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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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宿政发[2012]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宿政发[2012]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61号),加快我市水运建设与发展,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水运体系,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水运建设步伐,把水运建设作为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

根据省政府“利用10年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以及到2020年“实现千吨级船舶通达全省所有的省辖市和85%以上的县(市)”精神,我市将通过升级扩能、调整优化、完善提高,2020年以前,依托京杭运河,扩建和改建高等级航道,实现各县区均能通达千吨级船舶,积极对接连云港等周边省市的干线航道网。

2030年以前,构建布局合理、安全畅通、低碳高效,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现代化水运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

二、重点任务(三)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宿政办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44号)和《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宿发〔2016〕33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改善河道水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及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的总体要求,以“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配套、全域修复、全域清流”为原则,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治理思路,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合格,城乡水环境显著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全市40%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启动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开展57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完成205个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设配套污水管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2010年10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省及省以上规定由部、省管理机构管理的,按照省及省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建设单位应书面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宿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36号泗洪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古山河、西民便河是成子湖的主要入湖河流,古山河245省道断面是“十三五”期间,省考核宿迁水环境质量的19个省考断面之一。

两河水质常年超标,存在环境隐患,群众反响较大,也影响宿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

为切实改善古山河、西民便河水质,防范成子湖水环境风险,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五清”、“五禁”、“五建”等工程措施,开展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两河水质,确保入湖河流水质达标。

二、整治范围古山河、西民便河沿线,两河主要支流沿线及整个汇水区域。

古山河:河道全长22.5公里,源头在洋河镇,流经屠园乡、中扬镇,最终流入成子湖。

主要支流为拦马河、柴草河。

拦马河流经洋河镇闸口村、拦马村、南街村、庄西村、东关村、王园村;柴草河流经洋河镇南街村、冯桥村、李官庄村。

西民便河:河道全长68.85公里,流域面积326.20平方公里。

源头在宿城区王官集境内,流经蔡集镇、双庄镇、宿城新区、项里街道、宿城经济开发区、罗圩乡、陈集镇、屠园乡、中扬镇进入泗洪县境内,最终汇入成子湖,主要支流为东沙河、十支渠。

东沙河流经杨集镇、耿车镇、三棵树乡;十支渠流经市经济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改善京杭运河宿迁段整体面貌,提升中心城市形象,加快打造苏北最美城市,从2015年开始,利用一年半时间对中心城市运河沿线实施综合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规划引领,突出环境整治,以实施12项整治工程(违章建设整治工程、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码头整治工程、水源地保护整治工程、砂场堆场整治工程、造船业整治工程、水上服务区整治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船舶尾气整治工程、企业搬迁工程、历史文化保护工程、环境景观工程)为重点,实现“打造滨水景观,提升风景名胜区品质;整合岸线资源,提升黄金水道功能;保护历史遗存,提升世界历史文化遗产风貌;保障清水通道,提升南水北调水环境”四大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北至皂河船闸,南至刘老涧船闸,全长约50公里,规划面积约6153.3公顷,其中运河遗产区面积约671.9公顷。

包括“三廊、四片、一重点”:三廊:依托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资源,通过两岸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形成贯穿南北、联系古今的生态走廊、文化走廊和景观走廊。

四片:建设古韵运河生态片区、湿地文化体验片区、宜居生活休闲片区、临港经济发展片区。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对于维护城市水系的完整性、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系,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保护。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3、尊重水系的自然形态,保留历史文化遗迹和特色景观。

4、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通航等功能需求。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城市蓝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

城市蓝线划定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影响水质和水环境。

4、擅自爆破、采砂、取土。

5、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其他破坏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蓝线保护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五、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宿政办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快推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

宿迁依水而建、因水而兴,全市水域面积为236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7.7%。

列入省保护名录的湖泊3个,省骨干河道70条,长约1810千米,小水库39座,大中型涵闸39座,小型水闸1200多座,机电泵站2860余座,以及逐年倍增投入兴建的大量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由于长期以来河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导致了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利工程等时有发生,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尽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结合属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部署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划界目标任务。

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联系实际,确定本地区的划定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宿政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28号2008年12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全市水运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水运与公铁空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投资省、占地少、运能大、运价低、能耗小、污染轻等优势。

大力发展水运事业,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市境内有两湖(洪泽湖、骆马湖)四河(大运河、淮河、沂河、沭河),全市水域面积2330平方公里,航道34条,通航里程802.92公里,其中,等级以上航道644.97公里。

建市以来,我市以京杭运河为主干线的水运事业发展迅速,特别是通过京杭运河“三改二”工程的实施,以及宿迁、皂河、泗阳、刘老涧四座三线船闸的建设,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通过能力大幅提高,运输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对区域经济起到了拉动和促进的作用。

但是,除京杭运河以外,我市航道内部不能成网、外部不能畅通、航道等级偏低,碍航建筑物较多,已不能适应快速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因此,加强我市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落后状况,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对于我市加快对接长三角,实现跨越式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水运事业对构建我市立体交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构建我市现代交通综合运输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管理办法.doc

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管理办法.doc

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宿迁市水务局二○一六年六月宿迁市马陵河河道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概况马陵河是1974年经人工开挖而成的排涝、排污河道,与京杭大运河平行。

历史上经过多次综合治理,现河道全长约5.0km,上起运河堤路引水源水厂,下止城南排涝站。

河道上建筑物包括渠首源水厂(规模2万m3/d)、2道节制闸、分水泵站、城南排涝泵站(一站装机容量400kw,流量4m3/s,二站装机容量850kw,流量9.6m3/s)。

按照宿迁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马陵片区共11.0 km2,服务人口10万,其中马陵河承担5.7 km2的排水任务。

目前,马陵河正在实施新一轮综合整治工程:建成日供水能力2万吨的引水源水厂,改善水质,提升沿河水环境质量;建设马陵河生态先导段,使河道总长增至5km,全线综合治理河道、岸坡,提升水环境质量;建设沿河截污管网,封堵排污口门,杜绝污水直排;建设分水泵站,按水质分流马陵河出水。

本方案按照综合整治后的工程内容编制。

二、水文气象宿迁市地处淮北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属暖温带鲁淮气候区,季风气候特征明显。

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丰沛,雨热同季,气候条件较为优越。

年平均气温14.5℃,最高气温出现在7月份为40℃,最低气温在2月份为-23.4℃。

据1981年至2010年资料统计,宿迁市年平均降水量898.7mm,多集中在夏、秋雨季,6—9月为汛期,降水量一般是全年降水量的66%,7月降水量最多,12月最少。

年平均降水日数92天,最长连续降水日数13天(1998年8月)。

日最大降水量为190.9mm,出现在2010年9月8日。

6月下旬末到7月中旬末为常年梅雨期,持续阴雨,间有大雨,暴雨,雨量占全年雨量的23.7%,是全年雨量最集中时段。

三、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汛期,为做好马陵河片区涝水排放工作,提高全河段防治涝水的能力,抵御、减轻暴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非汛期,充分发挥河道引水源水厂优势,展示治理效果,协调各输配水工程和涉河水工建筑高效运行,实现“路通、岸绿、截污、水清”的八字目标,提升沿河水生态、水景观效果,造福沿岸居民;指导马陵河属地综合管理和长效管护、日常考核工作开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宿政办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宿迁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意见(市水务局2004年11月)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市2005年度水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以保证安全、保障增收、保护生态为目标,针对近年水旱灾害特别是2003年大水暴露出的问题,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加大投入,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继续大干,不断提高全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治理原则一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中心城市水务工程、治淮工程、东调南下二期工程、河道疏浚、灌区改造等为重点,不断提高防洪除涝标准,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大力推行节水灌溉,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围绕生态宿迁建设,实施清洁水源工程。

强力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

统筹城乡水务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划一步到位、工程分期实施。

四是坚持积极探索、力度不减的原则。

针对农村取消“两工”、实行“一事一议”兴办公益事业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加强水务建设的新途径。

既要防止增加群众不合理负担,又要防止放手不管,导致农村水利建设停滞不前、产生滑坡,坚持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引导和组织开展农村水利建设。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宿政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

第六条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建筑, 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八条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 毫米的;(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四)有线电视电缆>2 孔的;五)通信电缆>2 孔的;(六)各类工业管线;(七)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宿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宿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市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十二五”末,淮河、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区域防洪排涝标准与流域相适应,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中心城市、三个县城及主要乡镇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建成功能完备、长效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全市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达75%,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

全面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到19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7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中心城市和三个县城集中供水的半径分别达到50公里和30公里,中心镇也要带动20个以上的村。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二)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解决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不配套等问题。

完成船行、皂河、来龙、沂北、柴塘、运南、众程等7个大型灌区、3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委、国土资源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等部门负责)(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整合建设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实行沟、渠、田、林、路、桥、涵、闸、站、井综合治理,大幅提高农田灌溉、排涝和降渍标准。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水库、塘坝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3日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线安全与维护第四章管线信息与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维护、信息与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管线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管线和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验收和档案归集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宿政发〔2004〕166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客观要求,是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的迫切需要,是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和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多年的建设,我市农村水利已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降渍四大工程体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水利建设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工程现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农村水利工程配套率低,年久失修,老化损坏以及河、沟、渠淤塞严重,排灌不畅,新建速度跟不上老化报废速度,农村水利工程与流域性工程建设速度不相适应,影响工程总体效益的发挥。

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政策后,使得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的农民投入锐减,而财政投入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建设所需。

三是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加大对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是农业全面升温,农业的比较效益明显。

五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水利工作,大幅度增加对农村水利的投入。

这些新问题、新形势,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为增强做好农村水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灾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核心,坚持“防洪保安为主,洪涝旱渍兼治”的治水方针,以全面改善区域水利条件为重点,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建设管理同步,大中小工程齐抓,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保障和支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和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内河水运建设经营市场,建立完善内河码头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非法经营、建设码头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已建、在建的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的码头。

三、整治对象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本次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划;二是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是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四是未得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五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六是严重影响生态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防洪安全相关要求。

四、整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关停、拆除、搬迁、回收补偿、规范提升等方式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力度,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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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

主要有:㈠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㈡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㈢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㈣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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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

主要有:
㈠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㈡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㈢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㈣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

河道蓝线划定应当明确河道整治用地界线;各县(区)在改、扩建或者整治河道时,应当符合河道蓝线规定。

第六条流域性河湖、区域性河道的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管以上河道、湖泊的蓝线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河道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河道蓝线内侧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之间的土地、构筑物权属及其使用权不变,树木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土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陆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内)河道蓝线位置:骆马湖一线大堤通湖大道以西至中运河边,通湖大道以东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新沂河南堤背水坡堤脚外70米。

废黄河有老堤防的河段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无明显老堤防的河段从河口向外200米。

中运河、徐洪河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总六塘河河口向外100米。

二干渠、三干渠、西沙河、西民便河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其它河道、渠道的蓝线位置的:有顺堤河的,顺堤河外河口外10米;无顺堤河的,背水坡堤脚外50米。

第九条非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以外)河道蓝线位置:㈠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的蓝线位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㈡骨干排涝河道、县乡河道、干渠等,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

具体的蓝线位置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水域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国土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土地的申请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其它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河道蓝线位置、长期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并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

报经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需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等效补偿措施。

补偿方案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工程所在单位需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件、交纳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㈡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限制;㈢城市建成区内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㈠禁止损坏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㈡禁止在堤坝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
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㈣禁止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㈤禁止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和排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倾倒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㈥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河道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㈦禁止圈圩、打坝、采砂;㈧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现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河道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国土、计划、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得在河道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河道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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