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上海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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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60322【发布日期】2018.08.17【实施日期】2018.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银监发[2011]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为做好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二、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且不需要变更名称的,适用事前报告制,但在新址开业前须更换金融许可证。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进行。

(一)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可以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得跨城变更。

城市是指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州、盟)的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银监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09
•【字号】沪银监复[2012]535号
•【施行日期】2012.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535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沪发〔2012〕26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奉贤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同意该支行设立附行式“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二、同意王纳新兼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行长。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通阳路203-221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
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保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

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

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大华二路支行变更为代理营
业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复[2012]54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大华二路支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5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大华二路支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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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6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各外资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对象上海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下,负责上海市内下列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三)城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

(五)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及其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联社,各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邮储银行发展历程

邮储银行发展历程

邮储银行的发展历程1986-1996年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在12个城市的邮政网点开始办理个人活期、定期储蓄业务。

3月10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的联合通知》,自1986年4月1日起全面开办邮政储蓄业务。

同时,邮电部公告《邮政储蓄章程》。

3月18日:邮电部决定成立邮电部邮政储汇局,负责管理全国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

7月1日:邮电部利用用户电报网开办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当日国务委员兼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出席了北京市西长安街邮局举行的开业仪式并剪彩。

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

该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政储蓄、汇兑业务。

12月31日: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5.64亿元,市场占有率为0.4%。

1987年5月12日:邮电部印发《关于开展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代办保险业务。

1988年1月,邮电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定,双方建立保险代理关系。

1989年1月28日:财政部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邮电部门开办销售国库券业务。

12月31日: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00.34亿元,市场占有率为1.96%。

1990年1月1日:邮电部门办理的邮政储蓄业务与中国人民银行由缴存款转为转存款,邮政储蓄业务由代办改为自办。

8月6日:邮电部门代理发行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颁布,规定:邮政储蓄、汇兑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1991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为邮政储蓄恢复开办5周年题词:“发展邮政储蓄,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

1992年5月9日:邮电部印发《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知》,自7月1日起开办邮政国际汇兑业务。

1993年7月1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新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对邮储银行上海分行的认识和了解

对邮储银行上海分行的认识和了解

对邮储银行上海分行的认识和了解一、邮储银行简介邮储银行,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该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25日,由中国邮政局与原国家邮政局下属的中国邮政储蓄局合并而来。

截至2021年3月末,邮储银行总资产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二、上海分行概况上海分行是邮储银行在上海地区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

目前,上海分行下辖19个支行和1个营业部,在全市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

三、业务范围1. 存款业务:上海分行提供各种类型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2. 贷款业务:上海分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服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3. 理财产品:上海分行推出了多种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

4. 电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多种电子银行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

四、业务特色1. 服务网络广泛:上海分行下辖19个支行和1个营业部,在全市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客户可以方便地前往办理业务。

2. 理财产品丰富:上海分行推出了多种理财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进行选择。

3. 电子银行服务完善:上海分行提供多种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查询等操作,方便快捷。

五、客户评价1. 服务态度好:许多客户反映在邮储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非常好,能够及时解答问题。

2. 办理速度快:许多客户反映在邮储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业务时,办理速度较快,不需要等待过长时间。

3. 理财产品收益高:许多客户反映邮储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

六、未来发展趋势1. 加强数字化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邮储银行上海分行将加强数字化建设,提高电子银行服务水平。

2. 拓展服务范围:邮储银行上海分行将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83号2004年6月21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公示文本的规格不小于金融许可证的规格。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汇总情况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一)。

三、各单位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机构编码、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营业地址、邮政编码、颁发许可证日期、主要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等情况汇总后,报我局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四、汇总表附件一、二的报送方式:电子文件采用点对点 MODEM拨号的通讯方式报我局统计信息处,(中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0;(外资机构)电话号码:68886151。

本季度汇总表在7月10日前上报。

五、依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第三季度内对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的真实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银发〔2010〕253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上海银发〔2010〕253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为加强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规定和要求,我分行决定自2010年12月起建立并执行《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并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我分行报备有关事项。

请各金融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附表3)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5前,通过城市金融网(FTP)和传真方式报送我分行(调查统计研究部金融统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0年12月20日附表1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2金融统计数据异常变动情况统计表附表3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法人),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以下简称报备单位,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报备事项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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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上海分行
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05
•【文号】银监复[2007]547号
•【施行日期】2007.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上海分行及其所
属分支机构的批复
(银监复[2007]54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共263家。

筹建期内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办理业务。

二、你行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进展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及时向我会报告。

同时,你行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代理营业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分支机构和代理营业机构的管控能力。

三、筹建工作结束后,你行应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上海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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