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总则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6元/月·户(其中,末端处理费2元/月·户、袋装化收集运输费4元/月·户)。
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城管(环卫)部门上门收取;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解决,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城管(环卫)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居民收取。
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具备以下情形的可减收垃圾处理费:将居民垃圾运往城管(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点)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2.5元/月·户;物业管理企业具备自运条件,运往垃圾处理厂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1元/月·户。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21元/立方米(其中,委托代运服务费15元/立方米、处理费6元/立方米),也可按重量、桶等形式进行折算收费,具体折算系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7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与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与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与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第八章附则(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1篇
济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给环境和资源带来巨大压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进济南市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宣传培Biblioteka 等经费需求。(四)技术支持
引进先进的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五)监督考核
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五、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行动,共同营造美好家园。
2.强化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济南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二)政策法规
制定济南市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垃圾分类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二)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济南市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垃圾分类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2.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优化设施配置
1.合理规划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确保设施满足需求。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各类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五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清运管理;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
城建、规划、土地、建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对生活废弃物必须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积日清,并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
第七条生活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24号《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8号)《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2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1997]第103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
根据省建委、物价局、财政厅鲁建城发[19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环卫局是济南市环卫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所有依照本标准进行收费的区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物业部门等单位,均需在事前获市环卫局批准、授权或委托。
二、经市环卫局批准、授权、委托的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市物价、财政部门与环卫局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县城(含丘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标准。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19号)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1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19号【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00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160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1604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420000【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长兴县【处罚对象】张国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41处罚名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19号书文号被处罚张国力对象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张国力于2022年04月24日08时00分在长兴县XX街道XX路X侧XXXX公交站旁垃圾桶旁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上述城市生活垃圾共计一包,主要为一个蓝色塑料袋,袋内装有快餐盒和食品包装盒等垃圾。
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张国力承认上述城市生活垃圾系其堆放。
经现场测量,上述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体积为0.018立方米(长0.3米,宽0.3米,高0.2米)。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08时05分将上述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清理完毕,并分类投放进垃圾桶内,恢复了垃圾桶旁原貌。
2022年0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行为按规定流程审批,立案调查。
于2022年04月29日调查终结,证实当事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4月24日08时00分在长兴县XX街道XX路X 侧XXXX公交站旁垃圾桶旁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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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做到及时清运,并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一)清运生活废弃物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运送垃圾的车辆沿途撒漏的,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生活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清运生活废弃物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对垃圾处理厂(场)应当定时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污染环境,并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拣拾垃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它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品、废旧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收集场所。
第十四条 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第十六条 生活废弃物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无偿清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垃圾收集
第三章 垃圾清运
第四章 垃圾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有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妨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实行袋装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时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装生活废弃物放置约定地点。
第十二条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鲁常备[2004]47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到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处置场地等事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924(颁布时间)
20040924(实施时间)
20070501(失效时间)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正)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八条 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垃圾收集
第九条 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第十条 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登门收集袋装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
(四)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未将生活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按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封盖严密,不得撤漏、渗漏。清运生活废弃物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四章 垃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设置城市生活垃圾自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废弃物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四)可能污染城市环境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制肥、焚烧、填垫等方式处理。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发现乱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责成责任人限期清除;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