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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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

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

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云梦秦简2.主要法律形式3.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4.刑罚体系5.罪名体系6.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7.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 •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如:甲盗,乙知,乙分一文,同罪 甲盗,乙不知,全归乙,乙无罪
都超6.5尺
2
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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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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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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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6
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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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法家天下
儒墨两学派诞生在东方的鲁国,道家出自南 方的楚国,法家在三晋诸地较为流行。 法家一洗中庸柔顺和平谦退之风,而以尊君 重国,富强进取为务,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 显学。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史记· 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 度,定律令”。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 刑》)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 乙受,弗智(知)盗, 乙论可(何)也?毋论。
3、自首从轻
自首,秦简称“自出”。
《法律答问》载:“把其假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 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
4、规定刑罚时效
《法律答问》有一则材料可证:“甲杀 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 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 听。” 5、共犯加重 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 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 为城旦。”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 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 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 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 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 中丞,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外,还兼察 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 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重点、难点: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

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

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

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

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 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 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 (无)解辞,治(笞)讯某。 ——《封诊式· 讯狱 》










(五)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区分犯罪人的身分和地 位; 2.实行连坐;




3.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 犯罪;


4.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 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5.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 度; 6.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 态度; 7.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 龄; 8.数罪并罚; 9.不追究赦前罪; 10.适用比、例。

‘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 勿听,而论其不审。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作 “ 爰 书 ”
物 , 询 问 证 人
查 、 勘 验 , 搜 取 证
派 人 前 往 案 发 地 调
3.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提取口供,并与其他证据核实
判明案情
定罪量刑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掌宗庙司法 掌守卫宫殿门户 掌守卫宫禁 掌车辆、司马 掌刑狱 掌对少数民族交往事务 掌皇室宗亲有关事务 掌管谷食钱货 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 手工业制造

秦朝法律制

秦朝法律制

皇帝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
二为一,郡守,县令也掌管司法。郡设“决 曹椽”,县设县丞,主管文书、仓库和司法 等事务。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
母擅自刑、杀子女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2、审讯:注重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勘验笔 录、口供),有条件的刑讯。 3、读鞫与乞鞫



皇帝行踪、住所等行为。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如“盗”、杀人、伤人等 行为。 3、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 罪;逃避赋税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二)刑种
1、死刑:腰斩、弃市、车裂、具五刑
(黥、劓、斩左右趾、笞、枭首、醢。断舌) 2、肉刑:黥、劓、斩左趾、宫 (常作为附加刑使用) 3、徒刑:①城旦和舂
为诏”。 3、式:主要为《封诊式》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 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繁法严刑) (一)罪名 1、危害皇权、政权的犯罪:如谋反、降敌、泄露
示例 :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
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駕(加)臧 (贜)。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 羊數,即告吏曰 三羊,問乙可(何)論?為 告 駕(加)臧(贜)。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 )論?為告不審。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廷行事、具五刑、耐刑、公室告、




非公室告、廷尉、读鞠、乞鞠 二、简答题与论述: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 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 5.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2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2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回顾1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弃理任法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2.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 国的范围内推行。
3. 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事皆决于法” 。
4.重刑主义
“行罚,重其轻者”,轻罪重判,其目的在于 以刑去刑,明刑不戮。
2.鬼薪、白粲。《汉旧仪》:“秦制,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 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3.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其刑轻于鬼薪、白粲。终身为官府服役。
4.司(sì)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汉 旧仪》:“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
(五)身份刑 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1.夺爵。在秦代,爵位是担任官职的条件。 2.废。撤职并永不叙用。
《除吏律》:“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六)流放刑 迁,判处罪犯到指定地区服役。 秦代迁刑轻于徒刑(劳役刑) 家属随迁。 无路途远近之分。 (七)耻辱刑 1. 髡。剃去犯人头发、鬓须。 2. 耐。只剃鬓须。 3.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二、刑罚体制
(二)身体刑 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沿用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并将肉 刑与劳役刑(作刑)结合起来,如黥城旦,黥劓城旦。
1.墨。黥。刺划犯人面部并染以墨色以作为罪犯标记。 2.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3.刖(髌、剕)。斩左趾、斩右趾。 4.宫。又称腐刑。是割掉男犯人外生殖器或将女犯幽闭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二、刑罚体制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流放刑、身份刑、 耻辱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位。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1]1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1]1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 事”。
廷尉职责
一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 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
秦朝专司司法方面的官吏有(
A.御史大夫 B.丞相
)。
C.廷尉
D.县丞
(一)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公诉、自诉
指在秦朝,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 公室告: 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拒 绝受理 。
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足一 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 乙何论也?毋论。”

•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 人,问甲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 端,为告不审。”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 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 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 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的刑罚是( )。 A.死刑 C.城旦舂 B.迁刑 D.笞一百
5.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
(一)法令由一统 1.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2.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出于一”“法自君出”“天下之事无小 大皆决于上” 。 (二)事皆决于法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 1.法网严密 2.严刑重罚
婚姻关系的: 夫殴妻、 夫通奸、 妻私逃等; 乱伦等 子不孝、 子女控告父母、 卑幼殴尊长、 家庭秩序的:擅杀子、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主要指官吏的各种犯罪,主要有: ① “见知不举”罪,是指官吏见之犯罪而不 举告。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 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是指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 候故意重罪轻判,或者是轻罪重判。 ③“纵囚”罪,是指放纵囚犯。 ④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四)监察制度 1、中央设御史大夫,以御史府为官署,监察 百官。 下设御史中丞二人,协助御史大夫问事,掌管 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皇帝的一切奏 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 下设御史若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件,并 具体从事纠举办案。
2、地方设监御史,对郡以下属官行使监察权, 并参与治理刑狱,直接对中央负责,不是 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 史府,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 节制。
(二)民事法律规范 1、民事权利主体 (1)国家——皇帝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 (4)隶臣妾 (5)人奴妾和官奴婢 2、民事权利客体 主要是:物
3、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与家户私有权——主要以刑罚手 段保护 4、债权 (1)债的发生 (2)债的担保 (3)债的变更、履行和消灭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徭役罪 ③逃避赋税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犯罪。
2、刑罚 (1)笞刑 (2)徒刑(作刑) ①城旦舂 ②鬼薪、白粲 ③隶臣妾 ④司寇、 作如(舂)司寇 ⑤侯(男罚作、女复作)
(3)流放刑——迁、谪 (4)肉刑——黥、劓、刖、宫
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魏文侯改革 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 具六篇
(2)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盗、贼、网、 捕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 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 故著网、捕二篇 第二部分——杂律:杂法 第三部分——具律:具法 “具其加减”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4、财产刑:赀、赎、没和收 、财产刑: 5、身份刑:夺爵、废 、身份刑:夺爵、 6、流放刑(迁刑) 、流放刑(迁刑) 7、耻辱刑:髡、耐 、耻辱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区分故意( 与过失(不端)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3、自首从轻 、 4、规定刑罚时效 、 5、公犯加重 6、合并论罪 、 、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 (1)轻罪重罚 ) (2)法网严密 ) 2、统一法律:李斯 、统一法律: (二)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的法律形式 、 (1)律典:《秦律》 )律典: 秦律》 田律》 (2)单行律条:《盗律》、《田律》等 )单行律条: 盗律》
三、民事和经济法律规范 (一)主要民事制度 1、所有权:国家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国家所有、 2、婚姻与家庭关系 、 (1)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均须经官登记 ) (2)夫妻地位相对平等 )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1、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 2、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 、
3、有关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 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 四、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中央:廷尉★ 2、地方:郡守、县令 、地方:郡守、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 (1)公诉 )
腰斩,较斩首更为残酷。文献记载, 腰斩,较斩首更为残酷。文献记载,第一个 被腰斩的名人是秦国丞相李斯, 被腰斩的名人是秦国丞相李斯,罪名是纵其 子李由与盗通。清朝雍正年间, 子李由与盗通。清朝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 鸿图,因其妾收贿,勾通仆人在考场作弊, 鸿图,因其妾收贿,勾通仆人在考场作弊, 案发后俞鸿图被处以腰斩之刑。 案发后俞鸿图被处以腰斩之刑。俞某被斩为 两段后,在地乱滚,以手蘸血, 两段后,在地乱滚,以手蘸血,在地上一连 写了7个 字才断气。 写了 个“惨”字才断气。雍正皇帝听到这件 事后,便下令废除了腰斩之刑。 事后,便下令废除了腰斩之刑。腰斩是硬生 生将人从腰际把人一分为二, 生将人从腰际把人一分为二,它不同于斩首 脑袋),不会立即死去, ),不会立即死去 (脑袋),不会立即死去,而是看着自己上 身与下身分家,慢慢地备受折磨而死。 身与下身分家,慢慢地备受折磨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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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3.主要法律形式4.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5.刑罚体系6.罪名体系7.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8.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

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概念辨析】: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

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

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

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疑难辨析】:秦朝时期,法律刑事主要由哪几种?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基本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关于责任年龄、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体系有:死刑、肉刑、作刑、迁、赀、谇。

三、罪名体系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

四、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在债的规定上有买卖、借贷、雇佣、租借等契约形式。

五、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是实行在皇帝统一领导下的封建官僚制度。

在官僚体系上划分中央与地方。

其官僚制度涵盖选官制度、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概念辨析】:1.五善:它是秦朝时选拔官员所依据的道德标准。

它要求官员要“忠信敬上”,即忠于皇帝;“清廉勿谤”,即廉洁奉公;“举事审当”,即做事要谨慎;“喜为善行”,即愿意做好事;“恭敬多让”,即彼此之间要恭敬谦让。

有这五种德行的官员会得到奖赏。

【疑难辨析】:1.秦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由哪些?。

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基本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主要有机构设置、诉讼制度两方面的内容。

秦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是郡、县两级体制。

诉讼制度上由提起诉讼的形式、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三部分构成。

【概念辨析】: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2.爰书:秦朝时,发生案件后,县司法机关派人前往进行调查或勘验,然后写出调查或勘验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爰书。

【疑难辨析】:秦朝的司法程序以何种形式进行。

1.主体:官府2.告诉:官府纠举3.官府是否受理:公室告受理平民、群众扭送非公室告不受理4.官府做出爰书或予以封收。

5.证据:口供为主;官府诘问;刑讯6.读鞠。

7.称冤的可乞鞠。

【练习】:1,云梦秦简2.法律答问3.封诊式4.廷行事5.以古非今罪6.盗徙封罪7.具五刑8.族刑9.耐刑10.迁刑11.赀刑12.公室告13.非公室告14.廷尉15.读鞠16.乞鞠二、简答题: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4.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哪两种?5.秦朝对司法官如何进行审讯有哪些具体要求?6.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三、论述题;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见概念辨析)2.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

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3.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

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4.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

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

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7.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

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

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

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合适用。

10.是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垦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

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

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11.是秦财产刑的一种,就是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的刑罚。

秦律规定赀刑分为赀物、赀金、赀役三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2.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

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13.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14.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

它主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

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15.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作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

读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16.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

乞鞠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鞠必须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才能受理。

二、简答题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制、诏。

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

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

(3)程。

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

(4)课。

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

(5)法律答问。

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式。

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

(7)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2、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

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

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

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

3、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4.秦朝的诉讼形式,一种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按照秦律的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以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对于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对于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5.首先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要注重收集证据。

司法官对死伤尸身进行检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都要制作笔录,作为以后裁判的证据。

其次要求司法官注重审讯方法,以讯得客观的口供。

司法官要先听取被询问者陈述,并记录下来;虽明知他在说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

等被询问人陈述完毕,再根据其口供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

再次要求司法官慎用刑讯。

秦律规定,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的者,才可施加刑讯。

司法官不施用刑讯,从口供中即获得案件实情,是最好的;施用刑讯才获得实情,是下策;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则是失败。

6.按管辖范围来划分,秦朝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

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

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三、论述题1.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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