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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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取费)(新奔腾计价帮助--—河北省文件汇编)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河道工程的修建与维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我国,

河道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从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费〔1998〕78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按照不同标准和方法征收的河道工程建设、维护所需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一种专项收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标准和方式,通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河岸的长度、流域面积和河水流量等因素来确定费用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根据不同的河流分类来收取不同费用。

河道纳费

河道纳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水费〔2011〕14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从单位或个人处征收的河道使用费、损坏赔偿费、监管费等相关费用。河道纳费是一种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河道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纳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通常由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常见的收费

方式有收取固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流域归集的费用标准等。收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大中型企业、矿山企业、建筑企业、港口码头等。

费用的使用与监督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所征收的资金,应当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所需费用支出。同时,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合规使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河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河道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监管部门都需

08费用标准规则

08费用标准规则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冀政[2012]97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冀政〔2012〕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各地突发性、多发性和短历时、高强度局地暴雨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今年主汛期,我省北部、东部地区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充分暴露出河道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非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肆意侵占河道;河道治理长期投入不足,行洪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河道管理事权不清、队伍薄弱、监管不力,河道堤防年久失修。这些问题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明显下降,造成洪水流势流态改变,直接威胁河道行洪安全。河道行洪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的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忧患、水危机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水利、关心水利、支持水利,紧紧抓住水利跨越式发展重要机遇,遵循人

水和谐的科学发展规律,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006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2006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第一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2)材料供销综合费;(3)材料包装费;(4)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内容包括:

(1)拆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09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

•【施行日期】2011.11.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

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四、第三条修改为:“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水利建设基金和设区的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五、第四条修改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08费用标准规则

08费用标准规则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

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6.26

•【字号】冀政[1997]48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政[1997]48号1997年6月26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河道养护经费管理制度

河道养护经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河道养护经费的管理,维护水利设施的长期运行和维护,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的改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河道养护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政府每年将拨款给相关单位用于河道养护经费,确定拨款数额应充分考虑河道养护的实际需求和重要性。

2.征收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相关单位可以向使用河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费用来作为河道养护经费来源。

3.其他收入:河道养护经费还可从其他途径获得,如捐赠、项目资金等。

三、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计划: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养护经费的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经费监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养护经费的监管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使用经费不当、浪费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经费审计:相关单位每年应对河道养护经费进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经费使用范围

1.日常养护维护:包括河道清淤、清洁、出水口修复等日常维护工作。

2.设施更新改造:对老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设施使用寿命。

3.环境保护措施:如植被恢复、水质监测等环保工作。

5.应急抢险处理:对突发性事件如洪水、山洪等进行抢险处理。

六、经费使用程序

1.编制预算:相关单位应根据河道养护工作的实际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2.审批程序:经费使用计划需报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3.经费使用:相关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经费,应做好记录和报账。

4.经费结余:对使用完毕的经费应及时做好结余处理,合理利用结余经费。

1.效果评估:每年对河道养护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

河北省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消耗量定额

河北省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消耗量定额

(河北2008)费用标准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湖南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保障,也是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水利投资体系的重要实践。下文是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 ___ ___〈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___》(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

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xx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

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价格》宣贯资料

第一章编制概况

一、编制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三)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将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规费”,明确在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并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费用标准计取;

(四)理顺企业管理费计取与建筑施工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将各专业企业管理费计取基数统一为人工费加机械费,人工费加机械费占直接费比例高的项目单独计取费用;

(五)管理费、利润费用水平,坚持反映我省社会平均水平的原则,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3、《河北省建筑条例》;

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河北省03年各专业工程费用定额及其编制资料;

(三)2006、2007年度施工企业费用调查资料及市场费率调查资料;

(四)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2008河北省建设、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008河北省建设、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HEBGFB-1-2008)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08]396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颁布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

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现予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不再调整。

以上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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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

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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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取费)(新奔腾计价帮助---河北省文件汇编)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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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6.13

【分类号】51201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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