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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代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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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郎中令,掌殿中议论、宾赞、受奏事、宫廷宿卫之事。郎中 令的属官有负责议论的大夫;负责宾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谒 者;供奉宫廷、等待受职的诸郎;以及期门、羽林等禁卫军。 • 大夫,为专门的谏议官,无定员,有谏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 夫、谏大夫等各类官称。 • 郎,为待选之官,有评议国事的议郎、有陪侍皇帝车驾的中郎、 侍郎等,无定员,除授常达千人之多。 • 谒(yè)者,掌殿廷朝会礼仪、接受臣民章奏。 • 3、卫尉,掌皇宫诸门屯兵。凡吏民上书、四方贡献、朝廷征召 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车马,巴士司马令即掌其事;属官二卫 士令,统领诸宫门卫兵。 • 4、太仆,本周朝官职,秦朝沿置,掌皇家车马。
(三)关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谇(斥责 )、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 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a、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则“与盗同法” b、利用官职内外勾结,骗取国 家赏金和赐爵 c、玩忽职守而损害国家利益
2.刑事责任
(四)关于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 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荒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 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 年终中央各部门按照官吏的工作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 核,评出优劣。考核的结果分为“最”和“殿”。 “最”者为优,给予奖励和提拔;“殿”者为劣,实 行笞罚。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厩苑律》记载,在每年 正月的考核和大考查中,对成绩优秀者要奖给主管官 员以酒肉,对成绩低劣者要给予“谇”的处罚。《田 律》、《仓律》、《效律》、《除吏律》、《牛羊课》 等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任命的限制
•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所谓的废官,指不称职或 不够条件的官吏。如,不得选拔被撤职永不叙用的官 员等。 • 第二,官吏必须经过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必 须有中央政府正式任命的文件,否则应受到法律的惩 罚。 • 第三,为防止官吏结党、危害皇权,长吏调任新职, 不准带走原来的下属。除此之外,秦代在任官上还有 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任命官员必须经过现任官员的保 举和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负责官吏批准,必须获得所 任职官的印信,任官还有一定的期限。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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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律系张剑平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第二节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节秦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第五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而其推行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

秦始皇、李斯都主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3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二、立法活动(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1.更名号,称皇帝2.改“命”为“制”、“令”为“诏”3.建立避讳制度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 系一岁,复丈,高六尺 七寸,问甲何论?当完 城旦。‛
刑事法规
民 事 法 规
三、 法律内容
经济法规
行 政 法 规
刑事法规
罪名
危害皇权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量刑原则 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肉刑 死刑 羞辱刑 经济刑 株连刑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教唆同罪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刑罚 实行连坐 诬告反坐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 酒,田啬夫、部佐谨 禁御之,有不从令者 “有买及卖也, 有罪。‛ 各婴(系)其价; 小物不能各一钱 者,勿婴。‛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 马、守书私卒,令市 取钱焉,皆迁。‛
行政法规
官 吏 奖 惩
官 吏 职 责
官 吏 任 用
机 构 设 置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丞相、太尉、 御史 奉常、郎中令、卫尉、 太仆、廷尉、典客、 宗证、治粟内史、少 府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
《为吏之道》:“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 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 审当赏罚。……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 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月恭敬多让。” 《置吏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及相听以遣之,以旅论之。啬夫之送见 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 官。”
法律必须公开、统一。 •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轻罪重刑 维护皇权
严于治吏 “以法为教‛
二、法律形式
(一)律:《田律》、《仓律》等 (二)令 (三)式 (四)法律答问 (五)法律文告 (六)程、课、廷行事

第四讲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讲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开始形成律令法律体系
秦朝:律、令、式、程、课、法律答问、 廷行事
汉朝:律、令、科(课)、比 唐朝:律、令、格、式 明朝:律、令、诰、例、典 清朝:律、令、例、典
• 一、统一集权立法活动
统一法律:“海内为郡县,法律由一统” 统一集权:“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统一文字:官方文字为秦篆,民间文字为秦
城旦舂
• 《汉旧仪》卷下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 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 岁。”
• 《汉书》卷二《惠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 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预外徭, 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 一、秦时城旦舂的适用范围秦时城旦舂的 刑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政治有关的犯 罪行为要被处以城旦舂的刑罚,一类是与家
耐刑与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复合使用称 为“完”,而与城旦舂以下的徒刑复合使 用就称为“耐”。
髡钳城旦春
• 钳:以铁圈束颈,是秦汉通用的一种刑具。 • 西汉阳陵出土的钳:直径17cm--24cm,中
1150-1600g,附带29.5--34cm的翘。 • 北齐:没有担保人的刑徒佩带,防止逃跑。
耻辱刑与秦朝的户籍制度
劳役刑出现、增加的社会背景:春秋战国修 筑城池、工事的工作繁多,需要大批劳役刑徒。
①城旦(男)舂(女):男筑城、女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男)、白粲(女):为宗庙祭祀砍柴、择 米
③隶臣妾:官府的奴婢,奴(男隶臣)婢(女隶妾)
④司寇:在边地担伺察寇盗、警戒敌情等军役。
秦汉劳役刑比较
• 以隶臣妾为例:
刑期 身份性质 来源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特点
• 一、刑事法律内容(刑罚、适用、罪名) • 二、民事法律内容 • 三、经济法律内容 • 四、行政法律内容 • 五、秦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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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1.秦朝法律与战国时期秦国法律一 脉相承
2.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 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法条分析:
1.《工律》“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 (狭)必等。 ”
2.《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輒入其 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貲一甲。”
役刑转变的趋势。
(四)耻辱刑
1. 髡刑与耐刑 2. 秦时广泛适用于普通民众
(五)身份刑
剥夺罪犯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
(六)财产刑
1.赀刑 ——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2.种类多: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 3.应用十分广泛:普通百姓、官吏、刑徒 4.适用对象:轻微行为
(七)赎刑
1.定义: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 定刑罚
(1)“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 (2)“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
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3)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4)“有敢语诗书者,弃市” (5)“以古非今者,族”
分析案例: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有敢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轻 较重 最重
(三)严刑峻法
3.适用开始有一定规模 4.作用 (1)肉体上 (2)精神上
一、罪名 (一)危害专制皇权罪 1.谋反罪 4.以古非今罪 5.违抗军令罪
坑儒案件
▪ 被告人:四百六十余名诸 生方士
▪ 案情:”卢生等,我尊赐 之甚厚,今乃诽谤我, 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 咸阳者,吾使人廉问, 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 刑罚:活埋
妄言罪
▪ 项籍说: 彼可取而代 也。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中央行政机构
秦代中央行政机构实行三公九卿 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九卿分管各项事务。
地方行政机构
秦代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郡县制, 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等官吏,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吏。
行政法规
秦代制定了《置吏律》、《行书 律》、《内史杂律》等行政法规
,规范行政行为。
秦代的监察制度
秦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 定了基础。
秦法规定了各项行政、经济、军事制度,构建了封建国家管理体系,对后世行政管 理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重要影 响。
秦代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秦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秩
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具五 刑等,执行方式残忍且多样。
徒刑
将犯人拘禁在一定场所,从事 劳役,期限根据罪行轻重而定 。
耻辱刑
剃发、剃须等,使犯人感到羞 耻并起到警示作用。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01
02
03
04
故意与过失区分
故意犯罪处罚更重,过失犯罪 处罚较轻。
身份等级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罪,刑罚 Fra bibliotek所区别。秦法过于依赖君主意志,导致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削 弱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感谢观看
THANKS
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秦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允许土地买卖和转 让。
土地登记制度
秦代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所有者向官府申报土地 数量、位置等信息,并缴纳土地税。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 128页)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第三种: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 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 文较多。
第四种: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 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 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 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 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 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 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2)徒刑
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 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 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 与肉刑相结合。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
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 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 《覆》、《盗自告》、《□捕》、《盗马》、 《争牛》、《群盗》、《夺首》、《告臣》、 《黥妾》、《迁子》、《告子》、《疠》、《贼 死》、《经死》、《穴盗》、《出子》、《毒 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 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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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与职官 ①中央 皇帝:皇帝的称号是秦始皇所创,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 于一身。 三公:丞相为百官之长,其职权是辅助皇帝总理政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 大夫为“副丞相” ,主掌“图籍秘书” ,转呈“公卿奏事” ,按章居劾百官,有时受皇帝之命 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负责宫殿门户警卫;卫尉;掌管皇帝的近卫军; 太仆,负责皇帝的车马仪仗;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典客,负责外交和与国内 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各项礼仪活动;宗正,掌管皇族宗室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赋 税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少府,掌管皇室的财政并为皇室提供消费的机构。 ②地方: 郡:郡守,主管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诸项事务的最高官员;郡丞,郡守之副, 其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一郡的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郡尉,为一郡之最高武官;监御史,对 全郡的官吏和各项活动进行监察和弹劾。 县:县令,为一县之最高行者长官;县丞,县令之副, “署文书,典知仓狱” ;县尉,一 县之最高武官;县司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的机构,其主管官吏为司空啬夫,辅佐官吏有司 空佐、使等;县司马,是掌管全县军马的机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与司 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乡以下为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 。 每十里(此处“里”为长度单位,不同于“里正”之“里” )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案件 侦察、拘捕人犯的工作。 (2)官吏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任免 秦代奉行自商鞅以来的任免官吏制度, 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例如: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任选官吏的行政能力与思想修养等各方面条件; 《置吏律》规定了 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任免; 《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 ②官吏的考核 秦代对于官吏的考课,有法可依(如“上计法”“考课法”,有明确的标 、 ) 准可循,而且成了必经的程序。 ③官吏的监察 秦代专门设立了监察机关,开创了监察制度。 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在地方负责 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 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 ④官吏的管理与处分 秦律要求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官吏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 定。例如, “犯令”“废令”罪。 秦律对于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做了较全面的规定。秦律禁 、 止官吏非法经商。对于任人不善者,也要科罪。 总的来说,秦律对于官吏的管理非常细密,这对于强化统治,抑止官吏为非有积极的作 用。 关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 (斥责 )“赀” 、 (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废(开 、 、
1
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 (三)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 秦二世时期,在立法上并无大的成就,仅“更为法律” ,将李斯“重刑主义”的思想发展到 极端,使秦朝的刑罚更加严酷,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四)出土秦简概述 1.睡虎地秦简概述 2.龙岗秦简概述 3.里耶秦简概述 秦诏版文 云梦秦简 09faxue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 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1000 余支竹简,共有 4 万余字,其中绝大部 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 、 、 、 、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 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 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 已经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 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 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 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 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 2.法网严密 “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见课本:pp53-54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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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2.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 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 这种制裁 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 履行 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 。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 。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p59-61) 1.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7.诬告反坐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 与过失。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中有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 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 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 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 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定罪量刑上 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 : 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 另外,司法官吏用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处理从轻;故意则为“不直”罪,处理从重。 秦律中规定的责任能力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按《周礼》贾氏疏 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不足 15 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法律答问》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 当(何)论?当完城旦。 ” 《法律答问》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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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经济法律系 张剑平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 而其推行 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 “势” “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李斯都主 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 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 ,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 ; 其二是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 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下设诸卿,各 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 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 策。 3 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 二、立法活动 (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 1.更名号,称皇帝 2.改“命”为“制”“令”为“诏” 、 3.建立避讳制度 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 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36 郡,郡下设县。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 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 ,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 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作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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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对 此解释说: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古人身长:身高六尺相当于 1.38M,身高七尺相当于 1.61M,身高八尺相当于 1.84M。 二、罪名 1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2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4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5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6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7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8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主要罪名 盗窃罪、贼杀伤罪 、诽谤罪、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 三、刑罚体制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身体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 6 大类 30 余种。 秦的死刑: 1.绞刑。2.枭首。枭首刑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3.腰斩。腰斩是将 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 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 尸。7.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 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一直 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 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具五刑是对 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 说: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 法。 秦的流刑和财产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 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 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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