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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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
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
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
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
第八章附则(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八条【综合利用】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第九条【宣教教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爱护环境和利用资源意识。
第十条【零散垃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零散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制止。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对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十三条【收费制度】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核准申请】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材料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三)拟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其土地用途证明;
(四)运输企业资质核准证;
(五)建设工程相关图纸;
(六)防治扬尘污染方案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五条【核准办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分类处置】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集中堆放、专业清运、综合处置。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场地】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二)工地出入口按规定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暂不能清运的,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一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
六十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电子信息设备;
(六)工地现场要配备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及保洁设备。
第十八条【核准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审核准入】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规划区)内经审核准入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
(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四)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停车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营运证和车辆行驶证,行驶证内容和