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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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经济法律系 张剑平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 而其推行 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 “势” “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李斯都主 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 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 ,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 ; 其二是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 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下设诸卿,各 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 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 策。 3 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 二、立法活动 (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 1.更名号,称皇帝 2.改“命”为“制”“令”为“诏” 、 3.建立避讳制度 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 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36 郡,郡下设县。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 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 ,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 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作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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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 (三
)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 秦二世时期,在立法上并无大的成就,仅“更为法律” ,将李斯“重刑主义”的思想发展到 极端,使秦朝的刑罚更加严酷,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四)出土秦简概述 1.睡虎地秦简概述 2.龙岗秦简概述 3.里耶秦简概述 秦诏版文 云梦秦简 09faxue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 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1000 余支竹简,共有 4 万余字,其中绝大部 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 、 、 、 、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 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 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 已经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 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 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 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 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 2.法网严密 “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见课本:pp53-54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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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与职官 ①中央 皇帝:皇帝的称号是秦始皇所创,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 于一身。 三公:丞相为
百官之长,其职权是辅助皇帝总理政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 大夫为“副丞相” ,主掌“图籍秘书” ,转呈“公卿奏事” ,按章居劾百官,有时受皇帝之命 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负责宫殿门户警卫;卫尉;掌管皇帝的近卫军; 太仆,负责皇帝的车马仪仗;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典客,负责外交和与国内 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各项礼仪活动;宗正,掌管皇族宗室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赋 税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少府,掌管皇室的财政并为皇室提供消费的机构。 ②地方: 郡:郡守,主管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诸项事务的最高官员;郡丞,郡守之副, 其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一郡的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郡尉,为一郡之最高武官;监御史,对 全郡的官吏和各项活动进行监察和弹劾。 县:县令,为一县之最高行者长官;县丞,县令之副, “署文书,典知仓狱” ;县尉,一 县之最高武官;县司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的机构,其主管官吏为司空啬夫,辅佐官吏有司 空佐、使等;县司马,是掌管全县军马的机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与司 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乡以下为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 。 每十里(此处“里”为长度单位,不同于“里正”之“里” )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案件 侦察、拘捕人犯的工作。 (2)官吏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任免 秦代奉行自商鞅以来的任免官吏制度, 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例如: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任选官吏的行政能力与思想修养等各方面条件; 《置吏律》规定了 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任免; 《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 ②官吏的考核 秦代对于官吏的考课,有法可依(如“上计法”“考课法”,有明确的标 、 ) 准可循,而且成了必经的程序。 ③官吏的监察 秦代专门设立了监察机关,开创了监察制度。 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在地方负责 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 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 ④官吏的管理与处分 秦律要求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官吏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 定。例如, “犯令”“废令”罪。 秦律对于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做了较全面的规定。秦律禁 、 止官吏非法经商。对于任人不善者,也要科罪。 总的来说,秦律对于官吏的管理非常细密,这对于强化统治,抑止官吏为非有积极的作 用。 关
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 (斥责 )“赀” 、 (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废(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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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2.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 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 这种制裁 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 履行 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 。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 。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p59-61) 1.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7.诬告反坐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 与过失。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中有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 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 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 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 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定罪量刑上 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 : 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 另外,司法官吏用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处理从轻;故意则为“不直”罪,处理从重。 秦律中规定的责任能力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按《周礼》贾氏疏 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不足 15 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法律答问》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 当(何)论?当完城旦。 ” 《法律答问》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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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对 此解释说: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
高六尺二寸以上。 古人身长:身高六尺相当于 1.38M,身高七尺相当于 1.61M,身高八尺相当于 1.84M。 二、罪名 1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2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4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5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6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7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8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主要罪名 盗窃罪、贼杀伤罪 、诽谤罪、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三、刑罚体制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身体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 6 大类 30 余种。 秦的死刑: 1.绞刑。2.枭首。枭首刑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3.腰斩。腰斩是将 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 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 尸。7.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 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一直 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 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具五刑是对 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 说: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 法。 秦的流刑和财产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 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 地。有时
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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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有时也出现赀 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 待。除赀刑外,秦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秦朝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的徒刑主要有: 1.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 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 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 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 体刑结合使用。 秦身体刑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 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 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4.宫刑。 5.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 毁伤” 。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 。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 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 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 、 、 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秦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 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 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 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
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民身份 的刑罚。 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 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主要民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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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债主要是契约之债。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秦代的经济法规颇多,其内容涉及农业、工业、商业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 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 。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 。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 、 。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 。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 种情况( 《田律》。 ) 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工律》。 ) 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 ) 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 《效律》; ) 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 我 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 《田律》。 )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司法制度的特点 1 “事皆决于上”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在皇帝之下,设有廷尉,作为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 案件,一是审理地方报送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最后裁决,才有法律效 力。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守、县令行政长官兼理。 2 诉讼程序规范化 (1)起诉: “告” 秦的诉讼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百姓主要是当事人控告罪犯,一种是官吏纠举罪犯。汉以 后沿袭。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这是根据控告者与被告者间的关系以及其侵害行为的性 质来划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州告” ,就是控告罪人,所控告的已属不实,又以其他事控告。官府不应受理,而以所告 不实论其罪。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县府在受
理案件后,一般要派人前往案发地调查、勘验,搜取证物,询问证人,以便尽量详 尽地掌握犯罪现场的情况,并制作“爰书” ,将这些证物、证言及相关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 以作为庭审的前期准备。 3 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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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诊式》卷首《治狱》和《讯狱》两节是对于官吏审判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审判 中,必须遵守。 审判程序大致是: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然后就有矛盾的地方提问;再提取口供, 并与其他证据核实,判明案情,定罪量刑。 审判方法:后世被滥用的刑讯逼供,在秦已被纳入法制的轨道,作为评判法官水平高低和判 案质量的一个尺度。 二、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 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 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务。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 法律、司法事务。作为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 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事务。 08faxue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提起诉讼大致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 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 官纠则是国家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 秦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 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秦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 所谓“公室告” ,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 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室告” ,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 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 府也不应受理。 “强行告,告者罪” 。 审判制度 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 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 《封诊式》中“穴盗”“经死”“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 、 、 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 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
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 察和检验。 2.拷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 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 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 是“上策” 。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 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4.乞鞫。指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 。 提出。 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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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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