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鉴定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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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理赔流程

1. 提交申请表时需带下列材料(材料纸张统一为A4纸,用黑色墨水填写):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您所在区的人才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1. 伤亡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合同上需加盖公章)

2. 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

3.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定要看得清五官的才行)

4. 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个人申请:提供单位档案机读材料(至工商局调取)

5.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5. 办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需另提供:

(1)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

(3)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原件与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原件与复印件)

(5)受伤人员常住地址或暂住地证明

(6)上下班路线图:请标注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事故发生地;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一般交掉材料之后都会约定时间做笔录,笔录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般是邮寄至单位)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注:做笔录时,需带好本人身份证,病历卡与陈述过程。

注意:如果想要工伤认定资料与做笔录同时进行的话,就和倪老师联系:021-********

3. 工伤认定书拿到之后,在工伤职工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携带下列资料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严重的可以不做工伤鉴定):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第1,2页;(粘贴伤者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所有相关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没住院的就不需要提供),CT报告单,病历卡等(原件复印件,含封面)】(时间有出入的需要写《就诊时间说明》)

4﹑伤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向单位提出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样张

申请

上海**公司(请按工伤认定书上单位填写):

200*年*月*日,本人在**受伤(请按工伤认定书上受伤经过书写),经**医院诊治(请按工伤认定书上诊治医院书写),目前伤情基本稳定,本人向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伤者签名,不能签名者请按拇指手印)

200*年*月*日

附注:1.如果工伤时间较短,本人或单位坚持要求做鉴定的,需在申请书后写上:鉴定以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及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或单位负责;

2.如需配置辅助器具的,请在申请书后面接着写:以及申请**的配置。

6﹑工伤鉴定费350元,以交费日作为正式受理日(以现金)作为正式受理日(以现金方式交到各银行)(农业银行,认定机构会提供一份五联单,缴费之后银行拿走前三联,公司负责人拿第四,五联。其中第五联作为给公司的收据,第四联给伤者,鉴定时上交给鉴定医院)

注:书写材料需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复印材料请使用A4纸单面复印

4.之后会接到通知去拿《医检通知》,拿着第四联到指定地点进行伤残鉴定。

1)一次鉴定在指定医院。

注:1. 被鉴定人必须带好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 根据检查项目,带200元左右检查费。

3. 挂号同时交10元鉴定费(中医院)/20元(中山医院)

4. 带好相关病史资料原料(出院小结,X光片及报告单,CT片及报告单,CT 片及报告单,病历卡,病理报告单等);

5.二楼鉴定处等候(中医院)/一楼骨科(中山医院)

2)二次鉴定(一般在一次鉴定之后1周或两个月内)在伤残认定中心(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会拿到一张《面检通知》在指定日鉴定之后,一般一个星期后可以去拿《鉴定结论书》

注:需要单位与个人一同前去,伤者勿忘带身份证

4.两个星期之后,进行工伤核定-—医保

工伤门诊核定请出示:

1. 工伤认定书

2. 工伤医药费用核定表格(需自行填写准确)

3. 门诊发票(不包括工伤鉴定相关项目发票)

工作住院核定请出示:

1. 工伤认定书

2. 住院费发票

3. 出院小结

4. 明细清单

注:以上材料受理完后全部退还

另:请工伤经办人做好宣传:工伤就诊必须使用医保卡再医院实时结算。医保卡结算过的发票无须再做核定,可直接至工伤部门理赔。急诊未持医保卡就医的才做此工伤核定。

五.理赔日期:每月5号至25号电话:12333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没的话,忽略)

3、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1)凡持卡结算的,应携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2)凡用现金结算的,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 门急诊: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其中在职业病医院结算的,只需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

2> 住院: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实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结算单》以及医疗费用凭证(含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都要),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其中之一};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以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应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3)对于工伤人员的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携带继承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并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应携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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