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2•【字号】晋政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第五条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
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5号1994年12月8日)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
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
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水保监[2005]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 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内容概述】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中小】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
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费征收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方式落后等,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现状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征收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征收水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用户对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征收方式落后:许多水利工程仍采用传统的上门征收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引发与用户的矛盾和纠纷。
征收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的情况。
用户缴费意识不强:部分用户对水利工程水费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主动缴费的意识,导致水费征收率偏低。
三、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改进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统一征收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优化征收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水费征收系统,实现线上缴费、自助缴费等功能,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矛盾纠纷。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上门征收方式,满足特殊用户的需求。
加强征收监管: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费及时足额上缴。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用户缴费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普及水利工程水费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用户对水费的认知程度。
同时,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交流,增强用户主动缴费的意识,提高水费征收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的立法保障,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法律地位、征收程序和权益保障等事项,为水费征收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8.04•【文号】交工发[92]672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4日交工发(92)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业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40号文批准,授权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并发布。
现将制定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三)经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准免征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航养费。
第五条航养费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季度计征:(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养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确需提高费率的,须经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后,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汇报
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我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首先,河道工程管理费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一项费用。
其主要目的是用于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河道的畅通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根据相关规定,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适用于对河道局部或全局进行开挖、疏浚、维护、管理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在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方面,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制定征收标准和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制定了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政策,明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2. 建立征收机制:我们成立了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的统筹协调、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了征收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对征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宣传和培训: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征收对象和群众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认识和理解。
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征收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我们建立了河道工程管理费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所在地的情况来看,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还比较顺利。
大部分单位和个人都能够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征收对象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逃避缴费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机制,提高征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与征收对象和群众的沟通和互动,解答疑惑,提高征收的便利性和公信力。
同时也将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效益。
以上是对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的汇报,请领导批示。
谢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浙水建[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水建〔2007〕6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我省水利建设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水利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目前正在执行的浙江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年)》中关于“工程监理费”的计算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的造价文件时,工程监理费按《管理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同时取消我厅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8号文)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监理费用报价”,改为按《管理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按照《管理规定》,凡属强制实施监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建设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下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 2000年1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发挥江河综合效益,逐步采取由受益者负担的经济手段,实现以河养河,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道管理权限划分全省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除外)管理权限为: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鸭绿江等7条大河干流河段(辽河为福德店至入海口,浑河为大伙房水库至三岔河,太子河为观音阁水库至三岔河,大辽河为三岔河至入海口,绕阳河为东白城水文站至入辽河口,大凌河为白石水库至入海口,鸭绿江为水丰水库至入海口),省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其他河流、河段委托所在市河道主管部门计收;流域面积在1000至5000平方公里站河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或者委托县河道主管部门计收;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
二、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和征收对象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和省制定的水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河费、清淤费及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占河费的收费标准按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占用水域、陆域的面积或保护面积计收,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占河10年一次性计收;使用年限10年以下的半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实施占河年限计收;1年以内的临时占河(含1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按月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24
•【字号】沪府办发[2002]27号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稳定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切实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进行调整,即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0)24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自今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调整为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即内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1%;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0.5%。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支出。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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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提取标准
浅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提取标准王南江;肖艳;冯英【摘要】工程能否有序健康推进,项目管理是关键,项目管理的好坏取决于项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其工作的积极努力程度.过低的工作薪酬不但对从事该项工作的项目管理人员积极性造成伤害,也间接地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本文对目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4(034)011【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提取标准【作者】王南江;肖艳;冯英【作者单位】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蚌埠233040;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蚌埠233040;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驻蚌),安徽蚌埠23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512笔者曾有机会参与水利部组织的稽察工作有一年半之久。
通过稽察发现,建设管理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是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严重偏低,超支现象普遍存在,项目管理人员待遇比较低,吸引不到优秀项目建设管理人才为水利建设服务。
为了严肃概算编制,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费实际情况,吸引优秀管理人员服务于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项目建设管理费现状取费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处理措施。
目前,项目建设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1](水总[2002]116号),该规定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进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办费和经常费两项组成。
开办费按建设单位定员人数分5个档次,人数在两个档次之间的开办费进行内插取费,每个人数档内人均开办费约在5~6万元;建设单位经常费包括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两项,概算定额专门列出六类(北京)地区人员年经常费,枢纽(引水)工程为39390元、河道工程为27219元;工程管理经常费按开办费和人员经常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枢纽工程及引水工程一般按35%~4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按20%计提。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1【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
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
第四条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堤防维护费征收第六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
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缘由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标准,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用。
一些咨询服务单位为了争取项目,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了咨询服务的质量,也影响了水利部门的对外形象。
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收费行为,提高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二、防洪评价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防洪影响咨询是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防洪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一)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标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各项复杂系数之和+1附加调整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每一个涉河工程,分别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多座跨河桥梁,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即是指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应先根据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计算相应的报告编制费,多座跨河桥梁的报告编制费相加即是该高速公路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总编制费。
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4、复杂程度系数按下表取值附加调整系数按下表取值5、上表中费用不包括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模型试验、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等费用。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费标准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涉河项目的护坡、护岸、防渗处理、堤防加固、防汛道路、河道断面补偿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设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计列。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示例×××(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例支。
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和按工程规模分档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特殊情况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开支规范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概算的独立费用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部分项目之间,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费用控制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
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交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汇总;财务部门结合以前年度管理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
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汇编本单位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或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的控制。
第八条建立并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预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⑴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
的指导意见
1、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要遵循防洪规划、法律及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范,确保河道安全稳定。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应与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相适应,执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费用,但不应低于费用标准。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技术标准,综合考虑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施工现场检查等咨询服务,进行分段计列,最后综合计算出服务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确定。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岸两侧各二十五米宽的地域。
第四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区外河道由所在区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在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河道跨区的,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工管理。
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河道整治资金的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堤防应按下列原则划定护堤地:(一)自堤防内、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二)护卫农用面积一万亩至五万亩的护堤地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坡脚线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堤防外坡脚线外延五十米至八十米。
护堤地应含不少于四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1•【文号】建办市函[2007]233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历时两年,经多次论证修改、测算复核、专家审议,并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为切实做好《管理规定》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切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学习《管理规定》,确保《管理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
三、为便于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做好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好《管理规定》,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单行本)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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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我局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出的异议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我局依据《湖南省湘价费(2009)62号》文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我局严格按照条例执行,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连年结转使用。
近几年来,湘江流域没有出现大的洪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偏低,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略有结余,但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洪水位对堤防等水利设施的破坏,致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幅增加,各单位仍需每年按时足额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今年以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多次在湘潭对该项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督查,要求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我局在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过程中,因人员有限,确有少数个体工商户没有征收到位,但绝大多数的单位还是能够及时交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该项费用征收到位。
同时,也恳请贵公司作为驻我区的大型企业,带头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感谢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区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请贵公司继续关心并大力支持我区水利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请贵公司按照我局下达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数额,及时足额交纳为盼!
此致
XXX水利局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