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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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甲方:人民法院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合同双方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辅助服务”)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内就网络司法拍卖事务,向甲方提供如下范围的服务:

(1)拍摄、制作拍卖标的配套照片、高清专业视频等素材;

(2)清洁整理拍卖标的,并对内部留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3)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限购政策并进行资质核验;

(4)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费情况;

(5)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6)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协助甲方撰写、整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字材料;

(8)协助甲方在上拍前核查相关资料和内容(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等数据、资料);

(9)展示拍卖财产,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10)拍卖标的的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

(11)不动产拍卖后协助租赁过度房屋、仓库及联系车辆;

(12)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13)甲方的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委托拍卖辅助工作。

2.乙方应指派专业经纪人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辅助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3.如在服务期限内已经开始的服务事项,至届满时尚未结束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直至该项事务结束,双方仍按合同约定结算报酬。

第三条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1.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分配报酬:

(1)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辅助服务,除异地执行外,不收取任何报酬,其中异地执行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2)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为参照:“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服务费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标准的30%,且个案收费幅度在1千元至10万元之间;

(3)拍卖成交价的1‰-3‰,具体比例由甲方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2.前款约定的报酬由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执行案件回款达人民币万元,并且所涉案件全部办结之日 7 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报酬;

(2)拍卖标的竞拍成功套/次,并全部办理完毕交付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报酬;

(3)其他方式:

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若案件执行过程中,拍卖程序被依法撤销的,乙方将无法获得、已经获得的应退回该部分报酬。

5.除本条第1款约定的报酬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包括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支付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应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执行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若甲方未依约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有权相应顺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逾期达到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本协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5.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提交真实、准确的资质证明等信息。

2.乙方应在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3.乙方应在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程序、操作服务规程。

4.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向甲方传达乙方的建议和需求。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不得在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收受执行案件当事人财物及拒绝退还应退费用。

6.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期限,导致执行案件无法及时结案的。

7.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上述辅助服务并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乙方将为提供服务需要在必要时及时告知甲方工作进展。同时,为了保证及时、有效、迅速地完成乙方的工作,乙方可以在必要时向甲方询问相关信息。

第六条保密义务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和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政府机关要求或者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将该等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雇员除外),或者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

保密信息指公众通常无法获取的、且因此性质和特性将被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理性自然人视作保密信息的信息或材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 10天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若无相反约定,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告知对方。除之前已经开始的合作仍需要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之后,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第九条非代理、非雇佣

1.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性质的关系,一方不得代表另一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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