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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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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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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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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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
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
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云梦秦简2.主要法律形式3.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4.刑罚体系5.罪名体系6.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7.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 •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法家天下
儒墨两学派诞生在东方的鲁国,道家出自南 方的楚国,法家在三晋诸地较为流行。 法家一洗中庸柔顺和平谦退之风,而以尊君 重国,富强进取为务,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 显学。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史记· 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 度,定律令”。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 刑》)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 乙受,弗智(知)盗, 乙论可(何)也?毋论。
3、自首从轻
自首,秦简称“自出”。
《法律答问》载:“把其假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 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
4、规定刑罚时效
《法律答问》有一则材料可证:“甲杀 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 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 听。” 5、共犯加重 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 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 为城旦。”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 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 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 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 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 中丞,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外,还兼察 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 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重点、难点: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
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
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
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
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统一六国以前和统一六国以后 二、法律形式 (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 质的命令。 (二)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 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 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秦朝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郡、县三级行政机关同 时是司法机关。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 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属于“公室告” 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非公室告” 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则 “告者罪”。
(二)判决的执行和刑徒管理。
“乞鞫”:秦律要求司法官吏对犯罪要依法判 决,否则要受到处罚。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 服,可以要求重新审判。 乞鞫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 提出。
三、监察制度
中央负责监察工作的官吏是御史大夫,设御史,他们 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秦在地方郡县也设立御史,以监督 郡县官吏 的行为,同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因而又称作监郡御 史。
(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 规。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 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 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 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 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 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 (无)解辞,治(笞)讯某。 ——《封诊式· 讯狱 》
(五)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区分犯罪人的身分和地 位; 2.实行连坐;
3.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 犯罪;
4.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 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5.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 度; 6.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 态度; 7.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 龄; 8.数罪并罚; 9.不追究赦前罪; 10.适用比、例。
‘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 勿听,而论其不审。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作 “ 爰 书 ”
物 , 询 问 证 人
查 、 勘 验 , 搜 取 证
派 人 前 往 案 发 地 调
3.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提取口供,并与其他证据核实
判明案情
定罪量刑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掌宗庙司法 掌守卫宫殿门户 掌守卫宫禁 掌车辆、司马 掌刑狱 掌对少数民族交往事务 掌皇室宗亲有关事务 掌管谷食钱货 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 手工业制造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0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提示】 在了解秦法律形式的基础上,重 点掌握秦专制集权统治在法律上的具体现,以及《云梦秦 简》的主要内容。 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 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 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经过自秦穆公至 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 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 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 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 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
(三) 以刑杀为威 先秦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秦朝 统治者把法家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端,将“以刑杀为威” 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 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会触犯刑条;二是严刑重罚,残酷、 野蛮的刑罚随时随处可见。《汉书· 刑法志》说:秦始皇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指律令判状),昼断狱,夜理书”,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 之。”,民悉“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指犯罪之人) 半道,断狱岁(指每年)以千万数。”可见,这是“以刑杀 为威”之失。
秦朝地图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 『引例』坑儒案 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 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 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期求药未得, 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 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 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221BC—206BC)•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第一,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第四,《封诊式》。
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也包括具体案例。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一,刑事责任能力。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别。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第三,盗窃按赃值定罪。
•第四,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第五,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第六,自首减轻处罚。
•第七,诬告反坐。
•第八,连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第一,死刑。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第二,肉刑。
多将肉刑与其他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尚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第四,财产刑。
赀刑;赎刑•第五,耻辱刑。
秦朝还规定有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
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以及收(籍没)、迁等刑。
•(三)主要罪名:•不敬;诽谤与妖言;盗窃;贼杀伤;盗徙封;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乏徭。
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田律》《仓律》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并要求明码标价出售商品•2.规定货币的管理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二)诉讼程序•起诉方式分为: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三)、主要法律形式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 《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 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 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 件。主要为《封诊式》 。
在进行相关保护处理的同时,考古专家惊讶地发现3万6千枚秦简中有 上千枚无字简牍。袁家荣解释说,这可能是当时的简牍没有写字,或 者是秦简上的文字脱落才形成的,但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些无字简做 “实物实验”,进行科学分析,为全面研究秦简提供重要的资料。
里耶秦简是2002年6、7月间在湘西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中发 掘出来的。这批埋藏了2200多年的秦代简牍,纪年从秦王政二十五年 至秦二世元年,记事详细到月、日,十几年连续不断。而在此之前, 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录不足千字。专家认为,里耶秦简是极 为重要的百科全书般的日志式实录,它是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 一惊世发现,蕴涵着巨大的学术价值。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 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 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
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 要求
2、里耶秦简 /view/347526.htm
里耶秦简-简介
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出土的3万6千枚秦简已于近日清洗完毕。里 耶古城出土的简牍约有20余万字,字体属古隶,内容多为官署档案, 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极大地增添和充实了秦 代的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高崇文认为, 里耶秦简对研究秦的统一和秦文化的传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是研 究秦王朝地方政权的一个标本。
一、秦朝的立法概况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主要指官吏的各种犯罪,主要有: ① “见知不举”罪,是指官吏见之犯罪而不 举告。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 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是指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 候故意重罪轻判,或者是轻罪重判。 ③“纵囚”罪,是指放纵囚犯。 ④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四)监察制度 1、中央设御史大夫,以御史府为官署,监察 百官。 下设御史中丞二人,协助御史大夫问事,掌管 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皇帝的一切奏 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 下设御史若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件,并 具体从事纠举办案。
2、地方设监御史,对郡以下属官行使监察权, 并参与治理刑狱,直接对中央负责,不是 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 史府,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 节制。
(二)民事法律规范 1、民事权利主体 (1)国家——皇帝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 (4)隶臣妾 (5)人奴妾和官奴婢 2、民事权利客体 主要是:物
3、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与家户私有权——主要以刑罚手 段保护 4、债权 (1)债的发生 (2)债的担保 (3)债的变更、履行和消灭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徭役罪 ③逃避赋税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犯罪。
2、刑罚 (1)笞刑 (2)徒刑(作刑) ①城旦舂 ②鬼薪、白粲 ③隶臣妾 ④司寇、 作如(舂)司寇 ⑤侯(男罚作、女复作)
(3)流放刑——迁、谪 (4)肉刑——黥、劓、刖、宫
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魏文侯改革 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 具六篇
(2)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盗、贼、网、 捕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 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 故著网、捕二篇 第二部分——杂律:杂法 第三部分——具律:具法 “具其加减”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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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的租赋主要是田租和户赋。 为保证田租收入,《田 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纳粮草的种类、数量,同时规定了 ‚匿田‛罪,百姓不纳租或部佐征收百姓的田租不上报, 都以‚匿田‛论处。为保证户赋的收入,秦在商鞅时就 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扩大户 赋的收入。在秦律中也规定了‚匿户‛罪,这是指隐瞒 人户,不征发徭役,也不命缴纳户赋的行为。 徭役是国家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为此,秦律规定, 男子 17 岁就要到政府登记,即‚傅籍‛,从此要为国 家承担徭役,到 60 岁方可‚免老‛,不再服徭役。 ‚弗傅‛是一种犯罪,以欺骗手段‚免老‛也是一种犯 罪。 秦律对被征发徭役而逃亡,不去报到的行为,规定 的罪名为‚逋事‛。对已到达劳役地点而逃亡的行为, 规定的罪名为‚乏徭‛。二者都要受到刑罚制裁。
2.危害地主阶级经济利益 秦统一中国以后,‚使黔首自实田‛,要求有田者向国 家呈报占田数量,从而在全中国范围内确认封建土地私 有制。为了保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秦律对有 关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如秦律规定,‚盗徙封‛, 即私自移动田界的行为构成犯罪,要处以‚赎耐‛。 侵犯国家或个人其他财产的行为也是秦律打击的重 点。如秦律规定:‚盗一百一十钱‛要‚耐为隶臣‛; 超过二百二十钱要‚黥为城旦‛;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劓为城旦。甚至‚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饯‛,也要罚 劳役30天。 秦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对农民进 行残酷的经济剥削。这种剥削主要体现为租赋和徭役, 秦律对此予以严密的保护。
秦诏版文 云梦秦简
上述几十种法规多数是残缺的,有的仅存一、二 条律文,有的仅见律名而无律文,这说明《云梦 秦简》中的法规只是秦律的摘录。 除此之外,在出土的秦简中和法律有关的还有 《法律答问》,《为吏之道》,《封诊式》等。 《为吏之道》可能是为学习做吏者提供的教本, 其中抄录了魏国的两条法律,是非常珍贵的史料。 《封诊式》是一些治狱案例的汇集。其中涉及到 办案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一些讼诉文书的格式。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一一公元前2O6年)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为封 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局面。秦朝 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 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 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 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 律令。秦朝建立以后仍沿用战国时秦国的法律。 从湖北云梦出土的法律令文书来看,秦朝把原来 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中国,作为全国统一的法 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 一‛、由皇帝‚制作明法,臣下修饬‛。皇帝在 全国范围内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制度。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第三节 秦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从秦朝的立法活动以及《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 到秦朝法律令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 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的法定年令。秦律对刑事责任的有无不 是以年令为标准,而是以身高为标准。男子为六尺五寸, 女子为六尺二寸。达到这个身高标准的即要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 为‚不端‛。要求司法官吏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犯 罪的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 态。对于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3.教唆犯加重。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秦律的 原则是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尤其 要从重处罚。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 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秦 律中的《封诊式》。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秦代的司法 官吏可以援引已生效的判例,特别是中央廷尉所 作的判例,来定罪量刑,因此成为秦朝的法律形 式。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 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 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韩 非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以一的秦国,后一个时期则是统一后的秦朝中央政 权,因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后的秦王朝仍然有效, 因此,可视作秦朝立法的一部分。 战国时期,秦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起自商鞅变法,商 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订了秦律,同时制订了一系列 单行法规,如《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分户 令》等。商鞅为秦国制订的这些法令,直接促进了秦国 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为秦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 础。 商鞅死,秦法不败。经历代君主的增删修改,秦律的 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从《云梦秦简》反映的情况看, 秦统一以前的法律已经相当丰富了。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 始皇时期的竹简,其中大部分记载的是法律条文。这次 发现,对于认识秦朝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史具有 重大的意义。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 的秦法规有 20 多种。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 《捕亡律》、《捕盗律》四种。行政法现有《置吏律》、 《除吏律》、《除弟子律》、《属邦律》、《司空律》、 《内史杂律》、《尉杂律》、《徭律》、《傅律》、 《游士律》、《行书律》、《传食律》、《效律》共 13 种。经济法规有《田律》、 ( 亦称《田令》) 、《仓 律》、《厩苑律》、《牛羊课》、《藏律》、《工律》、 《工人程》、《均工律》、《赍律》、《金布律》、 《关市律》共 11 种。军事法规有《军爵律》、《戍 律》、《屯表律》、《中劳律》4种。其他法规有《公 车司马猎律》、《奔命律》、《魏户律》3种。
2.体刑 (1) 黥。这是刺划犯人面部并染以墨色以作为 罪犯标记的一种刑罚。 (2) 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3) 斩左趾。砍掉犯人的左脚。 (4) 宫。又称腐刑。是割掉男犯人外生殖器或 将女犯幽闭以破坏犯人生殖机能的刑罚。 (5) 髡。剃去犯人头发、鬓毛的刑罚。 (6) 耐。剃去犯人鬓毛、胡须的刑罚。 (7) 笞。击打犯人身体,笞一般用竹或木。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 的命令。秦始皇初并天下,便更定名号,自称‚皇帝‛, 其命曰‚制‛,其令曰‚诏‛,成为秦朝具有最高效力 的法律形式。 (二)律。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 性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法律 的主要形式。 (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程 就是标准、额度。秦律中的《工人程》就是关于官营手 工业生产定额的规章。 (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规。 秦律中的《牛羊课》就是关于考核畜牧官吏对牛羊畜养 的法规。
黥城旦舂
(三)主要犯罪及处刑 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这一制 度的最高首脑和总代表是皇帝,因此,保护这一制度的 核心问题是保护皇帝的尊严、人身安全和权力。 为维护皇帝的尊严,法律惩处对皇帝的不恭敬行为。 ‚伪听命书,废弗行,耐为侯;不避席立,赀二甲, 废‛。就是说,对皇帝的命令不认真执行,要耐为侯, 听命书时不离席,要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秦律更 是给以严厉的处罚。 ‚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皇帝的警卫 者擅自离开岗位,要赀二甲。‚行所幸,有言其处者, 罪死‛。对于皇帝的行止有泄密行为者,要处以死刑。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为了改变战国时期由于 诸侯割据而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首先废 各诸侯国法,将秦原有的法律加以修订,推行全 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法制。 秦始皇三十四年 ( 公元前 213 年 ) ,由丞相李斯 主持‚明法度,定律令‛,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 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对秦律有些什么修订和补 充,史无记载。《云梦秦简》也只记载了秦始皇 三十年以前的部分法律,不包括李斯这次立法的 内容。 秦始皇死后,秦二世根据赵高的建议,也曾 ‚更为法律‛。 尽管秦短促而亡,立法工作却是比较活跃,法 律内容也是相当丰富的。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 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 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皆有法式‛。故后人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