顾1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弃理任法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2.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 国的范围内推行。
3. 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事皆决于法” 。
4.重刑主义
“行罚,重其轻者”,轻罪重判,其目的在于 以刑去刑,明刑不戮。
2.鬼薪、白粲。《汉旧仪》:“秦制,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 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3.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其刑轻于鬼薪、白粲。终身为官府服役。
4.司(sì)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汉 旧仪》:“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
(五)身份刑 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1.夺爵。在秦代,爵位是担任官职的条件。 2.废。撤职并永不叙用。
《除吏律》:“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六)流放刑 迁,判处罪犯到指定地区服役。 秦代迁刑轻于徒刑(劳役刑) 家属随迁。 无路途远近之分。 (七)耻辱刑 1. 髡。剃去犯人头发、鬓须。 2. 耐。只剃鬓须。 3.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二、刑罚体制
(二)身体刑 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沿用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并将肉 刑与劳役刑(作刑)结合起来,如黥城旦,黥劓城旦。
1.墨。黥。刺划犯人面部并染以墨色以作为罪犯标记。 2.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3.刖(髌、剕)。斩左趾、斩右趾。 4.宫。又称腐刑。是割掉男犯人外生殖器或将女犯幽闭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二、刑罚体制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流放刑、身份刑、 耻辱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位。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财政货币管理

统一货币:全国范围内只允许使用国家所确定的货币, 制币权由国家决定垄断,民间私铸钱币属犯罪行为。 秦代统一货币的规格和比价,并用法律确保货币流通。 以金、钱、布为流通货币,布的规格有具体要求,不合 格不得流通。 货币比价:十一钱折合一布,以出入钱折合黄金或布, 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货币流通过程中,好坏钱应一起使用,不得挑拣选择。 财政审计方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目检查制度。
吏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买酒罪、逃避徭役罪、逃避
赋税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3、加重原则:
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减轻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 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郡县制。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十里为亭,设亭长。




畜牧业:设厩啬夫、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 和管理。
用法律形式保护农田水利、山林、河鱼等自然资源。


2、手工业管理 设置官啬夫、工师、工室丞、曹长负责手工业作坊 的管理。对手工业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及劳 动力调配、劳动量的计算都有规定。


3、商业管理
调整商业市场: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和非法经营、 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

第9课秦统一中国课件(16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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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防御体系建设
修筑长城
开疆拓土
屯田戍边
秦灭六国之后,即开始北筑长城。
秦始皇发动过多次战争,如灭六国、 南征百越、北伐匈奴等,扩大了秦朝 的疆域。
秦始皇为了巩固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 定,采取了屯田戍边的政策。在边疆 地区设立郡县,派遣军队驻扎,同时 鼓励内地人民迁移到边疆地区开垦荒 地、种植粮食。这一政策有效地增加 了边疆地区的人口和粮食储备,提高 了边疆地区的防御能力。
建立中央集权制度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国家 的稳定和发展。
推动社会进步
秦朝实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统一度量衡、货币、文字等,推动 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后世影响及启示意义
对后世政治制度的
影响
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后世所继 承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政 治制度的基本模式。
对文化发展的推动

结构特点
秦始皇陵封土堆呈覆斗形,高 51.3米,底边周长1700余米。陵 园布局仿秦都咸阳,分内外两城 ,内城周长约2.5公里,外城周
长约6.3公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陵墓建设
秦始皇陵工程之浩大、用工人数 之多、持续时间之久都是前所未 有的。陵园工程的修建伴随着秦
始皇一生的政治生涯。
兵马俑发现过程与考古价值
发现过程
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
文化教育举措与影响
书同文
秦始皇命令李斯等人进行文字的整理、统一工作。李斯以战国时候秦人通用的大篆为基础,吸取齐鲁等地通行的 蝌蚪文比划简省的优点,创造出一种形体匀圆齐整、比划简略的新文字,称为“秦篆”,又称“小篆”,作为官 方规范文字,同时废除其他异体字。
焚书坑儒
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发布焚书令,规定除政府外,民间只准留下有关医药、占卜和种植的书,其他书都要烧 掉,以后再有谈论儒家诗书的都要判处死刑。他又把暗中批评他的一批儒生,在咸阳活埋,这就是“焚书坑儒” 。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_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79-82)_制度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政治方面1.确立了皇帝制度,下设三公九卿;2.废除分封制,实行进田制;3.统一法律.经济方面1.实行土地私有制,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2.推行重农抑商政策;3.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文化思想方面1.统一文字,;2.”焚书坑儒”,以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3.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军事方面1.加强六国周边地区的戍守;2.发兵征服南方各地;3.命蒙恬北击匈奴;4.筑万里长城.二、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秦朝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专任刑罚,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三、秦朝立法概况前面讲战国时已经讲过,在此不讲了.四、睡虎地秦墓竹简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五、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六、行政立法皇帝制度建立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秦地方设40个郡郡设郡守、郡尉、郡监.郡下设县、道少数民族县一级设道.长官叫啬夫,由中央任免.县下设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下设亭,亭下设里,里下设村落职官管理1.选任三重选官法秦始皇发展完善”三重选官法”2.考课与奖惩考课:考课标准分为两个等级:”最”和”殿”.考课形式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考课内容五善五失略五善五失七、刑事立法刑事定罪量刑的原则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刑名1.死刑具五刑.族诛.定杀.阬.2.肉刑3.笞刑4.徒刑城旦、舂.刑期4-5年.鬼薪、白粲.刑期为3年.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为2年.罚作、复作.为3个月到1年.5.迁6.赀7.谇、《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规定了手工业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规定: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十、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全国重大案件须由皇帝最后裁决才能定案.2.秦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3.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司法机关1.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审判.2.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3.狱论案件若乡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十一、诉讼制度起诉的两种形式1.官吏提起诉讼.2.事人提起诉讼.受诉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1.”公室告”2.”非公室告”受理司法机关受理之后,一是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调查报告;二是县丞县吏前往调查和勘验;三是如需查封还要查封;四是如需技术鉴定还要派员鉴定.审判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记录.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判决与上诉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如果第三人提出,叫”为人乞鞫”.监狱1.秦朝的监狱仍叫”囹圄”.2.有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第六章汉代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理论化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二、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三、立法概况汉朝的立法分3个时期:西汉初期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九章律》9篇3.《傍章律》18篇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27篇2.《朝律》6篇3.《酬金律》和《左官律》记载,齐太仓令有罪当刑,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亲到长安,上书汉文帝,说明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使犯罪者终生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愿自己设为官奴婢,为父赎刑.感动了文帝,从而下诏,表示用其他手段代替.改革方案凡当处完刑的,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三种肉刑,用笞或徒刑来代替,从而使原来的传统”五刑”制发生变化.改革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有人批评这次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景帝时期景帝即位元年至中元六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改革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东汉时,以斩右趾代替弃市.至此,两汉时的的肉刑有宫刑和斩右趾.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意义罪名汉律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律.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僭越出界泄漏省中语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七、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主要内容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规定凡侵犯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关于拾得遗物汉律也有规定.债汉代规定凡买卖、借贷、租赁要订立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佃契约.八、婚姻、家庭、继承立法婚姻立法1.汉初因需要劳动力,提倡早婚.2.存在招赘婚姻,赘婿地位受歧视.3.实行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很低,规定不能”乱妻妾位”.4.结婚程序,也实行”六礼”,聘礼之风更盛.离婚制度中,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家庭立法为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规定”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继承立法1.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父死子继,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保障贵族权位传给真正的后代.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平方根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出现了遗嘱继承,遗嘱叫”遗令”.允许诸子均分财物,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汉代出现了收养制度.九、经济立法赋税立法1.田租实行”三十税一”.2.口赋专指对3-14岁未成年人征收的口钱.算赋.是另一种人头税3.关税关税为十分取一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1.设立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中央高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水衡都尉.地方上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的官吏. 2.对生产徒匠的管理商贸管理立法1.均输法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运用国家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2.盐铁酒的专卖法盐铁专营洒的榷酤3.抑商政策汉朝奉行春秋以来重农抑商政策.表现在:4.对外贸易立法十、司法制度司法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仍沿用秦制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监察机关首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监察百官违失,参与重大案件审理.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有司法审判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吏.县以下,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诉讼制度1.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吏举劾犯罪;对2种人的诉权限制.不准儿告父,媳告公婆,奴婢告主及主之父母妻子;未满10岁、在押犯上告不预受理;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也可上书皇帝.2.逮捕与羁押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 “有罪先请”,即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3.审理和判决汉代审讯称”鞫狱”,判决称”断狱”;审讯采取”五声听狱讼”,以口供进行判决,往往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后,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目的是看前后供词是否一致,这样使复审者有一个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进行判决.应该说这是在诉讼上的进步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读鞫”;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叫做”乞鞫”;4.上书复审对原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复审,叫”有故乞鞫”,时限是3个月.5.执行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便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也可以执行; 春秋决狱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221BC—206BC)•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第一,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第四,《封诊式》。

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也包括具体案例。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一,刑事责任能力。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别。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第三,盗窃按赃值定罪。

•第四,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第五,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第六,自首减轻处罚。

•第七,诬告反坐。

•第八,连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第一,死刑。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第二,肉刑。

多将肉刑与其他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尚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第四,财产刑。

赀刑;赎刑•第五,耻辱刑。

秦朝还规定有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

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以及收(籍没)、迁等刑。

•(三)主要罪名:•不敬;诽谤与妖言;盗窃;贼杀伤;盗徙封;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乏徭。

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田律》《仓律》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并要求明码标价出售商品•2.规定货币的管理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二)诉讼程序•起诉方式分为: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秦代法律制度

秦代法律制度

• • • • • • • • •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谋反 盗窃罪 贼杀伤罪 诽谤妖言罪 不敬皇帝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 盗徙封罪
• 思考题: • 从秦律的罪名分析秦律的基本内容表现 在那些方面?
• 二、刑罚种类 • 1、生命刑(死刑)
• 斩、戮、磔、车裂、弃市、枭首、腰斩、生埋、 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 斩,指斩首。如秦朝时,凡戍边失期者,“法 皆斩” 。 • 戮,也是斩首极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简 《法律答问》载,“戮”指“生 戮,戮之已 乃斩之”,即先施刑辱示众,而后斩首处死。 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将“六公子戮死于 社”(《史记‘秦始皇本纪》)
•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 中央行政机构为三公九卿。 • 三公: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九卿:奉常等
• 地方:郡 郡守 • 县 县令 • 乡 乡秩(三老 啬夫 • 里 里正或里典 • 十里一亭
游徼)
• • • •
秦三公九卿制
• 三、官员的任用与管理 • 1、官员的任用方式: • 以功授官(如蒙恬、王翦等)
2、身体刑 3、劳役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财产刑 赀 赎 没与收
• • • • • •
5、身份刑 夺爵 废 6、流迁刑 7、耻辱刑 髡、耐
• 三、刑法原则 •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 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 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 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 •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 兼取三皇五帝为尊号--皇帝。其令为诏,其 命曰制,其自称为朕,并拥有独断之权,成为 定制。《秦律》有不少关于侵犯皇权和皇帝本 人的身安全等行为的罪名。如谋反、“不 忠” 、“不道”, 不仅本人要处死,而且还 要“籍其门”。此外还有“诽谤” 的罪名。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中央行政机构
秦代中央行政机构实行三公九卿 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九卿分管各项事务。
地方行政机构
秦代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郡县制, 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等官吏,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吏。
行政法规
秦代制定了《置吏律》、《行书 律》、《内史杂律》等行政法规
,规范行政行为。
秦代的监察制度
秦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 定了基础。
秦法规定了各项行政、经济、军事制度,构建了封建国家管理体系,对后世行政管 理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重要影 响。
秦代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秦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秩
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具五 刑等,执行方式残忍且多样。
徒刑
将犯人拘禁在一定场所,从事 劳役,期限根据罪行轻重而定 。
耻辱刑
剃发、剃须等,使犯人感到羞 耻并起到警示作用。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01
02
03
04
故意与过失区分
故意犯罪处罚更重,过失犯罪 处罚较轻。
身份等级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罪,刑罚 Fra bibliotek所区别。秦法过于依赖君主意志,导致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削 弱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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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秦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允许土地买卖和转 让。
土地登记制度
秦代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所有者向官府申报土地 数量、位置等信息,并缴纳土地税。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第三种: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 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 文较多。
第四种: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 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 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 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 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 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 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2)徒刑
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 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 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 与肉刑相结合。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
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 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 《覆》、《盗自告》、《□捕》、《盗马》、 《争牛》、《群盗》、《夺首》、《告臣》、 《黥妾》、《迁子》、《告子》、《疠》、《贼 死》、《经死》、《穴盗》、《出子》、《毒 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 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
四、 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金布律》,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 立法
1、保护和法的商品交换,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规定了货币比价与使用
——黄金、铜、布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端告”与“告不审”
二、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磔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斩左指黥城旦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耻辱刑:髡(剃除头发)完(剃除鬓须) 与劳役刑并用,如“完城旦”
能人。 二重军功。 三重法律。
2、秦始皇,《为吏之道》——“因能授官, 循名责实”
第一,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具备良好的品质和素质 第三,必须忠君 第四,必须通晓法律 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二)考课与奖惩
考课即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为集中考课,为大考。
每年正月举行,考课标准为“最”和 “殿”两个等级。 一种是平时考课。
即随时考核职官在任期间的政绩和品 行。具体考核的内容是“五善五失”。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 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 自首减刑(自出) 诬告反坐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一是负责“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疑案以及重案复审
2、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 (1)郡守、 “决曹掾” (2)县令 (3)啬夫、三老、游徼 重大案件逐级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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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 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显陈旧章”。
4
❖ 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 “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 国法律的统一。
5
❖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 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 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 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10
❖ 第二种: ❖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
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 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 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 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 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11
❖ 第三种: ❖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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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
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 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 律文件; ❖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 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 意。 ❖ 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
23
❖ (四)法律答问 ❖ 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
6
❖ 第一种: ❖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
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7
❖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 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 《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 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 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 全文。
❖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 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 括:《治狱》、《讯狱》、《封守》、《有 鞫》、《覆》、《盗自告》、《□捕》、《盗 马》、《争牛》、《群盗》、《夺首》、《告 臣》、《黥妾》、《迁子》、《告子》、 《疠》、《贼死》、《经死》、《穴盗》、 《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17
❖ (一)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
颁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 稳定的行为规范。 ❖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18
v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 而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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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 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 ‘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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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 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 称,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 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皇帝的诏令成律 的规定。
9
❖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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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牛案 ❖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
争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 告曰: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 廷裁决。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 牛已六岁;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 由此判断出牛应归属于谁。 ❖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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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主要法律形式
8
❖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 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 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 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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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种: ❖ 《封诊式》: ❖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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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令、命、制、诏 ❖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 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 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令带有很强的现实性。
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 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 共有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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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程、课、廷行事 ❖ 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 ❖ “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
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 律文较多。
12
❖ 第四种: ❖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
v 第六讲 v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v 一、主要法律
2
❖ 《秦律》 ❖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
入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
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 秦律的基础。
3
❖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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