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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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1•【文号】价费字[1992]181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

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二、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四、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执行。

五、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级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讯、水质化验等),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2010年度邯郸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2007]77号)文件规定:1、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从城市供水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

2、各县(市)县城及以下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的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为0.8元/立方米。

3、矿井疏干水不进行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由排水单位按自备井水水资源费标准缴纳;已被利用的矿井疏干水,水资源费缴纳标准为0.3元/立方米类。

4、地热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7元/立方米。

5、地温空调水资源费标准为0.3元/立方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冀财综「2002」84号和冀价行费字「2005」45号文件规定:1.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你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收。

2.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元至100元计征。

3.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4.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几首管理暂行规定》(冀农字「1994」2号)文件规定: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3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扩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2、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冀水建管〔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各河系管理机构: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于2007年印发了《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为适应相关政策的变化,我厅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7月5日。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河道工程的修建与维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在我国,河道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从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费〔1998〕78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按照不同标准和方法征收的河道工程建设、维护所需费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一种专项收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标准和方式,通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根据河岸的长度、流域面积和河水流量等因素来确定费用标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根据不同的河流分类来收取不同费用。

河道纳费河道纳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水费〔2011〕14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从单位或个人处征收的河道使用费、损坏赔偿费、监管费等相关费用。

河道纳费是一种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河道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纳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通常由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常见的收费方式有收取固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流域归集的费用标准等。

收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大中型企业、矿山企业、建筑企业、港口码头等。

费用的使用与监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所征收的资金,应当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所需费用支出。

同时,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合规使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河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河道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监管部门都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审核。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利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费〔1998〕78号)和《水利部门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水费〔201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河道管理机构的收费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随着我国水资源日益紧张,河道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4.09•【字号】冀政[1983]64号•【施行日期】1983.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第六条水电水费:1、水库电厂水费;结合灌溉用水的,高水头(二十米以上)大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八厘,小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五厘,低水头的水费减半征收。

河道管理费

河道管理费

河道管理费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河道交通、安全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一定比例从沿河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中收取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国家河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河道保护和管理的必要手段。

一、河道管理费的意义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河道管理费旨在落实河流资源的“公益性”属性,促进河道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加快河流生态环境改善和治理成果转化,推进河流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其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体现“污者自付”原则的必要手段。

工业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等污染源对河流环境造成巨大影响。

通过建立河道管理费制度,可以促使污染者主动减排,有效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再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有益于推进河道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河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调节机制和社会参与为辅助的河流管理模式。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可以为河道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政策落地实施。

最后,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有助于推动“精细化管理”思想的深入推广。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可以促进河道管理机构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河道管理效益。

同时,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而言,缴纳河道管理费也是主动参与河道治理和维护的重要形式。

二、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沿河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

对于沿河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业企业等,应按照其与河道的距离和污染排放量等指标,缴纳相应的河道管理费。

对于居民家庭,应按照其用水量、用电量和垃圾产生量等指标,缴纳相应的河道管理费。

在实际征收中,河道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制定和调整。

同时,河道管理费的缴纳方式也应该便于居民和企业操作。

三、河道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河道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5.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5月30日)为加强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1995]冀财预字第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自1995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采砂单位及个人按月(季)计量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现场征收。

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办理。

具体的收费形式由各市、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用于办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纳和汇解,不得办理其他各项支出业务。

四、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县(市、区)级留85%,上交市(地)水利部门10%,上交省水利部门5%,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取得收入后三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票据》,缴库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缴列预算收入科目330款“行政性收费收入”第16项级科目“水利部门收费收入”。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

收支要接受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业务工作要受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领导。

六、财政部门拨付征收单位的征管费用补助支出,征收单位必须按以下范围使用:1、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补助支出的使用范围:(一)有关水政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科研工作;(二)工农业节水措施和开发新水源的补助;(三)城乡供水水源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的补助;(四)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以及表彰奖励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弥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不足;(六)有关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6•【字号】冀政[1997]4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7]48号1997年6月26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电发电电费收入的10%;(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河道管理费是指为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而收取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人。

一、税种河道管理费属于环境保护税的范畴,在税法中归类为“水污染防治税”。

水污染防治税是为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水污染的防治采取积极措施,遏制水污染的产生和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税种。

水污染防治税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税率河道管理费是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等因素“三重差别”原则确定的,并综合考虑用水人实际经济能力合理确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规定,河道管理费具体的税率根据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有所不同。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费的税率为0.05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畜禽养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水质污染源的征收标准为0.2元/立方米,核酸检测机构等其他排污企业的征收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率,具体情况应当依据地方政府文件和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河道管理费的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排放各类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水污染防治税纳税对象包括生产和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除了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义务人之外,还有一些间接的纳税义务人。

比如,提供水污染防治设备、材料、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也有缴纳水污染防治税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总之,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是为了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支撑,是非常重要的。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合法有效,有效保护河道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

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

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新增国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大禹*************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5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本明白纸将水利基本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后评价阶段等4个阶段,共70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7项)1.项目建议书。

一般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的意见》(水建管〔2020〕258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2021〕7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施工准备。

开展施工现场征地、拆迁,开展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场地平整,以及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初步设计。

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

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修改后,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浅探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浅探

《 山东 省 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
洪 法 ) 办 法 》 19 (9 9年 8月 省 九 届 人 大
常委会 通 过 ) 三 十六 条规 定 :河道 工 第 “ 程 修 建维 护管理 费 的缴 纳 , 按照 国务 院
和 省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第 四 . 岛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 青 岛 市 青
确规 定 : 外 资企 业 应 当依 法缴 纳 河 道 “
工程 维护管 理 费 。”
做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征 收主体 必须 其
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 定的内容 、 种 类 、 量 征 收 , 得 擅 自增 加 、 少 、 数 不 减 扩 大或缩 小 。
政 府常 务会 议 通过 , 以鲁 政 发 【94 7 19 10
缴 纳河 维费 。
实 务
五 是 社 会 中介 机 构 负 面 宣 传 。外 资 企 业 每 年 必 须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f J 审 计 报告 . 企业 反 映 , 当部 分 会计 据 相 师事务 所 和注册会计 师 为争抢 客 户 , 向
河 道 的 防洪 排 涝 工 程体 系受 益 范 围 内 有 销售 收入 的企业 、 事业 单位 及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依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河 道 工 程 维 均
护 管理 费 。”
的 性质 和特 征
“ 维 费” 是行 政征 收行 为 的一 种 . 河 ) 也
宣传力 度 和覆 盖 面不够 。 山东 省 河维 费 是从 1 9 9 5年 开始 征 收 的 ,从 青 岛市 的
防洪 法 》 1 9 (9 7年 8 8号 国家 主席 令 ) 第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时间:2020-06-0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点击:435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一、河道管理费的概念
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了改善、保护、管理河道而对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
或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

二、计税依据
1. 收费对象: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2. 收费基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3. 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4. 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5. 计税周期:按照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税周期进行计算和缴纳。

6. 减免措施:符合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
以申请减免。

三、缴纳方式
1. 自行缴纳:收费对象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缴纳河
道管理费。

2. 代理垫缴:收费对象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计算、缴纳河道管理费。

3. 集中缴纳:收费对象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集中缴纳河道管理费。

四、违规处罚
收费对象未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将被处以
罚款,并要求缴纳相应费用。

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等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道管理费的用途
河道管理费主要用于改善、保护、管理河道的设施、人员和修建等方面,以维护水资源的正常供应、减少河道污染和防止洪涝灾害等。

六、结语
河道管理费是保护全民水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使用河道资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共同维护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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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6.13
【分类号】51201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

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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