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辛河工程细则
一、大辛河工程的特点㈠工程概况大辛河位于济南市区东部,源头位于草山岭以南龙洞地区,下游汇入小清河,是一条季节性较强的防洪河道。
本次工程治理南起经十东路,北至新泺大街,全长1500米。
河道现状主要为自然冲刷形成,局部进行过人工整治,上口宽20-150米不等,沟深6-10米。
受季节影响,一年内河床大部分时间没有水。
大辛河穿越经十东路处为一单孔桥,该桥分三幅,中间的老桥部分为拱桥,两侧加宽部分为简支板桥,桥下净宽16-20米,净高最大7.5米。
㈡工程设计要求1.平面设计本段河道位于贤文路西侧,全线共设四处平曲线,最小半径为50米,最大半径445米。
考虑将来河道东侧地块开发,设置防洪沟的需求,沿线预留两处防洪沟接入口,分别位于解放东路北侧的规划路及新泺大街,待将来防洪沟形成后接入。
2.纵断面设计浆砌片石墙身段的河道坡度为0.002,混凝土箱涵段的河道坡度为0.0015,全线共设17处跌水,跌差分0.5米、0.7米、1.05米三种。
河道顶部填土高度应根据景观及绿化的要求确定,但不得超过图中所示的地面高程线。
设计考虑了设置绿化带的需求,最小覆土为2米,最大覆土为5米。
3.横断面设计河道断面分两种形式:三孔石砌盖板涵和三孔钢筋砼盖板涵。
标准河道断面为三孔石砌盖板涵,墙身为浆砌片石,扩大基础,盖板为混凝土简支板,结构净高为5米,设计水深为4.25米。
K1+180-K1+315段为3孔6米钢筋砼整体箱涵,两端各设30米的过渡段。
箱涵结构净高为5米,设计水深4.25米。
3*5米防洪沟断面为净宽5米,单孔石砌盖板涵,墙身为浆砌片石,扩大基础,盖板为混凝土简支板,结构净高为3米,设计水深为2.5米。
3*4米防洪沟断面为净宽5米,单孔石砌盖板涵,墙身为浆砌片石,扩大基础,盖板为混凝土简支板,结构净高为3米,设计水深为2.5米。
4.结构设计石砌盖板涵墙身及基础为7.5号水泥砂浆砌片石,基础采用条形扩大基础,每隔10-15米设置一道沉降缝,缝宽2厘米,缝内填沥青麻丝。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2024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小清河通航水域从事与航运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小清河干流自济南市柴庄节制闸以下,经济南市、滨州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潍坊港寿光作业区港池与下游进港航道分界线处)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航道,是指在小清河内河水域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第三条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清河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完善配套设施,改善通航条件,推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并监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小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1997年7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区县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济南段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七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影响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河道清淤及管网疏通养护施工管理方案
河道清淤及市政管网养护维修施工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济南综合保税区地处济南主干道经十东路、东绕城高速、济莱、济青高速路之间,坐拥济南东、港沟、蟠龙三大高速公路出入口,集陆港、空港、铁路枢纽于一体,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真正做到“接纳东西南北、交流左右纵横”。
总规划面积已达15平方公里。
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卓有成效,交通便利,有土地优势。
又有税收、监管、检验检疫、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企业投资兴业的宝地,减少成本展翅高飞的天堂。
针对综保区的地域性及特殊性,制定本区的河道清淤及市政养护及维系方案,具体如下。
一、河道清淤方案1、抽浮静水。
根据现场,积水量不多,但部分积水影响施工,因此工程需要备抽水机械。
坝西抽水机,3千瓦或2.5签完潜水泵、污水泵各3台及施工临电。
抽取现有积水。
2、根据现场情况,河面宽度大,淤泥厚,河床较高,湿度不大。
但挖掘机容易陷入淤泥中,严重影响施工安全与进度,建议,南岸挖掘机边清理边回填,由于淤泥干稠,不易流动,因此挖掘机可以清理出淤泥,摔至岸边空旷地带,迅速填入土方或渣土,压实。
机械步步为营,分步清理。
3、北岸采用相同方法,但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复杂,必要时采用采用现场土方,隔断拦坝,机械设备通过后,分层次批次进行施工清方。
4、河面坡度较大,河中心地带往南北两岸倒淤泥,需要4—6次。
回填土方护坡,利用挖取及甩出泥浆。
由于道路状况限制,倒运土方和淤泥方面,需要考虑增加运输车辆和开率夜间施工,在清理淤泥时,就立即派人工将道路上撒落的土方清理干净,给周边一个良好的环境,淤泥倒运前,需晾干。
5、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济南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
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标段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宜业宜居环境”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济南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按照“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的目标,着眼于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不断深化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障水平;坚持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着力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断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支撑发展的能力;坚持分类指导、适度竞争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特点,推进行业特许经营,强化政府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发展格局;坚持依法规范、政策支持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建立健全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3.发展目标。
加快城市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城区改造升级,精心实施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重点推进项目,到“十二五”末期,主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部署,完善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类别划分准确、设施状态清楚、主体责任到位、属地管理落实、行业监管有力的目标;加强土地熟化片区开发综合配套建设,达到分级负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同步建设、节约投资的要求。
加大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监管力度,形成科学、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全过程良性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超前谋划与统筹建设。
全面分析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刚性需求和潜在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关联因素,强化全局意识,统一超前谋划策划,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投资主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杜绝管理漏项,防止管理缺位。
(三)坚持分级投资与成本分类核算。
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实行分级投资,采取跟踪计量核算和支付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土地熟化片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资金列入土地熟化成本,单独核算,统筹返还,确保土地熟化与市政配套同步完善。
三、明确管理责任(一)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
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办法与标准,做好市政大型桥梁(含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路灯设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及政府投资建设开放式住宅区的路灯设施)以及污水干管、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公安、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按权属关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济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整治与管理,加快建设生态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更好、城市更靓、管理更优、生活更美的总体要求,围绕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建立河道整治与管理长效机制,增强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提高生态与环境质量,为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整治、分步实施。
河道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做到河道整治一条,完善提升一条,确保整治效果。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对列入省级以上整治计划、涉及防洪安全的,要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一般性整治的河道,结合片区开发实施。
3.坚持系统整治与区域整治相结合。
河道截污治污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按照整体排污系统规划统筹安排,由上游到下游分层次整治。
污水收集与处理按照目前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划分,科学计划,合理处置。
4.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
对确定实施整治的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决策,将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紧密结合,严禁重复建设,避免临时工程,提高投资效益。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基础信息、水文水质信息等。
第五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沿岸环境的整治,保护河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河道污染。
第七条对于违法占用、变更市河道用途的行为,市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疏浚、河道堤防修复等,确保市河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市河道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河道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为了有效实施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市河道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为了加强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保护规划和修复计划,明确河道保护和修复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河道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工作,定期对河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道上的问题,包括河道堵塞、垃圾清理、水质监测等。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沿岸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济水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水发〔2017〕376号各县(区)水务局,市政局、排管中心、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山区生态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站、局直各单位:现将《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17年12月29日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济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与预警预报第四章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泉水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区水文中心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水文管理工作;历城水文中心负责历城区水文管理工作;长清水文中心负责长清区、平阴县水文管理工作;章丘水文中心负责章丘区水文管理工作;济阳水文中心负责济阳区水文管理工作;莱芜水文中心负责莱芜区、钢城区水文管理工作;商河水文中心负责商河县水文管理工作。
各水文中心接受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水文机构双重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气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3【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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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河道管理办
法
1
【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1997-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1997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它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济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区内河道的管理部门。
县(市)、历城区水行政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环保、地矿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历城区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境内的大型河道、灌区和重点中型河道,按照有关规定能够报批设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完成后,须经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河道主管部门补偿,其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十条第十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堤(坝)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
确须利用堤(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堤身和堤(坝)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部门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
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外水平距离50至150米;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城市规划区内的,按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确定。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临河界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能够由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