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委托招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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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双方资质

1.1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具有合法的旅游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内容必须符合甲方合法的经营范围;乙方保证遵照甲方的委托授权开展业务。

1.3甲、乙方在合作中如超越权限造成违规由责任方独立承担;双方在权限内出现过错,按协议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内容、权限与期限

2.1甲方委托乙方在的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代理甲方招徕国内旅游(全部/ 专线)旅游线路产品;出境旅游(全部/ 专线)(注: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旅游线路产品:并代办如下招徕销售事项:(超出委托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1)招徕宣传;(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4)代收取旅游费用;(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2.2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和优惠的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给于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2甲方接收乙方招徕的游客后,在实施操作中要保证服务质量,对操作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全责,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推诿。

3.3甲方在操作中如果出现不能按照乙方与游客签订的协议操作时,应提前征求游客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如出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4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时,客人经乙方认购了甲方的产品后,乙方必须交由甲方操作;如甲方无法操作时方可由乙方交由第三方操作。

3.5乙方接受委托在招徕工作阶段中出现过错,责任由乙方承担。

3.6乙方在认购产品预留位置时,如因不能按规定交足团款,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即时取消预留计划。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停止收客的通知收客后,甲方不能操作,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宣传费和代收旅游费的支付

4.1双方确认,乙方的代理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元;宣传广告费元,合计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2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4.3乙方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代收旅游费用的,应当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

4.4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代收旅游费的,每日按未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5甲方账户:

户名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通知与送达

7.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文首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生效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保证维持联络畅通。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7.2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本协议中本应属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2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8.5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8.6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

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签订地址:签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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